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於徵求《海事小型公務船舶船員適任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號:海便函〔2016〕694號

文號

海便函〔2016〕694號

索引號

000019713O16/2016-01240

公開日期

2016年06月30日

主題詞

海事小型公務船舶;船員適任;徵求意見

機構分類

海事局

主題分類

公眾參與

行業分類

船員管理

公文類型

部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各直屬海事局:
  為規範和加強海事小型公務船舶船員適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等法規規定,我局組織起草了《海事小型公務船舶船員適任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發你們徵求意見,請於2016年7月5日前將意見反饋我局。
  聯繫人:陸立明   010-65293479
  傳  真:010-65293482; E-mail:luliming@msa.gov.cn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2016年6月30日


海事小型公務船舶船員適任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海事小型公務船舶船員隊伍建設,規範海事小型公務船舶船員適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海事小型公務船舶船員註冊、培訓、考試與發證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海事小型公務船舶是指隸屬於海事管理機構,並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船舶:
  (一)長度小于30米;
  (二)單機主機功率在750KW以下;
  (三)總噸位在100GT以下。
  本辦法所稱海事小型公務船舶船員包括船長和駕駛員。
  第三條 中國海事局負責海事小型公務船舶船員適任的統一管理。
  各直屬海事局、省級地方海事局(以下簡稱省級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海事小型公務船舶船員的適任管理。
  第四條 海事小型公務船舶船員實行屬地化管理,遵循“誰用人,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 海事小型公務船舶船員註冊


  第五條 註冊為海事小型公務船舶船員,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年滿18周歲但不超過60周歲;
  (二)符合船員健康要求;
  (三)經過船員基本安全培訓;
  (四)屬於本海事機構的在職職工。
  符合以上要求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完成船員資訊採集後,予以註冊,簽發船員服務簿。


第三章 海事小型公務船舶船員適任培訓


  第六條  海事小型公務船舶船員適任培訓分為理論培訓和實操培訓,實操培訓在船上實施。
  海事小型公務船舶船員理論和實操培訓大綱(附件1)由中國海事局統一頒布。
  第七條 海事小型公務船舶船員的理論培訓由省級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培訓機構實施。開展海事小型公務船舶船員理論培訓的機構應當滿足相應的條件(附件2)。
  全日制中專以上航海技術專業畢業生可免於海事小型公務船舶船員理論培訓。
  第八條 海事小型公務船舶船員的實操培訓由所在海事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船上培訓的船員應如實填寫《船上培訓記錄簿》(附件3),並由船長簽字確認。


第四章 海事小型公務船舶船員適任考試


  第九條 海事小型公務船舶駕駛員的適任考試包括理論考試和實操考試。
  完成理論培訓後,經所在海事管理機構同意,船員可申請參加理論考試。理論考試主要測試船員對專業理論知識的掌握和理解程度。理論考試合格後方可進行船上培訓。
   完成船上培訓後,經所在海事管理機構同意,船員可申請參加實操考試。實操考試重點評估船員對專業知識的綜合運用、船舶操縱、設備操作及應急處置等技能。
  第十條 海事小型公務船舶駕駛員適任考試由省級海事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海事小型公務船舶駕駛員適任考試科目、大綱見附件4、附件
  第十一條 申請海事小型公務船舶駕駛員適任考試的,由船員所在海事管理機構向省級海事管理機構提出。  
  第十二條 海事小型公務船舶駕駛員適任考試不及格的,可以在初次適任考試准考證簽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補考。理論考試和實操考試均可以補考三次,逾期不能通過全部適任考試的,理論和實操考試成績均失效。
    海事小型公務船舶駕駛員適任考試全部通過的,成績5年內有效。


第五章 海事小型公務船舶船員發證


  第十三條 負責操縱海事小型公務船舶的船員應當持有小型公務船舶船員適任證書。
  第十四條 海事小型公務船舶船員適任的航區分為沿海航區和內河航區。
  第十五條 取得小型公務船舶駕駛員適任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已完成海事小型公務船舶船員註冊;
  (二) 符合船員健康要求;
  (三) 通過適任考試,並在考試通過後,完成不少於三個月的船上見習,且在見習期間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
  持小型公務船舶駕駛員適任證書的船員,具有3年及以上水上服務資歷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的,經所在海事管理機構同意,可直接申請小型公務船舶船長適任證書。
  第十六條 申請小型公務船舶船員適任證書的,應當由所在海事管理機構向省級海事管理機構提出,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適任證書申請表;
    (二)海船船員健康證書或者船員體格檢查表(適用於內河船舶船員);
    (三)培訓記錄簿。
  第十七條 海事小型公務船舶船員的適任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過持證人法定退休年齡。
  第十八條 持有小型公務船舶船員適任證書的船員,在證書有效期內,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在小型公務船舶船員適任證書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省級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小型公務船舶船員適任證書再有效:
  (一)從申請之日起向前計算5年內具有與其適任證書所記載範圍相應的不少於12個月的水上服務資歷,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
  (二)從申請之日起向前計算6個月內具有與其適任證書所記載範圍相應的累計不少於3個月的水上任職資歷,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
  小型公務船舶船員適任證書有效期屆滿,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再有效條件,在完成不少於3個月的水上見習後,可以向省級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小型公務船舶船員適任證書再有效。
  第十九條 申請小型公務船舶船員適任證書再有效的船員,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材料。
  第二十條 海船、內河船舶船員水上服務資歷可作為相應海事小型公務船舶船員職務晉陞或到期換證的資歷。
  第二十一條 小型公務船舶船員適任證書損壞、遺失以及更換服務單位的,由所在海事管理機構提出補發或者換發申請,並提交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材料。
  補發、換發的小型公務船舶船員適任證書的有效期截止日期與原證書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二十二條 持有海船、內河船舶船長適任證書的船員,可直接換取相應航區的小型公務船舶船長適任證書;
  持有海船、內河船舶駕駛員適任證書的船員,水上服務資歷超過3年的,可直接換取相應航區的小型公務船舶船長適任證書;水上服務資歷未滿3年的,可直接換取相應航區的小型公務船舶駕駛員適任證書。


第六章 海事小型公務船舶船員管理


  第二十三條 被吊銷小型公務船舶船員適任證書的船員,自證書被吊銷之日起2年後,通過適任考試,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提交相應材料,向省級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小型公務船舶船員適任證書。
  第二十四條 海事小型公務船舶所屬單位應建立本單位海事小型公務船舶船員考核機制,定期評估船員的適任能力。
  第二十五條 海事小型公務船舶配員應滿足安全管理的需要,至少配備兩名持有小型公務船舶船員適任證書的船員。
  第二十六條 小型公務船舶船員水上服務資歷由所在海事管理機構進行簽注。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海事小型公務船舶船員培訓、考試大綱
       2.開展海事小型公務船舶船員培訓應具備的條件
       3.海事小型公務船舶船員培訓記錄簿
       4.海事小型公務船舶船員考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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