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船級社、長江航務管理局、各直屬海事局、各航運公司:
2016年11月12日,《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對我國生效。公約適用於“除專門在內河或在遮蔽水域或其緊鄰水域、或適用港口規定區域航行以外的所有船舶”,包括國際航行和國內沿海航行船舶。
為推進國內沿海航行船舶履行《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經研究,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船上工作和生活條件管理辦法》(交海發〔2013〕442號)適用範圍進行修訂,將第二條修改為:
“在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和國內沿海航行船舶上的海員工作和生活條件,適用本辦法。
軍事船舶、公務船舶、漁業船舶、體育運動船艇,以及僅在港區、內河和遮蔽水域及緊鄰水域航行、作業的船舶除外。”
修訂後的辦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