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於實施《海船船員培訓大綱》的通知

文號:海船員函〔2017〕412號

文號

海船員函〔2017〕412號

索引號

000019713O16/2017-02339

公開日期

2017年04月26日

主題詞

海事局;海船船員;培訓;通知

機構分類

海事局

主題分類

人才管理

行業分類

船員管理

公文類型

部函

長江航務管理局,各直屬海事局:
  2017年3月7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發佈了《海船船員培訓大綱(2016版)》(以下簡稱《培訓大綱》),現就有關實施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5月1日起,船員培訓機構對新招錄的學員應按照《培訓大綱》要求開展培訓,結合各自實際合理設置培訓課程,制定培訓計劃,確保培訓品質;要重點加強對學員實際操作能力的訓練,通過校企合作等方式開展實船培訓和“師帶徒”培訓,著力培養應用型船員人才。
  二、船員培訓機構應當在開班前,將書面培訓計劃、培訓課程以及培訓課程論證情況(附件1)和培訓課程安排對照(見附件2)報轄區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審核。未經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確認課程的,不得開班培訓。
  培訓課程論證應由資格相當的人員進行,論證人員的資格情況應附表説明。
  培訓課時低於培訓大綱推薦課時的,還應對可行性進行詳細説明。如採用模擬器培訓的,還應提交模擬器訓練方案滿足相應訓練要求的測試報告。
  三、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確認後的培訓課程開展培訓。培訓課程確認後,對未發生變化的同一課程,培訓機構無需再次申請確認。經確認的培訓課程發生變化的,培訓機構應重新申請培訓課程確認。
  四、對培訓課程的確認,直屬海事管理機構主要核實課程安排對實施培訓大綱的覆蓋性、符合性和可行性:
  (一)採用的培訓教材和培訓內容是否滿足國家規定的培訓大綱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
  (二)培訓內容的理論和實操學時安排是否合理;
  (三)師資的數量是否滿足培訓規模的需要和教學能力是否勝任既定的培訓目標;
  (四)採用模擬器培訓的,模擬器訓練方案是否滿足相應的訓練要求,達到相應的訓練目標;
  (五)培訓採用的授課方法、手段、程式和資源保障是否科學、有效,能達到規定的適任標準和規模要求。
  對經過確認的培訓課程,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留存副本。
  五、除以下情形仍按現行《海船船員考試大綱》規定的標准考試外,其他船員考試應按照《培訓大綱》規定的適任標準執行:
  (一)在2018年8月1日前進行的三副/三管輪、電子電氣員適任考試。
  (二)在2017年5月1日前參加培訓的學員(不包括航海院校的學生)。
  六、請各直屬海事局做好《培訓大綱》的宣貫和政策解讀,確保船員培訓機構和廣大學員理解到位,要加強對船員培訓品質的監督檢查,規範船員培訓行為。
  附件:1.培訓課程論證情況表.doc
     2.船員培訓項目培訓安排.doc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2017年4月25日

  抄送:中國海事服務中心

  1. 1.培訓課程論證情況表.doc

  2. 2.船員培訓項目培訓安排.doc
  1. 1.培訓課程論證情況表.doc
  2. 2.船員培訓項目培訓安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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