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4986號建議的答覆函

文號:交海建字〔2018〕6號

文號

交海建字〔2018〕6號

索引號

000019713O16/2018-01033

公開日期

2018年05月30日

主題詞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建議答覆函

機構分類

海事局

主題分類

建議提案復文公開

行業分類

船舶管理

公文類型

其他

蘭平勇等3名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運輸船舶遷移異地運營免於重新檢驗的建議收悉。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船舶檢驗標準

  按照《船舶檢驗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2號),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範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組織制定,經交通運輸部批准後公佈實施。對於國內航行船舶,船舶檢驗機構均按照我部統一公佈的《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或《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開展檢驗。我部也制定了統一的船舶檢驗規程,用於規範船舶檢驗行為。同時,我部開發了船舶檢驗統一管理系統,以加強對船舶檢驗工作的資訊化管理。

  二、關於船舶變更檢驗機構的有關管理要求

  為規範國內航行船舶變更船舶檢驗機構的管理,保證船舶檢驗品質,我部印發了《國內航行船舶變更船舶檢驗機構管理規定(修訂稿)》(海船檢〔2014859號)。該規定第十條要求,轉入的船舶檢驗機構應按照附加檢驗要求對船舶開展檢驗,檢驗應當至少包括: 

  (一)復核圖紙資料齊全、有效性;

  (二)復核船檢證書有效性;

  (三)復核船舶、圖紙、證書、電子資訊一致性;

  (四)復核檢驗資料的完整性;

  (五)轉入前的缺陷整改情況(如有時)。

  依據附加檢驗發現問題或轉出船舶檢驗分支機構的書面缺陷報告,可視情擴大檢驗範圍,直至覆蓋初次檢驗全部要求。

  三、關於進一步規範船舶變更檢驗機構有關工作

  我們高度重視您在建議中提出的對變更檢驗機構的船舶免於重新檢驗的建議。在工作中,我們認真貫徹國家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致力於船舶檢驗工作的便利化,盡可能縮短船舶檢驗時間,減輕船東負擔。

  在實際檢驗工作中,我們發現部分轉籍船舶存在實船與證書不符、船舶技術狀況差、遺留缺陷項目等情況。目前看來,由轉入船舶檢驗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核查轉入船舶的資料完整性、船證一致性、缺陷整改符合性等情況,對於確保後續船舶檢驗工作有序開展是十分必要的。

  下一步,我部將進一步規範各船舶檢驗機構對轉入船舶的檢驗行為,嚴格依法依規開展檢驗工作。同時,充分考慮船舶檢驗工作對船期的影響,避免因船舶變更檢驗機構給船東帶來經濟損失。

  感謝您對交通運輸工作的關心與支援。

  聯繫人:馬磊,電話:010-65292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