關於進一步落實跨越通航水域橋梁橋區水上航標管理維護部門及經費的建議

文號:無

文號

索引號

000019713O16/2015-01286

公開日期

2015年09月28日

主題詞

通航;橋梁;航標

機構分類

海事局

主題分類

建議提案復文公開

行業分類

航道養護管理

公文類型

其他

關於進一步落實跨越通航水域橋梁橋區水上航標管理維護部門及經費的建議答覆意見摘要如下:

    一、正如第4168號建議所述,國內相關法律法規對“橋區水上航標”的設置和維護有較明確的規定,特別是20153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橋區水上航標由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負責管理維護。因此,由航道管理部門或海事管理機構對橋區水上航標進行管理維護,更加專業化,更加有利於通航安全和橋梁安全。

二、隨著國民經濟迅猛發展,各地開展了大量公路、鐵路建設,跨海、跨江的公路橋、鐵路橋數量迅速增長,橋區水上航標數量大幅增加。我部高度重視各類跨海、跨江橋梁橋區水域通航安全,正確設置橋區水上航標是其中的重要手段之一。為此,我部制訂有包括《中國海區可航行水域橋梁助航標誌》(GB24418-2009)、《內河通航標準》(GB 50139)、《內河助航標誌》(GB 5863)、《長江幹線橋區和航道整治建築物助航標誌》(JTS 196-10-2015)和《內河通航水域橋梁警示標誌》(JT376-1998)在內的標準規範,來指導和管理此項工作。

我部所屬航道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分別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逐步推進對內河、國境國際河流和海區通航水域橋梁橋區水上航標的接收工作,並指導地方航道管理部門做好職責範圍內的通航水域橋梁橋區水上航標接收工作。

    三、關於橋區水上航標管理維護經費事宜,除第一條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相關規定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第三條也規定了“航標管理機關包括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經商財政部,我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的精神統籌研究橋區水上航標管理維護經費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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