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海船船員船上培訓行為,加強船上培訓管理,依據經修訂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等相關規定,我局組織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船上培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將此徵求意見稿印發你單位徵求意見(電子版可在我局內外網自行下載)。請各直屬海事局組織研討提出意見,並負責做好轄區內各相關航運企業、航海院校意見的徵求工作,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經整理匯總後一併于9月10日前反饋我局。
聯繫人:陸立明;
電 話:010-65293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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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2016年9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船上培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海船船員船上培訓行為,加強船上培訓管理,依據經修訂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值班規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培訓合格證書籤發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為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以下簡稱適任證書)或者保持適任證書有效而進行的船上培訓。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船上培訓包括:
(一)船上見習,包括職務晉陞見習、客船消限見習和液貨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見習。
職務晉陞見習,即通過適任考試和評估的船員,申請適任證書前進行的在船見習;
客船消限見習,即為消除適任證書的客船任職限制進行的在船見習;
液貨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見習,即為獲得油船、化學品船和液化氣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進行的不少於1個月的在船見習。
(二)船上熟悉培訓,即由實施船上培訓的公司,對所有在船船員進行的除船上見習以外的培訓,包括船上安全熟悉、保安熟悉、GMDSS熟悉等培訓。
(三)在船開展的知識更新培訓,即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由公司實施的可在船開展的基於適任證書和培訓合格證再有效而進行的知識更新培訓。
(四)公司為提高和保持船員適任能力而進行的船上業務培訓。
(五)船員培訓機構在船開展的認識實習、畢業實習和實際操作訓練。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船上培訓工作的主管機關。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在主管機關確定的職責範圍內,具體負責船上培訓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船上培訓大綱”“船上見習大綱”和“知識更新培訓大綱”以及《船上見習記錄簿》和《船上培訓記錄簿》由主管機關統一制定、發佈。
“船上見習大綱”包括:“海船船員職務晉陞船上見習大綱”、“油船和化學品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船上見習大綱”、“液化氣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船上見習大綱”和“船員適任證書消除客船限制船上見習大綱”。
公司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在不低於主管機關要求的基礎上,編制《船上培訓記錄簿》,並經海事管理機構確認。
第二章 培訓主體與職責
第六條 培訓機構、公司是實施船上培訓的責任主體,應按照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的要求,制定並完善船上培訓制度,編寫和印製公司的《船上培訓記錄簿》,制定船上培訓計劃,設計培訓課程,指定專人負責,監督和指導船上培訓,保證船上培訓的有效實施,並保持完整的培訓記錄。
第七條 開展船上培訓的培訓機構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擁有自有或校企合作形式建造的實習船,或者與航運公司簽訂長期的學員船上實習的合同或協議;
(二)實習生住艙、實習、生活條件和教學條件滿足國際公約和國內法規的要求;
(三)船上培訓課程和教學計劃已經海事管理機構確認;
(四)船上培訓活動已納入船員教育和培訓品質管理體系。
第八條 開展船上培訓的公司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擁有自有或管理的船舶,或者與船東、船舶管理公司簽訂不低於2年的配員及船上培訓合同或協議;
(二)受訓船員住艙、生活條件和培訓條件滿足國際公約和國內法規的要求;
(三)船上培訓課程、培訓計劃已經海事管理機構確認;
(四)船上培訓活動已納入公司安全管理體系,開展培訓的公司和船舶應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證書;
(五)公司培訓師、船上培訓師具備相應的培訓能力。
第九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公佈並及時更新有資格開展船上培訓的公司、培訓機構的名錄。
第十條 培訓機構、公司負責組織和安排船上培訓,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定負責船上培訓的部門和公司培訓師;
(二)制定船上培訓計劃和內部管理制度;
(三)選定培訓船舶;
(四)負責教師、船上培訓師的管理;
(五)對船上培訓實施跟蹤管理;
(六)為實習、見習船員和學員簽署鑒定意見;
(七)每年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上培訓的開展情況。
第十一條 公司培訓師應由實際擔任管理級職務不少於3年的自有船員擔任,其職務不得低於受訓船員的最高職務,所持證書應與公司所屬的船舶類別、等級和航行區域相適應,並經過海事管理機構組織或認可的培訓。
公司培訓師負責擬定船上培訓計劃,檢查船上培訓計劃執行情況,監督培訓品質,審核和檢查《船上見習記錄簿》和《船上培訓記錄簿》的記錄情況,並簽署意見。
培訓機構組織的學生實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的教師由培訓機構指定,並通過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相應考試。其職責依據經認可的培訓課程確定。
第十二條 船上培訓師由培訓船舶船長、大副、輪機長根據培訓任務指定船上經驗豐富的合格船員擔任,初次擔任船上培訓師的,應經海事管理機構、或公司培訓師、或公司組織的船上培訓師的適當培訓,負責職務晉陞見習培訓的培訓師的職務不低於見習職務。船上培訓師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船上見習記錄簿》或《船上培訓記錄簿》的要求與內容,結合航次任務制定見習或培訓實施計劃,做好包括安全預防措施在內的訓練準備;
(二)按計劃實施培訓;
(三)督促和指導受訓船員完成相關培訓任務,並檢查受訓船員《船上見習記錄簿》和《船上培訓記錄簿》的記錄情況;
(四)評估培訓完成情況和培訓效果,公正、客觀簽署評價意見。
第十三條 船長全面管理船上培訓工作,審核船上培訓實施計劃,檢查和指導船上培訓師履行職責情況,定期檢查受訓船員訓練狀況,確保船上培訓計劃有效實施。負責簽署或授權簽署所有船員船上培訓的鑒定意見。
輪機長負責檢查並記錄輪機部見習船員的見習情況,簽署鑒定意見。
大副、輪機長分別負責甲板部和輪機部除船上見習以外的船上培訓工作,制定培訓計劃,並根據培訓任務指定培訓師,確保培訓安全、有效實施。
第十四條 所有受訓船員應充分利用船舶提供的條件,按照培訓計劃,在船上培訓師的指導下,完成規定的見習或培訓內容,在《船上見習記錄簿》和《船上培訓記錄簿》中及時如實地記載培訓內容,並隨時供檢查。
第十五條《船上見習記錄簿》具有以下作用:
(一)海事管理機構評價和鑒定船員適任能力,簽發適任證書或液貨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書的依據;
(二)指導受訓船員按計劃完成各階段訓練任務;
(三)指導船上培訓師執行統一的訓練要求和評估標準;
(四)指導公司監督訓練進度和品質。
第十六條 所有在船船員均必須參加的船上熟悉培訓,以及在船上進行知識更新培訓和船上業務培訓,應在《船上培訓記錄簿》中予以記載。《船上培訓記錄簿》可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的推薦版本,亦可使用公司(包括境外公司)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編制的記錄簿,但必須滿足“海船船員船上培訓大綱”的最低要求,且需得到海事管理機構的認可。
《船上培訓記錄簿》具有以下作用:
(一)海事管理機構監督公司、船舶依據強制性規定開展船上培訓的重要依據;
(二)公司監督檢查船舶開展船上培訓進度和品質的依據;
(三)船員參加船上培訓的重要記錄。
船員上船工作時,應攜帶《船上培訓記錄簿》並保持記錄的連續性。
第三章 培訓計劃
第十七條 公司、培訓機構和船舶應當按照船上培訓的種類、大綱、船舶的種類、航區、貨物作業條件等因素制定培訓計劃。
職務晉陞理論考試和實操評估全部合格的船員,在開展船上見習前,應由其公司報送如下見習資訊(具體格式見附件):
(一)船員姓名、准考證號或註冊號;
(二)見習船舶的名稱、種類、總噸位、主機功率、航區;
(三)船舶所屬公司、管理公司和服務機構(如有)的名稱、地址及聯繫方式;
(四)經船舶和公司核準的船上見習計劃。
見習資訊經海事管理機構接收並確認後,方可開始船上見習。
第十八條 受訓船員在船見習期間應保持《船上見習記錄簿》的連續記錄,見習期內見習船舶累計一般不得超過2艘。換船見習時,應當再次報備見習資訊。
船上見習起訖時間必須報備海事管理機構,並錄入船員管理資訊系統。
第十九條 職務晉陞見習按以下方式進行:
(一)通過值班水手、值班機工和電子技工考試者,應完成不少於6個月的船上見習。按計劃完成見習並填寫《船上見習記錄簿》,見習時間可縮短為不少於3個月;高級值班水手、高級值班機工應當完成不少於3個月的船上見習並填寫《船上見習記錄簿》;
(二)已有不少於18個月值班水手、機工和電子技工資歷,且通過三副、三管輪和電子電氣員考試者,應完成不少於6個月的船上見習,並填寫《船上見習記錄簿》;
(三)通過操作級高級船員適任考試的航海院校畢業,需要獲取支援級適任證書的,應當先完成不少於3個月支援級職務的見習,並填寫相應的《船上見習記錄簿》,再完成操作級職務見習並填寫相應的《船上見習記錄簿》;無需獲取支援級船員適任證書的,直接完成操作級職務見習並填寫《船上見習記錄簿》。但見習時間應當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的要求;
(四)通過船長、大副、輪機長和大管輪適任考試者,應完成不少於3個月的相應職務的船上見習,並填寫《船上見習記錄簿》。
第二十條 客船消限見習者,須在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第二章第三節要求後,在客船上進行相應的職務見習,並填寫《船上見習記錄簿》。
第二十一條 申請液貨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證書者,在通過理論考試後,應在相應種類的船舶上完成不少於3個月的見習。如作為編外人員在見習期間完成相應貨種的3次裝貨和3 次卸貨作業培訓,並填寫相應的《船上見習記錄簿》,其見習時間可縮短為不少於1個月;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船上培訓應由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能力的培訓機構、公司按照體系管理要求和培訓計劃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所有在船船員進行船上熟悉與安全培訓,以及為換發基本安全、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等合格證書而在船上進行的技能培訓和知識更新培訓,由公司根據經修訂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等國際公約、國內法規以及其他相關強制性規定組織實施。當每項培訓完畢後,由船上培訓師及時進行評估,並在《船上培訓記錄簿》中記載。每位船員在下船公休時,要對在本船的培訓情況進行小結,並由船舶和公司簽署鑒定意見。
第二十四條 開展知識更新培訓的公司,以及開展船上培訓的培訓機構在開展相應培訓前,其培訓課程、培訓計劃應經海事管理機構確認。
第二十五條 進行船上見習的船員,要按照見習計劃見習,如實填寫《船上見習記錄簿》,並及時提交船上培訓師檢查。
負責培訓的船上培訓師應在每一項見習任務完成後,對受訓船員進行評估並記載評估結果,並及時告知受訓船員,同時在《船上見習記錄簿》中予以記載;對任務完成不合格的受訓船員,要指出未完成或未達到培訓要求的內容,督促受訓船員按要求完成見習任務,並再一次檢查、記載。
培訓船舶的船長和公司培訓師應按要求對見習情況進行檢查、督促並記載。
受訓船員完成在船見習後,由船上培訓師在《船上見習記錄簿》內填寫在船見習結果評價欄內,再由培訓船舶的船長根據受訓船員的見習記錄、船上培訓師的檢查記錄與見習結果評價,在《船上見習記錄簿》內填寫鑒定意見,簽名,加蓋船章,送交公司。
公司在收到《船上見習記錄簿》後,由公司培訓師根據記錄、船上評價和公司檢查跟蹤情況,在《船上見習記錄簿》中客觀、公正地填寫鑒定意見,簽名,加蓋公章,並按要求將鑒定結果送交海事管理機構審核。
《船上見習記錄簿》應在公司保存至少3年,以備抽查。《船上培訓記錄簿》由公司或船員本人保存,其保存期限至少為5年。
第二十六條 因受培訓船舶條件所限,見習船員無法完成《船上見習記錄簿》中所列的全部培訓內容時,船上培訓師應予以記錄並及時報告公司。公司應做出換船繼續見習的安排並將資訊報備同一海事機構,確保《船上見習記錄簿》中所列培訓項目的全面、有效完成。
第二十七條 船上開展的所有培訓,均不能影響船舶的航行安全和正常操作。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船上培訓的監督檢查制度,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等方式,對船上實習、見習情況進行核查,並如實記載核查結果:
(一)對船上培訓課程、培訓計劃的執行情況、培訓效果進行現場檢查;
(二)結合公司的船上培訓年度報告,每年對每個公司的每類、每個職務的《船上見習記錄簿》進行抽查;對船上實習、見習、培訓課程、培訓計劃的實施情況和有效性進行評估,,並記錄結果。
第二十九條 經海事管理機構核查,船上實習、見習存在缺陷的,應採取以下一種或多種措施:
(一)由於公司責任造成船上見習存在缺陷的,海事管理機構可暫停或取消其開展船上見習的資格,並對該公司的誠信度進行記錄;
(二)受訓船員見習時間不足、訓練內容未完成、未達到見習要求的,要求船員補足見習時間,完成訓練內容並滿足相應要求;
(三)受訓船員未按照《船上見習記錄簿》的要求進行見習訓練或填寫失實的,認定其船上見習不合格,要求其重新見習;
(四)對於見習記錄簿造假、虛報資歷、不如實填寫鑒定意見等行為,按《船員違法記分辦法》的規定對責任人記分;
(五)對用不符合要求的《船上見習記錄簿》取得證書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依法暫扣或吊銷其證書,直到見習合格為止;
(六)培訓機構在船進行的實習和培訓與經確認的培訓課程不符,影響教學品質,學員的在船資歷將不計入職務晉陞資歷。
對於上述處理,海事管理機構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公司、培訓機構和受訓船員。
第三十條 海事管理機構要對公司組織的船上熟悉與安全培訓、知識更新培訓進行檢查,對不滿足要求者,責令公司立即整改。必要時,海事管理機構可暫停或取消該公司開展船上培訓的全部資格。
對於上述情況的處理意見,海事管理機構必須以書面的形式告知公司。
第三十一條 培訓機構、公司每年應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上培訓開展的情況。
海事管理機構應根據各單位的年度培訓報告和日常核查情況對船上培訓品質進行評價,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2000年10月13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船上培訓管理辦法》(海船員字〔2000〕77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