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建議第3192號 關於控制沿海船舶空氣污染的建議

文號:無

文號

索引號

000019713O16/2016-01258

公開日期

2016年11月02日

主題詞

沿海船舶;空氣污染;排放控制

機構分類

海事局

主題分類

建議提案復文公開

行業分類

船舶管理

公文類型

其他

  您提出的關於控制沿海船舶空氣污染的建議收悉。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加強立法和標準制定的建議

  目前,在船舶空氣污染排放控制方面主要執行《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氣污染規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等國際公約、國內法律、法規和規範,上述法律文件對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消耗臭氧物質等空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船舶的檢驗發證、監督檢查要求均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船舶污染防治的立法較為健全。

  2015年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對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提出更高的要求,規定“內河和江海直達船舶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普通柴油”“船舶靠港後應當優先使用岸電”“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在沿海海域劃定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等。

  我部作為船舶和港口的污染防治主管部門,高度重視船舶和港口的污染防治工作,積極履行職責,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方案》等要求,于2015年發佈了《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15-2020)》和《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提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11個方面72項重點任務,指導我國船舶與港口大氣污染、水污染等有效防控和科學治理工作。

  船舶污染防治的標準體系也將進一步健全,《船舶燃料油》(GB17411-2015)已經正式發佈,目前,我部正配合環保部組織制定《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船舶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一、二階段)》等國家標準。港口和船舶清潔能源設施建設標準制定工作不斷推進,近年來,我部發佈了《綠色港口等級評價標準》《碼頭船舶岸電設施建設技術規範》《船舶岸基供電系統技術條件》和《港口船舶岸基供電系統操作技術規範》等標準,組織編制《船舶液化天然氣加注站設計規範》《液化天然氣加注碼頭設計規範》等標準。

  二、關於加強船舶環保監管的建議

  船舶防污染監督管理機制完善。我部海事局通過港口國監督檢查、船旗國監督檢查、防污染檢查等方式對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2015年,為進一步摸清我國船用燃料油品質現狀,完善對船用燃油品質的監督管理,從而有效降低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海事局組織開展了為期4個月的船舶燃油品質專項檢查活動,共檢查船舶10242艘次,查處225起違章行為,處罰金額69.12萬元。

  2016年4月1日起,在長三角水域率先實施了船舶大氣排放控制區政策。據統計,4—5月上海、江蘇、浙江海事局共開展船舶排放控制區相關檢查1858艘次,開展燃油取樣送檢366次,發現靠岸停泊期間未按規定使用低硫油行為55起,並按規定進行了處理,對違規使用燃油等違法行為予以了有力打擊和震懾。

  三、關於加強綠色港口建設的建議

  我部印發的《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15-2020年)》,對綠色港口建設進行了長遠規劃和系統安排,提出“加強港口作業揚塵監管,開展幹散貨碼頭粉塵治理工作;逐步突進原有成品油碼頭油氣回收治理工作,控制和減少港口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排放;逐步推動建立船舶使用岸電的供受電機制和激勵機制,在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等港口密集地區推進岸電設施建設,引導船舶使用岸電”等重點任務。目前,我部組織開展了岸電示範工作,財政部和我部安排了2016-2018年度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以獎勵方式補助支援港口岸電設備設施和船舶受電設施設備建設或改造項目。

  2014年,我部啟動首批港口LNG示範項目,共推出16個試點示範項目,含800輛港區集裝箱卡車LNG應用,4艘LNG燃料供應港作拖輪。

  據統計,自“十一五”後期實施港口機械“油改電”工作以來,我國大部分港口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油改電”工作基本完成。

  下一步,我部將會同相關部委、地方政府繼續推動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清潔能源應用等領域的相關工作,不斷完善標準,推動試點示範工程和技術研究,加強監督管理,進一步推進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實現綠色發展。

  感謝您對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關注和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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