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屬海事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海事局: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違法記分辦法》(海船員〔2015〕600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相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船員違法記分行為分類
涉及違法記分的船員違法行為分為兩類:
第一類:依照規定應當給予海事行政處罰同時又應當實施違法記分的船員違法行為。
第二類:依照規定僅實施違法記分的船員違法行為,即《辦法》附件《船員違法記分分值標準》中代碼為11003、11020、11036、21003、21017、21028等六項違法行為。
二、關於記分管轄
對於第一類船員違法行為,由負責實施行政處罰的海事管理機構管轄,即誰處罰,誰記分。
對於第二類船員違法行為,代碼為11003、11020、21003、21017等四項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管轄;代碼為11036、21028等兩項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現地的海事管理機構管轄。
三、關於記分實施
(一)對於第一類船員違法行為,在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同時,實施違法記分,並將本次記分的情況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記載。
(二)對於第二類船員違法行為,應按照《海事行政執法證據管理規定》(海政法〔2014〕141號)的規定,採集相關證據。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符合違法記分情形的,海事執法人員應向當事船員説明記分分值及記分理由,認真聽取當事船員的陳述、申辯。決定對船員實施違法記分的,海事執法人員應製作《船員違法記分通知書》(附件1),交當事船員簽名確認。當事船員拒絕簽名的,海事執法人員應在《船員違法記分通知書》上註明情況。違法事實不清楚或違法證據不確鑿的,不得實施違法記分。
(三)當事船員對於違法記分有異議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規定申請救濟。
四、關於分值記載
實施船員違法記分,海事執法人員應在《船員服務簿》記分頁上記載,同時按下列要求在資訊系統中記載:
(一)對於使用海事法制管理系統實施行政處罰的海事管理機構,由系統自動在船員管理系統中對第一類船員違法行為的違法記分進行記載;
(二)對於不使用海事法制管理系統實施行政處罰的海事管理機構或對第二類船員違法行為實施違法記分的,海事執法人員應在完成記分後將記分資訊錄入船員管理系統。
五、關於法規培訓及考試
(一)符合《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情形,應當扣留船員適任證書,並責令參加相關培訓和考試的,由最後實施船員違法記分的海事管理機構執法人員扣留證書,製作《參加培訓通知書》(附件2),交船員本人。
(二)法規培訓和考試內容按照《船員違法記分法規培訓大綱》(附件3)要求實施。其中法律法規知識、安全知識教育、海事案例警示、船員職業操守等4個部分的培訓教材由我局統一組織編寫和提供。
(三)船員適任能力考核項目包括:
1.甲板部海船船員/引航員:船舶操縱、避碰與駕駛台資源管理;可針對記分的主要船員違法行為增加考核內容。
2.輪機部海船船員:機艙資源管理;可針對記分的主要船員違法行為增加考核內容。
3.內河船員:針對記分的主要船員違法行為確定考核內容。
4.遊艇操作員:針對記分的主要船員違法行為確定考核內容。
(四)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應根據轄區特點至少在所屬1個分支海事管理機構設立法規培訓點並報我局,由我局統一向社會公佈培訓點地址、聯繫電話和報名方式等。培訓點的設置應當能夠滿足培訓和考試的需要,並盡可能便利船員。
(五)開展法規培訓的海事管理機構應加強培訓管理,培訓時間每日不少於6個學時。
(六)法規培訓考試由負責培訓的海事管理機構組織實施;船員適任能力考核由簽發船員適任證書的海事管理機構組織實施。考試結果應在考試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通知船員。考試合格的,應在《船員服務簿》記分頁中記載(附件4),並加蓋海事管理機構印章,同時按要求將結果錄入船員管理系統,系統將自動清零,並重新計算記分分值。
考試不合格的,應要求當事船員重新參加法規培訓及考試。重新參加考試和培訓的間隔時間不得少於2個月。
六、關於扣留證書發還
通過違法記分法規培訓和考試的船員憑《船員服務簿》記分頁,到扣留證書的海事管理機構領取被扣留的證書。
海事管理機構執法人員發還船員證書時,應核對《船員服務簿》記分頁和船員管理系統記載的有關法規培訓和考試合格的資訊是否一致。記載資訊一致的,應當場發還船員證書。
七、其他事項
(一)對擔任多種職務的船員,按個人違法行為累計記分,不分別計算擔任不同職務的記分分值。
(二)《辦法》實施之前的船員違法記分,不再追溯。
(三)按照行政處罰的規定扣留或吊銷船員證書,不適用《辦法》。
(四)相關文書由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自行印製。
附件:1.船員違法記分通知書
2.參加培訓通知書
3.船員違法記分法規培訓大綱
4.船員服務薄記分頁記載樣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