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提出的關於打造江蘇“江海一體”的國際海港區服務“一帶一路”倡議和“長江經濟帶”建設的建議收悉。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長江江蘇段直接適用海上管理法律體系
內河航行條件、水文氣象、船舶性能要求等因素都與海上有較大的差異,所以在長江江蘇段完全適用海上管理的法律體系以及國際公約、強制性國際標準,可能出現航行規則不適用、配員要求過高、公司管理體系更嚴格等問題,大幅度增加內河運輸成本,反而不利於江蘇段水運作業的發展。考慮到長江江蘇段經濟發展和航運業的實際需要,建議通過在部分地區有針對性的引入海上管理制度的方式,解決建議中所提問題。
關於航道與沿海接軌的問題,按照《航道法》的規定,並未對沿海和內河航道作出區別對待,相關管理制度在法律層面基本一致。對於內河船舶污染物排放設施配置標準低於海船的情況,交通運輸部在制定內河船型標準時,已考慮包括江蘇段在內的長江下游地區特點,結合航運業發展需求合理設計船型,同時,通過對《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管理規定》的修訂,借鑒參考部分海上法律、法規、公約和標準的內容,以更好的促進長江江蘇段相關管理制度與沿海接軌。
二、關於在江蘇建立江海一體的海事監管體制
江蘇海事監管體系,應當從符合國家整體戰略、落實改革部署的角度進行宏觀考慮。從國家整體的發展戰略佈局來看,江蘇是發展長江經濟帶,推動長江航運業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依託黃金水道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戰略和《長江經濟帶發展規劃綱要》要求,按照轉變政府職能、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推進綜合執法改革等一系列改革部署,交通運輸部已于2015年啟動了長江航運作政管理等系列改革工作,旨在進一步理順長江航運作政管理體制,實現長江航運統一管理、統一政令、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執法。此次改革已將江蘇海事局調整由長江海事局管理,將連雲港海事局調整為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直接管理。相關政策的出臺,交通運輸部與江蘇省政府進行了充分的溝通協調,改革進一步強化了長江航運的綜合效能,能夠更好地為江蘇經濟發展服務。
三、關於江蘇沿江各港的港口、航道、運輸、引航管理按照沿海模式運作
第一,交通運輸部將繼續加強與江蘇省各級地方政府溝通,按照《關於促進航運業轉型升級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對於具備進一步發展要求的內河港口予以支援,在港口運作方面逐步達到海港水準;第二,繼續支援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建設,升級航道通航能力;第三,加強對運輸行業發展的支援力度。目前,按照國家行政審批改革的總體要求,逐步取消船舶進出港簽證、港區水域內施工作業審批等行政審批事項,鼓勵市場發揮自主調節功能,促進運輸發展;第四,在前期取消瀏河口至太倉段海船強制引航規定的基礎上,結合通航環境的提升,科學論證,認真落實關於逐步取消海進江內貿船舶強制引航的制度,並對相關規定作出調整。
四、關於開展組建南京海事法院的可行性與必要性調研論證
江蘇境內發生的海事糾紛案件主要由武漢、上海海事法院審理,兩法院自1991年至今先後在沿江、沿海區域設立南通、南京、常熟與連雲港、洋口五個派出法庭,管轄區域基本覆蓋了江蘇沿江沿海所有港口,總體上可以滿足江蘇航運及海洋經濟發展需求。關於是否在江蘇增設海事法院,既要考慮江蘇航運及海洋經濟對海事司法的需求,也須從國家戰略大局、海事法院整體佈局、中央司法改革提出的加強跨行政區域管轄、國家編制限制等方面綜合考慮。目前,最高法院正在與國家和地方相關部門聯繫,研究是否在江蘇增設海事法院的問題。關於當事人到武漢、上海上訴不便的問題,最高法院將與湖北、上海高院溝通,通過增強巡迴審判力度的方式,為當事人提供便利。
感謝你們對航運事業的關注和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