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各直屬海事局:
按照《安全生産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交通運輸部制定了《水上客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指南(徵求意見稿)》,現徵求各單位、公司意見。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各直屬海事局將本通知發送至轄區從事水上客運的公司。請各單位、公司認真組織研究,並於2017年3月15日前將意見反饋我部,逾期視為無不同意見。各公司可直接將意見反饋至我部。
聯繫人:吳文正,聯繫電話:010-65292967,傳真:010-65292882,郵箱:wuwenzheng@msa.gov.cn。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7年2月22日
(此件公開發佈)
水上客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指南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準確認定,及時消除水上客運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適用於判定各類水上客運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條 本指南所稱水上客運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水上客運企業及所屬客船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規定,或因人的不安全行為、船舶危險狀態和管理上的缺陷,極易引發客船事故,需要企業停業或者船舶停航的情形。
第四條 水上客運重大事故隱患主要包括以下七個方面:
(一)客船安全技術狀況存在嚴重缺陷;
(二)客船違法航行;
(三)船舶工作人員履職能力嚴重不足,未採取有效措施;
(四)客船違法載運;
(五)客船重要設備及應急設備故障,未採取有效措施;
(六)企業安全管理存在嚴重問題;
(七)其他重大事故隱患。
第五條“客船安全技術狀況存在嚴重缺陷”,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船舶未持有有效的法定證書;
(二)船舶改建後,影響船舶穩性和強度,未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
(三)客船船體破損、航行設備損壞影響船舶安全航行,未及時修復的;
(四)其他影響客船安全的情形。
第六條“客船違法航行”,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客船超核定航區、超船舶等級航行的;
(二)客船未遵守惡劣天氣限制規定航行的;
(三)客船超過核定的抗風等級、有效波高航行的;
(四)客船航經水域超過禁航水位或不足維護水深的。
第七條“船舶工作人員履職能力嚴重不足,未採取有效措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船長或者高級船員的配備未滿足配員要求的;
(二)船長或者高級船員無法正常參加航行值班,且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三)參加航行值班的船員違反規定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的;
第八條 “客船違法載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船舶載運旅客人數超出乘客定額人數的,且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二)客船違法載運易燃易爆等危險貨物的。
第九條 “客船重要設備及應急設備嚴重故障,影響正常使用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客船主機、輔機、舵機、錨機、信號或通信設備等故障;
(二)應急操舵裝置、應急發電機等應急設施設備出現故障;
(三)消防救生設備設施存在嚴重缺陷;
(四)高速船特有的關鍵性設備,如導助航設備、測深報警、噴水泵等發生故障。
第十條 “企業安全管理存在嚴重問題”,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企業未按規定和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實;
(二)按規定須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客船、公司未建立體系,所管理的客船未按規定取得安全管理證書,或符合證明失效;
(三)企業建立了安全管理體系,但存在重大不符合項目;
(四)企業岸基支援嚴重不足;
(五)企業安全管理人員不符合任職要求或履職能力嚴重不足。
第十一條 其他重大事故隱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客船人員應急疏散通道嚴重堵塞的;
(二)客船壓載嚴重不當的;
(三)客船積載、係固及綁扎嚴重不當的;
(四)客運碼頭未配足安全檢測設備的,或者設備無法正常使用的;
(五)旅客及車輛違規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船,且未能及時改正的;
(六)未按照批准航線航行、靠泊非專業碼頭。
第十二條 對於不能依據本指南直接判斷是否為重大事故隱患的情況,可組織有關專家,依據安全生産法律法規、標準規範,進行現場論證、綜合判定。
第十三條 企業應按照本指南的規定組織制定事故隱患排查制度。
第十四條 本指南所指客船,是指額定載客超過12人以上的船舶。
第十五條 本指南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抄送:水運局、安全與品質監督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