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航運公司應及時掌握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船舶到達港口的疫情防控措施,制定船員換班和船舶航行計劃,及時安排船員勞動合同或上船協議到期的在船船員換班。
二、對於船員勞動合同或上船協議到期且船舶到達港口因疫情禁止船員換班的,航運公司可採取以下措施:
(一)在經船員書面同意後,可延續船員勞動合同或上船協議的期限,簽訂補充合同或協議,船員在船前後連續服務期限不超過12個月;
(二)合同或協議延期後一個月內,航運公司應當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報備。
三、對於在船連續服務達到12個月的船員,航運公司應當立即安排船員換班,確因相關港口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安排船員換班的,應當立即安排船員在船休息,若涉及船舶配員減員的應符合《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要求,符合相關規定的,航運公司可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配員減員或特免證明。
特此公告。
交通運輸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