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交海建字〔2018〕111號
文號
:交海建字〔2018〕111號索引號
:000019713O16/2018-01032公開日期
:2018年06月26日主題詞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建議答覆函機構分類
:海事局主題分類
:建議提案復文公開行業分類
:其他公文類型
:其他您提出的關於進一步規範長江內河航運防治環境污染的建議收悉。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綠色低碳發展,戰略規劃先行的建議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長江經濟帶“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等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長江經濟帶發展規劃綱要》,推進長江經濟帶綠色航運發展,我部于2017年8月制定發佈了《關於推進長江經濟帶綠色航運發展的指導意見》,以推進航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綠色航道、綠色港口、綠色船舶、綠色運輸組織方式”為抓手,布署實施優化港口和航道規劃佈局、推進綠色航道和港口建設、大力發展綠色運輸組織方式、持續提升船舶節能環保水準、積極推進LNG動力船舶和配套碼頭建設、組織船舶污染防治專項治理等17項具體任務,措施覆蓋長江航運主要環節,將進一步優化長江經濟帶港口航道資源配置,集約利用航運資源,充分發揮水運節能環保比較優勢,發揮鐵水聯運、水水轉机等多種運輸方式的組合效率,加快港口集疏運體系建設,促進現代物流發展,從而全方位推動航運綠色低碳迴圈發展,充分發揮長江黃金水道主通道作用。
二、關於完善法規體系,增強政策扶持的建議
(一)摸清船舶污染物排放底數,明確污染物排放下降指標。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全面推進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積極推進綠色水路交通發展,我部制定發佈了《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15-2020年)》,以減少污染物排放和強化污染物處置為核心,以完善法規、標準、規範為基礎,提出到2020年,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顆粒物與2015年相比分別下降65%、20%、30%;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務船舶靠泊使用岸電,50 %的集裝箱、客滾和郵輪專業化碼頭具備向船舶供應岸電的能力等具體目標。2017年底,我部制定發佈《長江經濟帶船舶污染防治專項治理工作方案》,提出了強化船舶污染源頭管理、加強船舶防污染作業現場監管、推進船舶污染物接收與處置船岸銜接、提升船舶污染應急處置能力、創新監管方式、完善船舶污染防治法規標準體系、推進航運清潔生産等七項具體任務。
為摸清船舶污染物排放底數,我部配合生態環境部開展了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編制技術指南的編寫工作,並開展了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編制與船舶排放系數測試專題項目研究,將於2018年底完成全國沿海及內河船舶排放清單的編制,測試典型代表船舶的排放系數。我部將持續開展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的編制和發佈,並開展船舶排放系數測試,逐步摸清我國船舶污染排放特徵,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有力支撐。
(二)發佈《關於加強船用低硫燃油供應保障和聯合監管的指導意見》。
為加強船用燃油供應保障和監管,我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和國家能源局等共13個部門,于2017年發佈了《交通運輸部等十三個部門關於加強船用低硫燃油供應保障和聯合監管的指導意見》,就建立船用低硫燃油基本供應保障制度、加大船用燃油監管力度和加強監管部門協作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各部門正積極建立船用燃油生産、流通和使用環節的多部門聯合執法制度和信用懲戒制度,開展聯合執法,打擊不合規船用燃料油進入流通市場的違法行為。
國家能源局按照《加快成品油品質升級工作方案》,于2017年印發了《關於做好全國全面供應硫含量不大於10ppm普通柴油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區、市)政府組織職能部門適時開展聯合監管和執法,加大對重點煉廠、城鄉結合部和農村加油站點的監督檢查力度,進一步清理整治非法煉油調油窩點、非法柴油銷售點和非法流動加油罐車,加大監管和處罰力度,確保油品品質升級取得實效。
(三)推進LNG清潔能源的應用和靠港船舶使用岸電。
我部于2013年發佈了《關於推進水運作業應用液化天然氣的指導意見》,採取“先示範引領、後推廣應用,先內河、再沿海、後遠洋,先普通貨船、再客船、危險品船”的路徑,有序推進LNG在水運作業的應用,確保應用安全、供給穩定。目前,我部已編制發佈了《液化天然氣碼頭設計規範》《液化天然氣加注碼頭設計規範(試行)》《液化天然氣燃料加注船舶法定檢驗暫行規則》《天然氣燃料動力船舶法定檢驗暫行規則(2018)》等標準規範,基本建立了水運作業應用液化天然氣的標準體系。2017年,我部制定發佈了《長江幹線京杭運河西江航運幹線液化天然氣加注碼頭佈局方案(2017-2025年)》,指導加強LNG加氣碼頭合理佈局建設。為加強示範引領作用,我部遴選發佈了兩批共24個水運LNG試點應用示範項目,覆蓋上海、江蘇、安徽、湖北、江西、湖南、重慶等多個長江沿線省市。截至2017年底,長江經濟帶已建成LNG動力船舶近230艘,內河船用LNG加注站18座,內河水運綠色發展和液化天然氣應用工作有序推進。
國家能源局于2016年聯合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運輸部等印發了《關於推進電能替代的指導意見》,明確在沿海、沿江、沿河港口碼頭推廣靠港船舶使用岸電和電驅動貨物裝卸,並給予配電網建設、電力直接交易等方面的政策支援。2017年,我部印發了《港口岸電佈局方案》,對內河港口岸電建設提出了明確目標,並積極爭取中央財政資金對2016—2018年港口岸電設施建設和船舶受電設施改造進行扶持。上海、江蘇、浙江等地也配套出臺了地方支援政策,鼓勵岸電設施建設和使用。2017年9月,我部與國家能源局、國家電網公司等部門和單位簽署了共同推進靠港船舶使用岸電戰略合作框架協議,下一步將著力推動岸電電價、電力直接交易、財政補貼及智慧化服務方面等方面的政策支援,進一步增加靠港船舶使用岸電比例。
三、關於強化監管機制,提高能力建設的建議
(一)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聯合監管機制。
為提高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能力,防止船舶污染物接收後非法轉移、處置,造成二次污染,我部于2016年發佈了《關於開展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置有關工作的通知》和《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方案編制指南》,推動船舶污染物岸上接收處理,逐步推行“船上儲存交岸處置”為主的“零排放”治理模式,並督促地方政府建立海事、環保、城建等多部門的聯合監管制度,推進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和處置聯單制度建設。目前長江流域有關省市已基本完成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方案。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和處置聯單制度建設也在有序推進中。長江海事管理機構積極配合沿江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編制完善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方案,目前湖北省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聯單制度已經省政府同意後頒布實施。
(二)加強船舶防污染監督檢查。
為加強包括長江水域的內河船舶運輸污染管控,交通運輸部修訂發佈了《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對防止船舶污染內河環境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禁止船舶向內河水體排放有毒液體物質及其殘留物或含有此類物質的壓載水、洗艙水或其他混合物,發佈了《關於內河單殼化學品船和單殼油船禁航有關事項的通知》,禁止單殼化學品船、600載重噸以上單殼油船等高風險船舶進入長江幹線、長江三角洲高等級航道網和岷江、嘉陵江、烏江、湘江、漢江等“十線”航行。
長江海事管理機構嚴格執行船舶污染防治有關法律法規,加強船載危險貨物進出港申報審批、現場檢查和動態監控,重點加強對危險貨物運輸、水上過駁、洗艙作業、船用燃油供受等的監督檢查,督促船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格落實安全和防污染措施。2017年,長江海事管理機構運用VTS、CCTV、GPS、AIS等監控手段,對近15萬艘次載運危險貨物船舶實施了動態監控,在執法檢查中查處船舶違反安全和防污染法規行為700余起,在專項整治期間對轄區140家危險品水運企業開展了監督檢查,查處問題187項,實施危險品船舶專項安檢1100余艘次,專項安全檢查覆蓋率100%,查處各類缺陷近5600項,滯留船舶18艘次。在船公司管理方面,加強對從事省際液體危險貨物水上運輸企業的安全管理體系運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發生事故的,督促對船舶實施停航整頓和附加審核,並對公司進行安全生産約談。對船舶多次監測不達標、謊報瞞報、非法排污等突出違法行為進行從嚴處罰,並錄入有關誠信監測體系向社會公佈。
我部高度重視依法行政建設,強化運用制度和監督等手段,保障海事行政執法公平、公正、公開。我部印發了《海事執法業務流程》《海事現場執法類項目履職標準》《海事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標準》等規範性文件,規範海事執法工作流程、明確執法標準;大力推進海事執法檢查“雙隨機、一公開”機制建設,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嚴格執法過程記錄、強化執法結果公示等措施,進一步增強執法檢查的科學性、規範性和公正性;通過開展政風建設明察暗訪、專項整治、聘請航運企業“政風監督員”等措施,堅決查糾行政執法領域的不正之風,著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三)加強礦石煤炭碼頭防風抑塵設施建設。
我部積極推進實施《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15—2020年)》,重點強化源頭防控和科學治理,組織開展幹散貨碼頭粉塵專項治理,全面推進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礦石碼頭堆場防風抑塵設施建設和設備配備。到2020年,主要港口100%的大型煤炭、礦石碼頭堆場將建設防風抑塵設施或實現封閉儲存。關於加強煤炭、礦石運輸船舶的防風抑塵設施建設,我部將結合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工作重點目標和階段性特徵,進行科學規劃和逐步推進。
(四)推動內河航運結構調整和船舶轉型升級。
我部制定發佈了《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管理規定》,並聯合財政部和18個省市人民政府實施內河船型標準化補助政策,鼓勵採用先進適用的水路運輸船舶和技術,並嚴格落實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提前報廢更新政策,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推動老舊船舶退出市場。我部所屬長江航務管理局積極推進長江船舶船型標準化工作,充分利用長江水系14個省市船型標準化中央補助資金,實施了“噸位換噸位,客位換客位”等船舶運力置換措施,大力實施老舊船舶拆解改造,並鼓勵新建三峽船型、高能效船等示範船型和現有船舶開展LNG動力系統改造。截至2017年底,全國共完成拆解改造內河船舶43000余艘,約佔內河船舶總數的30%,其中拆解小噸位過閘船舶7199艘,拆解或改造單殼液貨船798艘,開展船舶生活污水系統改造22060艘,拆解老舊運輸船舶13776艘。通過實施內河船型標準補助政策,全國內河運輸船舶平均噸位較2013年提高49%,平均船齡降至10年左右,其中長江幹線貨船平均噸位較2013年提高近40%。
下一步,我部將通過加強政策引導和監督管理,繼續推進內河船型標準化,不斷優化內河船舶運力結構,嚴禁新建不達標船舶進入運輸市場等措施,持續提升內河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水準。
(五)加強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能力建設。
我部和原環境保護部簽署了《關於建立應急聯動工作機制的協議》,並印發了《關於加強應急聯動工作機制建設的通知》,共同推動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的合作,加強對溢油、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等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防範和應急處置。目前,長江經濟帶沿江各省環境保護部門已與交通部門建立了應急聯動機制。
我部高度重視長江水域船舶污染應急能力建設,根據《國家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和救助系統佈局規劃》,到2020年,將以我國沿海和長江幹線水域為重點,基本建成全方位覆蓋、全天候運作、具備快速反應能力的現代化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和救助體系。目前,我部已在長江幹線的重慶、萬州、岳陽、涪陵、南京、張家港、太倉等地建設了11個溢油應急設備庫(配置點),並計劃新建3個溢油應急設備庫,逐步形成長江幹線200噸、重點航段400噸的船舶溢油應急處置能力;在長江口—寧波舟山海域的上海、寧波建立了3座國家設備庫,配備了專業溢油應急處置船,具備應對1000噸溢油事故的能力。在不斷加強長江沿線國家船舶溢油應急能力建設的同時,我部積極推動地方政府落實防治船舶污染應急能力建設規劃和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實施。在配合生態環境部開展的“水十條”專項考核中,我部進一步督促地方政府編制實施船舶污染防治應急能力建設規劃和相關應急預案,特別是加強對內河、湖區等防污染力量薄弱區域的應急能力建設。長江海事管理機構積極推動、配合有關省市政府制定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配合湖北省編制發佈了省級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和應急能力建設規劃,配合重慶市編制發佈了《重慶長江幹線溢油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重慶市水上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組織編制了《長江區域溢油應急計劃》《三峽庫區(湖北段)溢油應急計劃》等。
為解決船舶污染事故損害賠償問題,我國借鑒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組織及其他國家的經驗和做法,建立了由船東、貨主共同承擔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運作機制,即船東油污責任險,以及貨主按照其石油接收量繳納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其中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秘書處設在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基金于2012年7月1日開始徵收,目前已受理近20起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案件,2017年完成3起案件共1500余萬元基金理賠工作。目前,我部正積極推進內河船載危險化學品事故污染損害賠償強制保險制度建設,不斷完善內河船舶污染損害賠償體系,提高內河船舶污染損害賠償保障能力。
四、關於建立完善船舶防污染工作機制的建議
(一)推動長江航運專業化、集約化發展。
為推動長江航運專業化、集約化發展,我部以水上客運和危險品運輸為重點領域,相繼發佈了《關於加強長江液貨危險品運輸市場宏觀調控的公告》和《關於加強長江幹線省際旅客運輸市場調控的通告》,嚴格控制新增經營主體和運力,鼓勵企業兼併重組。宏觀調控政策實施以來,共推動34家長江省際液貨危險品、客船運輸企業實施了兼併重組。我部將深入貫徹《關於推進長江經濟帶綠色航運發展的指導意見》,加大對集約高效的運輸組織方式加大市場準入支援力度,培育綠色發展、生態友好的港航企業,建立綠色發展的激勵機制。
(二)加快推進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置設施建設。
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加快垃圾、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等接收、轉運和處置設施建設,並明確內河港口碼頭于2020年底前達到建設要求。為做好落實工作,我部印發了《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15—2020年)》《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方案編制指南》《長江幹線水上洗艙站佈局方案》等,布署各地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編制完善建設方案,推進設施建設。目前,長江經濟帶有關港口均已完成建設方案編制,建設任務整體按計劃推進良好。下一步,我部將繼續督促指導長江經濟帶有關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按期完成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建設,重點推進長江幹線水上洗艙站建設,並推動長江經濟帶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加強統籌,確保接收設施與城市公共轉運、處置設施的有效銜接。
五、關於加大資金投入,探索發展新模式的建議
近年來,國家出臺多項政策支援長江航運綠色發展。財政部實施了長江幹線船型標準化補助政策,對長江航道的內河船拆解、改造、新建改建LNG示範船舶予以補助。政策加快了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老舊運輸船淘汰,推動了先進、高效和綠色船型建造。2016年,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和我部《關於“十三五”期間安排部分車輛購置稅資金用於交通科技教育資訊化等事業發展的請示》,明確“2016—2018年中央安排車購稅資金以獎勵方式支援加快港口岸電設施建設和船舶受電設施設備改造項目”。在財政政策支援下,2017年我部會同財政部完成了第一批靠港船舶使用岸電項目資金獎勵工作,共安排中央車購稅補助資金2億元,對56個港口和船舶岸電接收設施建設改造項目給予了資金獎勵。截至目前,財政政策已累計支援建設岸電項目226個,覆蓋290個泊位。
目前,我部正積極與財政部溝通,爭取中央財政繼續支援港口和船舶岸電設施建設改造、支援長江洗艙站點建設等。我部還將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探索運用市場化手段(如PPP、産業基金等),繼續支援推動長江航運污染防治工作。
六、關於建立行業標準,加快環保技術運用的建議
為加快推進我國內河船型標準化建設,提高我國內河運輸船隊整體技術水準,我部于2012年發佈了《關於公佈內河運輸船舶標準船型指標體系的公告》,通過設置能源強度指標,提高船舶的能效性能;通過CO2排放強度指標,實現船舶減排的目標;通過鼓勵新材料、新技術、新方法、新設備、新工藝和新能源等在船舶上的應用,鼓勵技術進步。其中,新技術的應用包括船舶動力系統優化、應用船型節能、附體節能以及專用技術節能(如氣膜減阻等)、船尾附加水動力節能裝置等。新設備的應用包括推廣使用節能型柴油機、新型燃油添加劑、主機軸帶發電機、舵槳一體化裝置、岸電使用等、油氣回收裝置、生化法污水處理裝置及油水分離裝置等;新能源的應用包括氣體燃料動力(CNG/LPG/LNG)、電力推進系統、燃料電池、太陽能動力裝置;資源節約與迴圈利用技術等。
生態環境部于2018年1月發佈了《船舶水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從船舶營運中産生的水污染物的源頭預防、船上處理與回用、船上收集與轉運、岸上處理與回用等過程的污染防治技術和鼓勵研發的新技術等方面,為防治船舶水污染及相關環境管理提供技術指導。生態環境部還開展了大氣污染防治先進技術的徵集篩選工作,擬編制《國家先進污染防治技術目錄(大氣污染防治領域)》,並將船舶尾氣治理技術作為徵集的重點領域。
工業和資訊化部于2016年支援開展了船舶防污染重點標準研究,重點包括船舶油污水、有毒液體物質殘余物、生活污水、壓載水、垃圾、氣體的處理等,共開展了29項重點標準的編制,目前已完成19項,其餘10項標準草案將於2018年完成。為進一步加強清潔能源在船舶領域的推廣應用,工業和資訊化部于2018年設立了船舶岸電安全操作導則與技術標準研究、船用氫燃料電池、船用電池動力、船用混合動力等系統工程化應用研究支援方向,並組織行業進一步制定相關技術標準。
七、下一步工作
我部將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在深入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座談會、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結合代表提出的建議,不斷完善長江水域港口船舶污染防治管理體系,紮實推進《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15—2020年)》《長江經濟帶船舶污染防治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實施,全面提升長江流域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和風險管控水準,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同時,我部將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快制度創新和供給側結構性調整,繼續全方位推進長江經濟帶航運綠色發展,加快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長江航運空間格局和産業結構,協同打好生態文明建設持久戰,確保長江經濟帶發展戰略穩步推進。
衷心感謝您對長江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聯繫單位: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電話:010-65292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