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 關於建立國際航行船舶聯合登臨檢查工作機制的通知

文號:交海發〔2016〕234號

文號

交海發〔2016〕234號

索引號

000019713O16/2017-02325

公開日期

2017年01月19日

主題詞

國際航行船舶;檢查;機制;通知

機構分類

海事局

主題分類

安全監管

行業分類

船舶管理

公文類型

部文件

各直屬海事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各直屬海關,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印發落實“三互”推進大通關建設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8號)關於建立運輸工具聯合登臨檢查工作機制的要求,依照《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國務院令第175號)的相關規定,現將各港口口岸查驗部門建立國際航行船舶聯合登臨檢查工作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際航行船舶聯合登臨檢查是落實“三互”推進大通關建設的重要舉措,是提高船舶出入境查驗效率、便利船舶進出口岸的重要手段,對此,各單位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積極參與,抓好落實。
  二、各港口海事管理機構是國際航行船舶聯合登臨檢查的召集單位,負有聯合登臨檢查的組織協調責任,要及時匯總邊檢、海關及檢驗檢疫部門登輪檢查的需求,並做好擬登臨船舶的溝通和船舶聯合登臨檢查工作的安排。
  三、邊檢,海關及檢驗檢疫部門為國際航行船舶聯合登臨檢查的參加單位,對於懸挂檢疫信號的船舶,在檢驗檢疫機構排除公共衛生風險後,依職責共同對登臨船舶開展檢查工作。
  四、因疫病疫情、核生化突發事件以及打擊走私、販毒、非法出入境等情形需有關單位單獨登臨檢查的,仍按有關規定執行。對於來自疫區的船舶需要檢疫合格方可開展檢查工作。
  五、聯合登臨檢查工作堅持依法高效、方便船舶、分工合作的原則。各單位要按照“資訊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的要求開展登臨檢查工作,要不斷總結經驗,並注意結合港口和工作實際,完善工作機制,不斷提高港口口岸查驗能力和服務水準。

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
2016年12月28日

  (此件公開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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