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交海提字〔2018〕53號
文號
:交海提字〔2018〕53號索引號
:000019713O16/2018-01038公開日期
:2018年06月26日主題詞
: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提案答覆機構分類
:海事局主題分類
:建議提案復文公開行業分類
:船舶管理公文類型
:其他貴單位提出的關於全面加強船舶排放污染防治的提案收悉,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加強頂層設計,統籌推進實施的建議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全面推進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加快綠色水路交通發展,我部制定發佈了《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15—2020年)》,以減少污染物排放和強化污染物處置為核心,以完善法規、標準、規範為基礎,提出了加快相關法規和標準規範制修訂、持續推進船舶結構調整、推進設立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積極開展港口作業污染專項治理、協同推進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置設施建設、積極推進LNG燃料應用和靠港船舶使用岸電等11項具體任務;設立了到2020年,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顆粒物與2015年相比分別下降65%、20%、30%等具體工作目標。目前,我部正按計劃積極推進方案實施,通過港航聯動、河海並舉、協同推進,努力實現水運綠色、迴圈、低碳、可持續發展。
二、關於加快政策制定,完善監管體系的建議
(一)制定完善船舶大氣污染防治有關政策、法規、標準
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我部修訂出臺了《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通過源頭管控和事中事後監管,對船舶減排提出具體要求。2015年,我部發佈了《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進入排放控制區應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原環境保護部和原質檢總局聯合發佈了《船舶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一、二階段)》(GB15097—2016),提出了37kw以上的船舶發動機排氣CO、HC、NOx、CH4、PM等的排放限值,其中第一階段標准將于2018年7月1日起實施。生態環境部根據我國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實際情況,正在研究制定在用船舶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更嚴格的新生産船舶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二)加強源頭控制,不斷推進船舶運力結構優化
我部高度重視航運轉型升級和綠色發展,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繼續落實老舊運輸船舶提前報廢更新政策。2014年,我部發佈了《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管理規定》,並聯合財政部和18個省市人民政府,實施了內河船型標準化補助政策,鼓勵採用先進適用的水路運輸船舶和技術、推動老舊船舶退出市場。截至2017年底,全國共完成拆解改造內河船舶43000余艘,約佔內河船舶總數的30%,其中拆解老舊運輸船舶13776艘,拆解小噸位過閘船舶7199艘,拆解或改造單殼液貨船798艘。通過實施內河船型標準補助政策,全國內河運輸船舶平均噸位較2013年提高49%,內河運輸船舶平均船齡降至10年左右,長江幹線貨船平均噸位較2013年提高近40%。
下一步,我部將繼續加強政策引導和監督管理,繼續推進內河船型標準化,實施船舶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等新標準,督促船舶安裝使用符合環保要求的發動機和設備,禁止為不符合環保要求的船舶檢驗發證,禁止新建不達標船舶進入運輸市場,多措並舉優化船舶運力結構,持續提升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水準。
(三)加強船舶防污染執法聯合監管
我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于2017年出臺了《交通運輸部等十三個部門關於加強船用低硫燃油供應保障和聯合監管的指導意見》,就建立船用低硫燃油基本供應保障制度、加大船用燃油監管力度和加強監管部門協作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目前,各相關部委正在推進建立船用燃油生産、流通和使用環節的多部門聯合執法制度和信用懲戒制度,打擊不合規船用燃料油進入流通市場的違法行為。其中,商務部在《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修訂中,進一步完善了水上加油相關條款,強化環保要求,嚴格市場準入;在落實國家油品品質升級相關工作中,要求成品油經營企業建立完善的品質、安全和環保管理制度,督促企業經營符合國家標準的油品。國家能源局按照《加快成品油品質升級工作方案》,于2017年印發了《關於做好全國全面供應硫含量不大於10ppm普通柴油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區、市)政府組織職能部門適時開展聯合監管和執法,加大對重點煉廠、城鄉結合部和農村加油站點的監督檢查力度,進一步清理整治非法煉油調油窩點、非法柴油銷售點和非法流動加油罐車,加大監管和處罰力度,確保油品品質升級取得實效。我部爭取財政資金支援,為排放控制區有關海事管理機構配備了首批燃油硫含量快速檢測設備,加強對船舶燃油供受作業的監管,督促船舶燃油供應單位按規定提供合規燃油;同時,我部還通過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檢查、現場巡查、動態監控等多種措施,加強對船舶燃油的監督檢查,對於檢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糾正、處罰情況錄入資訊系統予以跟蹤,督促船舶嚴格遵守排放控制區有關要求。
三、關於制定船舶排放清單的建議
生態環境部在環保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中設立了船舶和港口大氣污染排放研究專題,開展船舶和港口大氣污染物排放特徵、來源解析和減排潛力研究,並將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納入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範圍。生態環境部正在會同我部開展船舶和港口大氣污染物排放專題研究,下一步將根據我國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實際情況和國際先進經驗,研究編制符合我國實際的船舶排放清單,制定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四、關於開展污染防治研究和能力建設的建議
我部開展了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控技術方向和技術政策研究專題項目,在對國內外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技術現狀和發展方向進行科學分析的基礎上,已將“船舶大氣污染控制技術”列為重點方向,下一步將加大對船舶大氣污染物處理技術研發的支援力度,逐步建立有關技術和標準體系。為摸清船舶污染物排放底數,我部正在組織船舶排放系數測試專題研究項目,開展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因子實船監測工作,測試典型代表船舶的排放系數,該項目將逐步摸清我國船舶污染排放特徵,為船舶污染監測體系建設和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支撐。
為規範船舶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我部印發了關於規範船舶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海事管理機構在開展船用燃油硫含量送樣檢測時,應選擇具有省級以上品質技術監督部門認定或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可的實驗室,目前各地船用燃油硫含量送樣檢測工作開展順利。下一步,我部將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合作,逐步建立完善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和船用燃油檢測體系,為船舶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有力支援。
五、關於積極推進新能源船舶應用的建議
我部于2013年發佈了關於推進水運作業應用液化天然氣的指導意見,採取“先示範引領、後推廣應用,先內河、再沿海、後遠洋,先普通貨船、再客船、危險品船”的路徑,有序推進LNG在水運作業的應用,確保應用安全、供給穩定。目前,我部已編制發佈了《液化天然氣碼頭設計規範》《液化天然氣加注碼頭設計規範(試行)》《液化天然氣燃料加注船舶法定檢驗暫行規則》《天然氣燃料動力船舶法定檢驗暫行規則(2018)》等標準規範,基本建立了水運作業應用液化天然氣的標準體系。2017年,我部制定發佈了《長江幹線京杭運河西江航運幹線液化天然氣加注碼頭佈局方案(2017—2025年)》,指導加強LNG加氣碼頭合理佈局建設。為加強示範引領作用,我部遴選發佈了兩批共24個水運LNG試點應用示範項目,覆蓋上海、江蘇、安徽、湖北、江西、湖南、重慶等多個長江沿線省市。截至2017年底,長江經濟帶已建成LNG動力船舶近230艘,內河船用LNG加注站18座,內河水運綠色發展和液化天然氣應用工作有序推進。
為進一步加強清潔能源在船舶領域的推廣應用,工業和資訊化部于2018年設立了船舶岸電安全操作導則與技術標準研究、船用氫燃料電池、船用電池動力、船用混合動力等系統工程化應用研究支援方向,並組織行業進一步制定相關技術標準。
六、下一步工作
我部將深入貫徹黨中央關於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入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座談會、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結合您所提建議,進一步採取有效措施,不斷完善船舶大氣污染防治體系,紮實推進《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15—2020年)》《長江經濟帶船舶污染防治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等的實施,全面提升船舶大氣污染防治水準,堅決打好藍天保衛戰和污染防治攻堅戰。同時,我部將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快制度創新和供給側結構性調整,繼續全面推進航運綠色、迴圈、低碳、可持續發展,協同打好生態文明建設持久戰,服務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穩步推進。
衷心感謝對交通運輸事業的關心和支援。
聯繫單位及電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010-65292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