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做好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期間水上交通安全執法工作的通知

文號:交辦海函〔2019〕349號

文號

交辦海函〔2019〕349號

索引號

000019713O16/2019-01738

公開日期

2019年03月14日

主題詞

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水上交通;安全執法

機構分類

海事局

主題分類

安全監管

行業分類

其他

公文類型

部辦公廳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深化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對交通運輸系統部署的一項重大政治任務。近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部門積極貫徹落實《關於深化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整合組建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為持續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執法工作,確保執法改革期間水上交通安全形勢穩定,提出如下要求:

  一、持續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職責

  各級水上交通執法機構要強化領導責任,保證執法改革期間水上交通安全監督檢查不間斷。涉及部門職責劃轉、人員轉隸的單位在工作職責調整到位之前,要繼續履行好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職責。

  二、嚴格執行水上交通安全法規

  各級水上交通執法機構要根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本轄區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職責,嚴格執行《海事行政執法業務流程(2018)》(海政法〔2018〕114號)、《海事政務服務指南(2018)》(海政法〔2018〕123號)、《海事行政處罰裁量權管理辦法》(海政法〔2013〕827號)、《海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海政(海政法〔2017〕691號)、《海事執法協查管理規定》(海政法〔2017〕187號)等要求,做到執法標準不變,執法程式不變,執法水準不降。

  三、做好行政審批服務工作

  各級承擔行政審批職責的交通執法機構要按照《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22號)、《海事行政許可裁量基準》(海政法〔2017〕7號)等文件要求,做好水上交通安全行政許可工作,保持申請條件不變、審查標準不變,並做好事中事後安全監管工作。

  各單位要將本轄區各級交通執法機構頒發的水上交通安全證書樣式及印章單位名稱報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將在官網對外公佈,便於各級水上交通執法機構查驗證書真偽,更好的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執法工作,服務船舶跨省流動,船員跨省就業。

  四、加強水上交通執法人員培訓

  各級水上交通執法機構要根據《海事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海政法〔2013〕809 )等文件要求,加強對水上交通安全執法人員的培訓,確保執法人員具備相應的專業水準和能力,水上交通安全監管水準不斷提高。

  聯繫方式:交通運輸部海事局,010-65292252。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9年3月12日

  (此件公開發佈)

 

  抄送:部法制司、人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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