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提案第3191號 關於控制內河高噪聲船舶航運的提案

文號:無

文號

索引號

000019713O16/2016-01259

公開日期

2016年11月02日

主題詞

船舶噪音;噪聲污染;內河船舶

機構分類

海事局

主題分類

建議提案復文公開

行業分類

船舶管理

公文類型

其他

  您提出的《關於控制內河高噪聲船舶航運的提案》收悉,經認真研究,現答覆如下:

  一、船舶噪音污染情況

  船舶可能産生噪聲污染的原因主要有兩方面:

  一是輪船汽笛産生的噪聲。輪船汽笛聲是船舶的語言,一般分為操縱聲號和警告聲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避碰規則》的規定,船舶在相遇、能見度不良時、進出港口碼頭等都應當按規定使用聲響信號,而聲響設備分為號笛和號鐘,船舶長度超過30米的,號笛可聽距離不少於2千米,其他的可聽距離不少於1千米;而號鐘在距離1千米處,應當不小于110分貝。由於水上交通的特殊性,船舶的操縱靈活性和制動性能無法與陸上的汽車相比,船舶汽笛聲的準確、及時、響度,都與航行安全息息相關。

  二是船舶自身設備運轉産生的噪音,主要包括主機、柴油發電機組、齒輪箱以及主輔機的發電機組運轉時産生的噪聲。根據《內河船舶噪聲級規定》,機艙噪聲不應高於110分貝,但這也遠遠超出國家規定的居民區噪聲標準。

  因此,在客觀上,船舶産生的聲響較大。

  目前,在船舶噪聲污染防治方面還存在不足,主要是相關標準不完善。《內河船舶噪聲級規定》只限定了船舶艙內噪聲標準,船舶對周圍環境的噪聲影響的限值尚無相關標準。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加強船舶噪聲污染防治研究,完善法規、標準。加強對船舶噪聲污染影響、污染消除技術等研究,積極尋求降低噪聲污染的有效方法和措施。加強與船舶建造管理部門、船舶檢驗管理部門的溝通協作,推動對船舶柴油機等機械噪聲限額標準制定工作。針對船舶在居民區、夜間城市市區內河航道等特殊敏感環境航行時噪聲控制需求,加強船舶聲響設備使用規範的研究。

  (二)加強監管。加強對船舶使用聲響信號等監督管理,對於不符合船舶噪聲管理法規要求的,依法予以嚴厲懲處。

  感謝您對船舶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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