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湄洲灣口水域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現發佈《湄洲灣口船舶定線制》《湄洲灣口船舶報告制》,于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
凡航行于適用水域的相關船舶必須嚴格遵守《湄洲灣口船舶定線制》《湄洲灣口船舶報告制》,並服從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特此公告。
湄洲灣口水域船舶定線制
1.參考海圖、坐標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出版海圖圖號:63001、64111、64131;
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參謀部航海保證局出版海圖圖號: 14170、14171。
本定線制各坐標點採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係(航海用途等同WGS-84世界大地坐標係)。
2.定線制的範圍
本定線制由三個分道通航制、兩個警戒區和一條雙向航路組成:
2.1 第1分道通航制
(1)分隔帶
第1分道通航制的分隔帶由以下四點連線構成,分隔頻寬度0.2海裏:
24°52′54.0〃N,119°03′18.6〃E;
24°53′56.4〃N,119°04′22.8〃E;
24°53′41.4〃N,119°04′25.8〃E;
24°52′45.6〃N,119°03′28.8〃E。
(2)邊界線
第1分道通航制北邊界線為以下兩點連線:
24°53′06.0〃N,119°03′04.8〃E;
24°54′18.0〃N,119°04′18.0〃E。
第1分道通航制南邊界線為以下兩點連線:
24°52′33.0〃N,119°03′43.2〃E;
24°53′19.2〃N,119°04′30.0〃E。
(3)通航分道
東北向行駛船舶通航分道為分隔帶與分道通航制南邊界線之間的水域,寬度為0.3海裏,通航分道中心線長度為1.19海裏,主交通流向為043°(真航向)。
西南向行駛船舶通航分道為分隔帶與分道通航制北邊界線之間的水域,寬度為0.3海裏,通航分道中心線長度為1.53海裏,主交通流向為223°(真航向)。
2.2 第2分道通航制
(1)分隔帶
第2 分道通航制的分隔帶由以下四點連線構成,分隔頻寬度0.2海裏:
24°54′47.4〃N,119°05′33.0〃E;
24°54′51.0〃N,119°05′18.0〃E;
24°55′45.6〃N,119°06′14.4〃E;
24°55′37.2〃N,119°06′24.0〃E。
(2)邊界線
第2分道通航制北邊界線為以下兩點連線:
24°55′57.6〃N,119°06′00.0〃E;
24°54′55.8〃N,119°04′56.4〃E。
第2分道通航制南邊界線為以下兩點連線:
24°54′42.0〃N,119°05′55.2〃E;
24°55′24.6〃N,119°06′38.4〃E。
(3)通航分道
西南向行駛船舶通航分道為分隔帶與分道通航制北邊界線之間的水域,寬度為0.3海裏,通航分道中心線長度為1.34海裏,主交通流向為223°(真航向)。
東北向行駛船舶通航分道為分隔帶與分道通航制南邊界線之間的水域,寬度為0.3海裏,通航分道中心線長度為1.07海裏,主交通流向為043°(真航向)。
2.3 第3分道通航制
(1)分隔帶
第3分道通航制的分隔帶由以下四點連線構成,分隔頻寬度0.1海裏:
24°54′39.6〃N,119°04′40.2〃E;
24°54′34.8〃N,119°04′34.8〃E;
24°55′36.6〃N,119°04′20.4〃E;
24°55′37.8〃N,119°04′26.4〃E。
(2)分隔線
第3分道通航制分隔線為以下兩點連線:
24°55′37.2〃N,119°04′23.4〃E;
24°56′06.0〃N,119°04′16.8〃E。
(3)邊界線
第3分道通航制西邊界線為以下兩點連線:
24°54′18.0〃N,119°04′18.0〃E;
24°56′01.8〃N,119°03′55.2〃E。
第3分道通航制東邊界線為以下兩點連線:
24°54′55.8〃N,119°04′56.4〃E;
24°56′10.8〃N,119°04′39.6〃E。
(4)通航分道
北向行駛(進港)船舶通航分道為分隔帶、分隔線與分道通航制東邊界線之間的水域,寬度分別為0.3海裏和0.35海裏,通航分道中心線長度分別為0.88海裏和0.5海裏,主交通流向為348.8°(真航向)。
南向行駛(出港)船舶通航分道為分隔帶、分隔線與分道通航制西邊界線之間的水域,寬度分別為0.3海裏和0.35海裏,通航分道的中心線長度分別為1.17海裏和0.5海裏,主交通流向為168.8°(真航向)。
2.4 雙向航路
設在下列地理位置的連線範圍內:
24°56′10.8〃N,119°04′39.6〃E;
24°56′01.8〃N,119°03′55.2〃E;
24°56′31.8〃N,119°03′53.4〃E;
24°56′37.8〃N,119°04′27.6〃E。
2.5 1號警戒區
1號警戒區由以下五點連線構成的水域:
24°54′18.0〃N,119°04′18.0〃E;
24°54′55.8〃N,119°04′56.4〃E;
24°54′42.0〃N,119°05′55.2〃E;
24°53′19.2〃N,119°04′30.0〃E。
2.6 2號警戒區
2號警戒區由以下五點連線構成的水域:
24°56′37.8〃N,119°04′27.6〃E;
24°56′31.8〃N,119°03′53.4〃E;
24°56′43.2〃N,119°03′30.0〃E;
24°57′19.2〃N,119°03′51.0〃E;
24°57′15.0〃N,119°04′10.2〃E。
3.特別規定
3.1 使用湄洲灣口水域船舶定線制的船舶應值守VHF10頻道。
3.2 15萬噸級以下(不含15萬噸級)船舶應儘量避免佔用青蘭山30萬噸級進港航道進出港,避免妨礙限于吃水的船舶安全通行。
3.3 船舶經1號警戒區進出湄洲灣應避免使用第2分道通航制分道。
3.4 使用分道通航制區域的船舶應在通航分道的端部駛進或駛出,如必需從分道的一側駛進或駛出時,應與該分道的船舶總流向形成盡可能小的角度。
3.5 船舶應盡可能避免穿越通航分道,但為了避免航行危險不得不穿越時,應當在確認沒有順分道航行的船舶接近的情況下方可穿越,並應盡可能用與分道船舶總流向成直角的船首向穿越。
3.6 帆船或長度小于20米的船舶使用分道通航制時,除應遵守有關在分道內航行的規定外,不應妨礙按通航分道行駛的機動船的安全通行。
3.7 在警戒區航行的船舶,應當特別謹慎駕駛,加強瞭望,明確表明本船航行動態或意圖。
3.8 船舶在雙向航路或通航分道內追越他船時,應徵得被追越船舶同意後,從其左舷追越。
3.9 警戒區、雙向航路、通航分道及其端部的附近水域禁止船舶錨泊。
3.10 使用本定線制水域航行的船舶,不免除其履行《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所規定的各項責任和義務。
3.11 不使用本定線制水域的船舶,應盡可能遠離該水域。
3.12 對不遵守本定線制的船舶,由主管機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當事船舶及相關人員進行處理。
湄洲灣口水域船舶報告制
1.適用船舶
本報告制為強制性船舶報告制,適用於使用湄洲灣口水域船舶定線制,並符合以下條件的船舶:
1.1 外國籍船舶;
1.2 300總噸及以上的中國籍貨船;
1.3 乘客定額超過50 客位的客船(渡船除外);
1.4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
1.5 從事拖帶的船舶;
1.6 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軍用船舶不適用於湄洲灣口水域船舶報告制。
2.適用的地理範圍及相關海圖
2.1 適用的地理範圍為湄洲灣口水域。
2.2 相關海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出版海圖圖號:63001、64111、64131;
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參謀部航海保證局出版海圖圖號:14170、14171。
2.3 坐標係
本報告制的報告線各點坐標採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係(航海用途等同WGS-84世界大地坐標係)。
3.報告格式、報告內容、報告線及報告要求
3.1 報告格式
本船舶報告制格式採用IMO A.851(20)號大會決議附則中所規定的格式。
3.2 報告內容
3.2.1 一般報告內容
A 船名、呼號和國際海事組織編碼(若適用)
C或D 位置(經緯度或相對於陸標的位置)
E 航向
F 航速
G 上一停靠港
I 目的港
O 吃水
Q 缺陷及限制(拖船應報告其拖帶長度及被拖物名稱)
DG 危險貨物
U 總長及總噸
3.2.2 船舶裝有AIS設備並正常使用的,可僅報告下列內容:
A 船名、呼號
G 上一停靠港
I 目的港
O 吃水
Q 缺陷及限制
DG 危險貨物
3.3 報告線地理位置
3.3.1 湄洲灣南報告線:以鵝尾山東端(25°01′39〃N,119°07′18〃E)與劍嶼燈塔(24°57′57〃N,119°01′56〃E)兩點的連線。
3.3.2 湄洲灣口定線制報告線:以劍嶼燈塔(24°57′57〃N,119°01′56〃E)為圓心、7海裏為半徑、方位050°-218°之間的圓弧線。
3.4 報告要求
3.4.1 擬使用湄洲灣口水域船舶定線制駛入湄洲灣的船舶,通過湄洲灣口定線制報告線時應報告3.2項中的資訊。
3.4.2 擬使用湄洲灣口水域船舶定線制駛離湄洲灣的船舶,通過湄洲灣南報告線時,除應報告3.2項中的資訊外,還應報告擬選擇的通航分道。
3.4.3 船舶發生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時,應立即報告事故的種類、時間、地點、損害或污染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援助,並應按照主管機關的要求提供與事故有關的其他資訊。
4.主管機關、受理報告機關
4.1 主管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泉州海事局。
4.2 受理報告機關為泉州VTS中心。
5.向船舶提供的服務
泉州VTS中心可為湄洲灣水域船舶定線制水域的船舶提供以下交通服務:
5.1 交通資訊(須請求);
5.2 氣象資訊(須請求);
5.3 支援聯合行動(須請求);
5.4 助航服務(應請求);
5.5 航行通(警)告資訊;
5.6 交通組織。
6.呼叫頻道和語言
6.1 泉州VTS中心的工作頻道:
呼叫頻道:VHF10;備用呼叫頻道:VHF16。
6.2 報告制使用語言為漢語普通話或英語,無線電話通信應採用航海通信規定格式。
7.支援報告制運作的岸基設施
7.1 泉州VTS中心的系統組成有:雷達系統、VHF通訊系統、資訊處理及顯示系統、資訊傳輸、記錄/重放系統及氣象傳感系統。其功能有:數據收集、數據評估與處理、資訊提供、交通組織、助航服務、支援聯合行動。
7.2 泉州VTS中心保持24小時不間斷值班。
8.應急通訊
8.1 船舶遇有失控、沉沒危險等緊急情況需拋錨時,應盡可能讓出通航分道,並迅速向泉州VTS中心報告。
8.2 船舶發生甚高頻(VHF)設備故障時可通過下列電話報告:
泉州VTS中心:0595-22565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