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於調整水上無線電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

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公告第7號

文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公告第7號

索引號

000019713O16/2019-01924

公開日期

2019年05月17日

主題詞

調整;水上無線電;行政許可;公告

機構分類

海事局

主題分類

權力清單

行業分類

船舶管理

公文類型

部公告通告

  

  為提高行政許可審批效率,我局決定對船舶制式無線電臺執照、水上行動通訊業務標識碼、船舶電臺呼號等水上無線電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和審批層級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調整事項

  自2019年6月1日起,船舶制式無線電臺執照、水上行動通訊業務標識碼、船舶電臺呼號等水上無線電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和審批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調整到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下屬的各直屬海事局或其分支機構負責,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不再受理相關申請。6月1日前已提交的申請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轉交各相關海事機構辦理,用戶無需重復提交。

  用戶申請可選擇線上申請或書面申請任一方式進行。線上申請可直接登錄“中國海事綜合服務平臺”(http://csp.msa.gov.cn)進行,無需通過“交通運輸部行政許可網上辦理平臺”提交,無需提交書面材料。書面申請材料請遞交相關直屬海事局或其分支機構政務中心。《船舶執照核發服務指南》、《船舶識別碼核發服務指南》可登錄交通運輸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官方網站查詢。

  二、受理機構

  用戶應向船籍港屬地直屬海事局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辦理;船籍港歸屬地方海事機構管理的,向所在省(市)的直屬海事局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辦理;無直屬海事機構的省(市、區),依據《水上無線電業務行政許可部分受理區域劃分表》(見附件),向相關直屬海事局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辦理。

  業務諮詢可關注相關直屬海事機構網站或向相關直屬海事機構電話諮詢。

  三、其他事項

  2016年12月之前由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核發的船舶制式無線電臺執照,應于期限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向相應的海事機構申請換發;2016年12月之後由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核發的船舶制式無線電臺執照,應于2019年9月1日前向相應海事機構申請辦理新證照,過期視為無效證照,由船舶所有人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自2019年6月1日起新核發的船舶制式無線電臺執照有效期由一年調整為三年。

  特此公告。

  

  附件:水上無線電業務行政許可部分受理區域劃分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2019年5月16日

  1. 附件:水上無線電業務行政許可部分受理區域劃分表.wps
  1. 附件:水上無線電業務行政許可部分受理區域劃分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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