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綜合治理行動方案(2017—2018年)》的通知

文號:交海函〔2017〕241號

文號

交海函〔2017〕241號

索引號

000019713O16/2017-02353

公開日期

2017年07月19日

主題詞

交通運輸部;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綜合治理

機構分類

海事局

主題分類

安全監管

行業分類

水上貨物運輸

公文類型

部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各直屬海事局:
  現將《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綜合治理行動方案(2017—2018年)》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交通運輸部
2017年3月24日

  (此件公開發佈)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綜合治理行動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産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決策部署,全面加強水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綜合治理工作,有效防範遏制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重特大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交通運輸部決定開展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綜合治理行動,特製定本行動方案。
  一、總體要求
  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8號)要求,深刻吸取近年來發生的交通運輸特別重大事故教訓,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切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深入治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隱患和突出問題,持續推進“平安交通”建設,鞏固“平安船舶”活動成果。
  二、活動目標
  (一)總體目標。
  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生産法》,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安全生産條件顯著改善,從業人員素質顯著提高;進一步厘清監管職責,提高監管能力,落實監管責任,完善監管機制;進一步加強部門間溝通合作,實現聯防聯控,形成監管合力。遏制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重特大事故發生,促進水上交通安全形勢持續穩定。
  (二)具體目標。
  集中修訂、制定一批有關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管理的法規、規範性文件和標準,形成較完善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管法規體系;集中實施對公司安全管理、船檢品質、船舶作業、船員素質等方面的監督檢查,形成源頭管理和現場檢查有效結合的監管模式;集中查處瞞報謊報危險貨物、違法排放洗艙水、不適航船舶承載危險貨物等行為,形成打擊船載危險貨物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實現船載危險貨物安全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目標。
  通過整治活動,實現“三個100%”,即活動期間載運危險貨物船舶專項安全檢查覆蓋率100%,負責危險貨物船舶安全管理的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或制度專項檢查率100%,水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經營資質核查率100%。
  三、時間進度和工作安排
  2017年4月1日開始至2018年5月31日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部署自查階段(2017年4月1日至6月30日)。各單位要按照綜合治理行動方案總體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認真開展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綜合治理動員部署。從事水上危險貨物運輸的企業和船舶應當全面開展自查,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清單。
  (二)整治階段(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各單位根據職責分工深入開展整治工作,及時解決船載危險貨物安全綜合治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確保各項工作按期完成。
  (三)評估總結階段(2018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各單位認真總結經驗成果,研究成果的應用轉化,逐步建立長效機制,鞏固綜合治理成果。
  四、主要任務
  (一)嚴格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
  1.強化企業安全生産責任意識。相關企業要認真吸取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重特大事故血的教訓,舉一反三,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産責任意識,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大力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安全投入和人員培訓力度,落實好責任要求。(2017—2018年持續實施)
  2.嚴格落實航運公司經營資質和安全管理要求。從事水路危險貨物船舶運輸的航運公司要嚴格遵守經營資質管理要求,杜絕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和接受船舶挂靠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加強安全管理體系和制度建設,確保體系有效運作和制度有效落實,確保岸基支援、風險管控、隱患排查、事故應急等要求落實到位,進一步提高公司安全管理能力和水準,堅決杜絕“兩張皮”現象。(2017—2018年持續實施)
  3.推廣實施危險貨物船舶選船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立實施危險貨物船舶選船機制,通過市場的優勝劣汰,促使航運企業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轉變,進一步降低水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風險。海事管理機構要給予積極支援和幫助,實現市場與安全監管的良性互動。(2017—2018年持續實施)
  (二)加強水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源頭管理。
  1.嚴把航運公司經營資質準入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含水路運輸管理部門,下同)應當依據職責加強對從事水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航運公司的經營資質的日常監督檢查,做到活動期間對從事水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航運公司經營資質核查率達到100%。對於檢查中發現經營資質不達標的航運公司要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應依法撤銷其經營資質。(2018年4月底前完成)
  2. 嚴格航運公司安全管理。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的審核和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做到活動期間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或制度專項檢查率達到100%。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依法嚴肅處理。(2018年3月底前完成)
  3.加強危險貨物船舶檢驗品質控制。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嚴格危險貨物船舶適裝和適航條件的檢驗和發證,嚴格按照船舶檢驗技術法規控制危險貨物船舶的改建和改造,不得為達不到檢驗規範要求的危險貨物船舶簽發檢驗證書,已經簽發的,證書籤發機構應當依法予以撤銷。海事管理機構在執法過程中發現船舶檢驗存在問題的,應當按規定及時通報相應的船舶檢驗管理部門。(2017—2018年持續實施)
  4.加強內河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加強對內河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動態監控,規範航行、停泊、錨泊和作業行為。禁止內河單殼化學品船舶和600載重噸以上的單殼油輪進入“兩橫一縱兩網十八線”水域航行。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內河禁運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列出的禁運危險化學品。開展長江危險品錨地排查評估,對於存在安全隱患的,依法責令相關單位整改,直至消除安全隱患。(2017—2018年持續實施)
  5.加強危險貨物船舶船員管理。嚴格危險貨物船舶船員培訓、考試、發證管理,加大船舶配員和船員值班的監督檢查。(2017—2018年持續實施)
  (三)加強船載危險貨物申報管理。
  1.加強危險貨物申報員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管理。貫徹落實《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明確考核發證及日常管理要求,妥善做好現有從業人員的過渡銜接,規範危險貨物申報員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從業資格和從業行為的管理。(2017—2018年持續實施)
  2.進一步明確船載危險貨物申報要求。結合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進一步調整船載危險貨物申報管理模式,明確船載危險貨物的申報要求和審批程式。(2017—2018年持續實施)
  3.進一步完善船載貨物安全適運評估要求。按照相關國際公約、國內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完善船載貨物安全適運評估程式和要求,解決性質不明貨物的安全適運性評估問題。(2018年3月底前完成)
  4.嚴把船載危險貨物進出港申報審批關。海事管理機構要加強船載危險貨物進出港申報監督管理,嚴格按照《海事執法業務流程》辦理船載危險貨物申報審批。對於存在欺騙、造假、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違法行為的,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2017—2018年持續實施)
  (四)加強船載危險貨物現場監督檢查。
  1.開展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專項安全檢查。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危險貨物船舶實施專項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危險貨物船舶的結構、貨物控制與作業系統、體系運作、應急處置等項目;重點核實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相關文書單證、貨物適運、積載隔離、船/岸檢查制度落實、關鍵性設備運作、船員值守和人員防護等情況。對發現存在影響安全和環境的缺陷,應要求及時整改。(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加強危險貨物集裝箱監督檢查。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完善危險貨物集裝箱開箱檢查工作機制,建立危險貨物托運人貨物資訊抽查制度,完善檢查標準和程式。加強危險貨物集裝箱開箱檢查工作,逐步提高對高安全風險和高污染風險危險貨物集裝箱的開箱檢查比例,重點檢查裝箱現場檢查員的履職情況是否符合相關要求,是否存在危險貨物謊報瞞報的違法行為。(2017—2018年持續實施)
  3.加大危險貨物謊報瞞報行為查處力度。海事管理機構對於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危險貨物瞞報謊報違法行為,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將責任人納入黑名單。通過監督檢查逐步建立健全資訊通報制度、舉報獎勵制度和刑事移送制度。(2017—2018年持續實施)
  (五)提高水上危險化學品應急能力。
  1.建立健全水上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體系。研究制定國家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合地方政府開展相關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的制修訂工作。(2017—2018年持續實施)
  2.開展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風險評估。推動船舶、船公司開展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按照評估結果健全完善船舶、船公司危險貨物應急預案。(2017—2018年持續實施)
  (六)深化安全監管長效機制建設。
  1.加強水路危險貨物運輸法制建設。結合實際推進《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和固體散裝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修訂工作,推動《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等國際規則的國內化進程,研究水上運輸危險化學品強制保險和基金制度。(2017—2018年持續實施)
  2.加強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範標準建設。梳理現有水路危險貨物運輸相關標準規範,提出立、改、廢意見和建議,並組織實施好制修訂工作。開展貨物運輸組件裝載規則的國內化研究,加快推進《海運危險貨物集裝箱裝箱安全技術要求》等的制訂工作。(2017—2018年持續實施)
  3.加強水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資訊化建設。按照“智慧海事”的統一部署和“船舶監管相關應用系統建設與改造工程”“共用數據庫建設工程”的要求,完成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監管資訊系統升級改造,完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數據庫和長江危險化學品運輸動態監控資訊系統,推動口岸“單一窗口”建設。(2018年3月底前完成)
  4.加強執法隊伍建設。結合執法模式改革,進一步加大執法隊伍培養力度,編制培訓示範教程,持續開展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現場執法人員業務培訓,為依法、全面、準確履職提供可靠保障。(2017—2018年持續實施)
  5.完善督導機制,加強業務督導。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要建立、完善內部督導機制,發揮職能部門業務指導、監督、檢查作用,定期對基層海事管理機構進行執法檢查和業務督導,全面了解基層履職情況,及時查糾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高執法規範化、精細化水準。(2017—2018年持續實施)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各單位對當前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管理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應當有充分的思想認識,要高度重視本次綜合治理行動,加強組織領導,週密部署,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細化行動方案,明確任務分工,確保行動取得實效。
  (二)明確權責,強化監管。各單位要按照“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要求,進一步梳理水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職責,明晰監管責任邊界,明確職能定位,規範執法流程,確保現場監管不越位、不缺位。
  (三)加強合作,聯防聯控。各單位要進一步落實國務院關於“資訊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的“三互”要求,推進與海關、檢驗檢疫、安監等部門的資訊共用、執法合作試點工作,實現部門間的聯防聯控。海事管理機構要建立健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關於船載危險貨物進出港和港口危險貨物裝卸作業資訊的通報制度,探索相關數據的資訊系統聯網試點。
  (四)加強宣傳,做好總結評估。各單位要充分發揮傳統媒體和新媒體的平臺作用,加大對綜合治理行動的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同時,各單位要注意思考解決當前存在困難和問題的途徑和辦法,做好綜合治理行動開展情況的總結評估工作。
  綜合治理工作實行季度報告制,各單位應當於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將上季度綜合治理工作情況書面報部(電話:010-65292581,傳真:010-65293424,電子郵箱:cargo_china@msa.gov.cn)。部將定期通報綜合治理行動開展情況,並適時組織開展綜合治理行動的巡查和督查工作。

  抄送:國務院安委辦,中遠海運集團、招商局集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海事局(港航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海事局,部法制司、水運局、 安質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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