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4445號建議的答覆函

文號:無

文號

索引號

000019713O16/2017-02351

公開日期

2017年07月18日

主題詞

船舶排放

機構分類

海事局

主題分類

建議提案復文公開

行業分類

船舶管理

公文類型

其他

您提出的關於設立海峽西岸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的建議收悉,經認真研究,現答覆如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交通運輸部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于2015年發佈了《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並於201611日起實施。在充分考慮船舶活動密集程度、航運企業運營成本、污染現狀和區域經濟發展水準的基礎上,《實施方案》設定了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3個排放控制區,提出了明確的控制目標,採取逐步提高船舶大氣污染物減排要求的措施。

福建與台灣地區一水相隔,北承長江三角洲,南接珠江三角洲,是我國沿海經濟帶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福建海域尚未經交通運輸部批准設立排放控制區,但福建地方政府已開展設立排放控制區的探索工作。2015年,廈門市人民政府以專題會議紀要的形式(2015418號)明確由廈門港口管理局&&,會同海事、環保、財政部門,參照交通運輸部《實施方案》提出適合廈門市的排放控制措施。福建海事部門也在積極配合地方政府,推進船舶大氣排放控制措施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對於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效果的評估工作,交通運輸部在《實施方案》中已經作了明確要求,將通過評估確定是否擴大排放控制區地理範圍和採取其他進一步舉措。您在建議中提出的在現有基礎上擴大排放控制區適用區域的建議,符合大氣污染防治的總體要求,與交通運輸部制定的船舶排放控制區政策思路基本一致。目前,交通運輸部已著手準備開展實施效果評估工作。鋻於排放控制區域內的船舶排放標準、控制措施和相關政策關係地方航運業和港口經濟的發展,也關係到大氣環境保護整體策略,對於海峽西岸是否納入船舶排放控制區調整範圍,交通運輸部將依據福建省地方政府的意見給予考慮和安排。

感謝您對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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