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6750號建議的答覆函

文號:交海建字〔2018〕51號

文號

交海建字〔2018〕51號

索引號

000019713O16/2018-01034

公開日期

2018年06月25日

主題詞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建議答覆函

機構分類

海事局

主題分類

建議提案復文公開

行業分類

船舶管理

公文類型

其他

溫艷嫦等6名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加快制定船舶防颱風技術標準的建議收悉。現答覆如下:

  一、現行船舶技術規範對於船舶抗風能力的要求

  我國現行船舶設計、建造和檢驗主要依據我部海事局發佈的船舶技術規範。目前,就商船而言,船舶技術規範中雖未直接明確船舶的抗風等級,但對船舶抗風能力提出了明確要求。

  我國船舶技術規範中核算船舶穩性的氣象衡準與國際海事組織(IMO)制定的《2008完整穩性規則》的理論基礎是相同的,採用的數學模型也是相似的。二者都是以靜力學理論為基礎,假定船舶在靜水中遭遇橫風和橫浪共同作用時(最危險狀態)的復原力臂的參數來描述,並根據船舶航行經驗和事故統計制定了相應的衡準要求。

  對於我國商船,國際航行海船穩性核定氣象衡准假定的風浪條件是最嚴酷的北大西洋風浪組合條件(無限航區),相當於蒲氏風級10級的海況風壓;國內航行海船穩性核定按航行區域分別給出了假定的風浪條件,遠海航區、近海航區和沿海航區的船舶穩性要求分別相當於蒲氏風級10級、8級和6級的海況風壓。

  對於具有特殊設計建造要求的船舶,也可由船東在建造之前提出特殊的抗風要求,其船舶穩性在滿足相應船舶技術規範的同時,還應滿足特殊標準。例如,我國對於海洋調查船,還需滿足行業標準CB/T35261994《海洋調查船特殊抗風能力要求》。根據船舶設計建造實踐來看,這一要求較高,僅適用於海洋調查船等無需運輸貨物且造價較高的特殊船型。

  二、船舶防抗颱風現行的主要措施

  船舶的抗風能力對航行安全而言很重要,但不是單一的安全指標,船舶防抗颱風一般採取綜合性措施。颱風一般都可預報風力、影響範圍和運作路線等,船舶可提前獲得氣象預警,從而選擇路線避開颱風,或提前進入避風港。

  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我部按照《交通運輸綜合應急預案》開展防汛防颱風工作。每年4月初,我部向系統各單位部署年度防汛防颱風工作,並組織開展檢查,督促相關地方交通運輸部門和部屬有關單位抓好落實。颱風等極端天氣來臨前,根據氣象、海洋等部門對颱風的預報情況,分析對交通運輸造成影響的範圍和程度,進行分級防禦響應。

  主要措施有:召開防禦颱風視頻會議,啟動防禦響應,指導相關部門做好防禦工作;與氣象等部門加強聯繫,及時掌握颱風動態資訊,適時調整響應級別;海事等部門及時獲取和轉發氣象預警資訊,開展海上巡查,提醒海上作業船舶科學設計航線,合理選擇避風水域;加強應急值守,及時妥善處置突發事件並報送相關資訊等。

  同時,我部海事等部門對惡劣天氣下的船舶航行進行了限制,如限制客船開航的風級,採取封航措施等。在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下,船舶防抗颱風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

  三、關於制定船舶抗颱風技術標準

  目前,在船舶技術規範中對船舶抗風能力有明確規定。滿足相應航區技術要求的船舶,避開颱風在預定航區航行和操作是安全的。但無論是國內還是國際船舶技術規範都尚未制定船舶抗颱風等級標準。主要原因如下:

  (一)船舶操作對於船舶在風浪中的安全性至關重要。

  船舶操作(如:大風大浪中大角度變向、貨物是否按要求裝載和綁扎以及操舵水準等)對於船舶安全具有重要影響。國際公約和船舶技術規範中也都明確規定船舶穩性計算雖已符合要求,但船長仍應注意船舶裝載和氣象、海況等情況,謹慎駕駛和操作。在船舶遭遇特殊情況或緊急情況而採取應變措施時,應注意船舶的穩性,防止發生傾覆的危險。

  (二)船舶穩性計算中的風壓與風級不是完全對應關係。  

  船舶穩性計算時對各航區的風力不是採用風力級別來表述的,而是經過多年的海洋觀測和統計結果對各航區採用風壓(與風的作用點高度有關)表述。 因此,該風壓和蒲氏風級並非對應關係,如標注在船舶證書上容易造成社會誤解。

  (三)裝載情況不同,船舶抗風浪能力隨之變化。

  船舶在遇到風浪時的安全水準並不是固定的,而是與其裝載量密切相關。船舶技術規範只核定船舶在假定的數個最危險裝載情況的氣象衡準,不要求每次裝載都核定氣象衡準。每種裝載情況對應的穩性衡準數值是不同的,其抗風能力也不相同。

  (四)船舶抗風能力與遭遇的浪高浪向有關。

  船舶航行中遭遇的波浪既有規則波也有不規則波,浪高和浪向與風力無確定的對應關係。相同風級下,船舶遭遇的風浪條件也存在較大差異。

  (五)國際上普遍採用多項指標綜合考慮船舶安全。

  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2008完整穩性規則》與我國船舶技術規範中的氣象衡準理論基礎是相同的,採用的數學模型是相似的。目前世界各國對船舶安全的衡量均採用多項指標綜合考慮,並非單一評估其抗風能力。目前國際海事組織和其他國家均未制定船舶的抗風等級標準或指南。

  (六)船舶安全性和經濟性的綜合平衡考慮。

  颱風風力已經遠遠超過船舶技術規範中校核氣象衡準的風級。船舶技術規範校核氣象衡準的最大風級為蒲氏10級(突風達到了蒲氏12級)。如果按照颱風(蒲氏12級及以上)風壓核定船舶穩性,在現階段船舶設計和建造的成本將顯著增加,以物流運輸為主要目的的商船將失去經濟性和競爭力。

  因此,無論從技術可行性、管理實際還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來看,單獨制定所有船舶的抗颱風技術標準,目前尚不具備成熟的條件。

  下一步,我部將研究提高相關技術標準,加強船員操作培訓,加強海事監管和航海保障(如燈塔、無線電通訊、氣象預報等),提高船舶防抗大風能力,維護船舶航行安全。

  感謝您對交通運輸事業的關心和支援。

  聯繫單及電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010-65292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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