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氣脹式救生筏檢修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船舶檢驗局(處),中國船級社,各直屬海事局:
為落實《船舶檢驗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16年2號令)有關要求,規範對氣脹式救生筏檢修站管理,經研究,決定對氣脹式救生筏檢修站管理模式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各直屬海事局不再組織開展氣脹式救生筏檢修站的認可,我局不再簽發《氣脹式救生筏檢修站認可證書》。
二、我局已簽發的《氣脹式救生筏檢修站認可證書》和《氣脹式救生筏檢修人員資格證書》自2016年5月1日起失效。
三、各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對提供服務的檢修、檢測服務機構(包括氣脹式救生筏檢修站)進行安全品質、技術條件的控制和監管,確保經檢修檢測的船用設備和産品符合相關技術要求。各直屬海事局應當加強對船舶檢修檢測服務機構事中事後監督,可通過檢查檢修檢測機構條件、查詢檔案、現場檢查檢修檢測品質等方式來核查船舶檢驗機構是否對檢修檢測服務機構進行有效監控。
四、我局氣脹式救生筏檢修發證系統自2016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各氣脹式救生筏檢修站出具的相關文書中不得標注“本站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認可”等字樣。
五、我局《關於氣脹式救生筏檢修站認可問題的通知》(海船檢字〔2001〕54號)、《關於印發<救生筏檢修站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海船檢〔2001〕728號)和《關於印發氣脹式救生筏及海上撤離系統檢修站認可條件和認可指南的通知》(海船檢〔2013〕220號)自2016年5月1日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