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關於進一步加強船舶水污染防治的提案收悉。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涉船”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協作機制的建議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污染防治法》)等現行的法律法規體系框架來看,確實存在“多龍管船”的現象。內河水上交通情況複雜,涉及面廣,污染源多,監管任務重,僅由某一部門承擔監督管理職責難以勝任,必須由各有關部門協作配合,齊抓共管。目前,“河長制”已在全國推行,在地方政府的統一協調下,各涉水監管部門均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為加強船舶水污染防治的協調、協作機制建設,2015年8月27日,交通運輸部下發了《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15-2020年)》,明確要求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各直屬海事機構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探索建立區域、部門聯動協作機制,實現相關建設規劃的有效銜接,推進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資訊共用,並明確提出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能力建設以及聯合監管工作要求,確保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工作順利推進和工作目標如期實現。此外,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于2015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上述要求已納入環境保護部等多部委聯合下發的《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規定(試行)》中,從今年督查情況看,各地政府已開始重視這方面工作,後續我們將適時跟蹤落實相關機制建立情況,並結合年度環保督查對各地開展情況進行督導。
二、關於進一步明確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的水污染防治主體責任的建議
近年來,內河水運發展迅速,油類和危險化學品的運輸量逐年大幅增長,為加大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的管理力度,落實國家關於依法治國和簡政放權的總體要求,交通運輸部在調研、論證及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並頒布了《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25號),落實了《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充分吸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中對港口、碼頭和其他相關作業單位的管理成功經驗,分別對單位人員培訓、應急設施設備配備、應急預案編制、污染物接收的責任和義務作出了規定。
長期以來,內河碼頭由於接收設施建設不到位、污染物處置手段缺乏等各種原因,大多不具備接收船舶在碼頭排放污染物的能力。《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提出了積極治理船舶污染,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的要求,位於內河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船舶修造廠,應于2020年底前達到建設要求。為落實這一要求,交通運輸部發佈了《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方案編制指南》,推動地方政府通過編制發佈《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方案》,強化各部門對港口和船舶污染物監管職責的落實。為落實港口、碼頭、裝卸站及有關作業單位水環境污染應急防備責任,交通運輸部制定了《港口碼頭水上污染事故應急防備能力要求》,提出了溢油和危化品污染應急防備的具體要求。下一步,交通運輸部將繼續指導督促各有關交通、港航、海事管理部門會同全國工信、環保、住建等部門,積極推進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建設和污染應急防備能力建設,增強港口與船舶污染防治能力。
三、關於全面防控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和水路運輸過程給水環境安全帶來危險的建議
現行的法律法規體系對於船舶運輸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過程中的人員、設備設施、操作等方面都已經提出了相關的要求,其中交通運輸部制定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對載運危險貨物船舶作業、航行、停泊等行為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進行了詳細規定,包括船舶適裝、適航的要求;人員要具備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知識和技能要求;船舶在作業時要採取布設圍油欄等防污染措施;船舶航行時要遵守船舶定線制和通道分航制等等。
危險貨物種類繁多,性質各異,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各不相同,國際、國內對水上危險貨物運輸的要求也不盡相同。為提高我國水上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和防污染水準,促進貨物便利運輸,交通運輸部正在組織修訂《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和《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將統一國際、國內水上危險貨物運輸要求,提出更嚴格的危險貨物運輸和作業安全防護要求,以更好地保護水域環境。
四、關於進一步規範完善船舶水污染法律責任的建議
《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了船舶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法律責任,對船舶存在污染隱患且不立即消除或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採取責令其臨時停航、停止作業,禁止進港、出境,責令駛往指定水域等強制性措施。對相關違法人員,違法情節嚴重的,還將被給予相應的治安處罰或刑事處罰。
關於您提到的與新環保法的銜接,加大違法者責任追究力度的建議。目前,環境保護部正&&修訂《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國家強制性標準《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針對“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狀,正在修訂中的《水污染防治法》將提出以下措施:一是擬提升處罰額度,即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或排放殘油、廢油的,處罰額度由5000—50000元提高至10000—100000元;二是擬引入按日處罰的概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違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處罰並責令改正的,在復查中發現其繼續違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按日連續處罰。同時,正在修訂中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相比現行標准將增加污染物控制項目、收嚴污染物排放限值,將有利於全面落實運營船舶的環保責任。
下一步,我們將繼續積極推進《水污染防治法》《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修訂工作,進一步梳理船舶水污染相關職責邊界,加強危險貨物水路運輸監管和內河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保護內河水域環境。
感謝您對船舶防污染工作的關心和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