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鋼委員:
您提出的關於規範海上風電行業安全監管的提案收悉。現答覆如下:
我部十分贊同您關於規範海上風電作業人員管理、提高員工安全生産技能、增加事故預防及應急處理能力的意見。海上風電有力促進了國家新型能源産業發展,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於海上風電是新業態,從業人員多樣,工作地點特殊,作業方式特殊,給人命安全和通航安全帶來較大影響。正如您在提案中所説,對於海上風電安裝維護等從業人員,國內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中,尚無明晰的人員資質規定,海上風電監管的具體標準還處於空白階段。因此,加強海上風電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技術水準以及安全意識的培訓,對於提高海上風電的安全生産水準、保障相關作業人員的安全十分必要。
海上風電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涉及多個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作為海上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管理參與風電作業的船舶和船員。對於船員,有較為成熟的培訓標準和管理要求,而對於海上風電安裝維護等從業人員,國家尚沒有專門的規定。海上風電從業人員的專業培訓,除了船上工作人員的基本安全培訓外,還涉及風電作業人工搬運、高處作業等生産技能培訓。為進一步促進海上風電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我部海事局曾出臺關於加強海上風電場海事安全監管的指導意見,要求各直屬海事局在加強與海上風電場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溝通協調的基礎上,分析研判海上風電場的監管規律和特點,探索創新海上風電從業人員的監管方式方法。連雲港海事局在此方面也進行了積極探索和研究,根據業態變化主動調整施政管理思路,創新管理,先行先試,整合行業資源,借鑒國際經驗,推動開發了海上風電從業人員培訓課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下一步,我部將結合您的建議,會同國家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和海上風電行業特點,共同推動相關專業培訓標準的出臺。我部將總結連雲港海事局的經驗,借鑒國家推薦標準《海上風電場運作維護規程》(GB∕T 32128—2015)和國際海事組織(IMO)、全球風能組織(GWO)的推薦要求,在職責範圍內,明確海上風電從業人員管理要求和培訓標準,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做法,實現國內海事系統培訓結果互認,為國內海上風電事業發展降低風險,支援國民經濟發展,服務國家戰略實施。
感謝您對交通運輸事業的關心和支援。
聯繫單位及電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010-65293479。
交通運輸部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