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3881號(資源環境類226號)提案答覆的函

文號:交海提字〔2020〕49號

文號

交海提字〔2020〕49號

索引號

000019713O16/2020-03165

公開日期

2020年09月17日

主題詞

政協提案;答覆

機構分類

海事局

主題分類

建議提案復文公開

行業分類

船舶管理

公文類型

其他

劉屹委員:

您提出的關於加強內河水域船舶尾氣排放污染治理,重視船舶尾氣排放智慧監測體系的提案收悉。我部會同生態環境部進行了認真研究,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進一步制定內河船舶黑煙顆粒物、臭味、氮氧化物治理的管控措施,優化現有船舶改裝要求和第三方排放測試要求的建議

我部高度重視內河船舶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和藍天保衛戰有關部署,積極會同生態環境部等部門完善實施有關法規標準,深入落實內河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政策,全面加強內河船舶防污染監管。自2018年7月1日起,我國已實施新生産船舶發動機第一階段排放標準,2021年7月1日起將實施第二階段排放標準,新生産船舶發動機氮氧化物、顆粒物等需滿足相應階段的排放限值要求。

目前,我部組織對內河船舶技術法規中關於防止船舶造成空氣污染的相關規定進行全面修訂,將《船舶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15097—2016)的要求納入新修訂的《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9)》中併發布實施,明確規定了船舶發動機排氣污染物中的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顆粒物(PM)的排放限值和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檢驗技術要求。對於最新版船舶技術法規生效之日及以後建造船舶上安裝的以及重大改裝的單缸排量大於或等於30L的船用柴油機,氮氧化物的排放要求與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MARPOL)公約TierⅡ的要求一致;對於2022年1月1日及以後建造或進行柴油機重大改裝的船舶,進入沿海排放控制區海南水域和內河控制區的,其排放要求與MARPOL公約TierⅢ的要求一致。同時,我部積極試點應用新技術手段加強對船舶排氣污染物的監測和監管,我部所屬上海海事局結合轄區實際建立了較為完善的船舶“黑煙”監管系統,開展了對冒黑煙船舶的專項整治工作。

二、關於開展船舶大氣污染物線上監測標準制定的建議

我部積極通過制修訂法規標準鼓勵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線上監測、遙感遙測等新技術的研發和應用。在制定標準方面,我部已組織開展《船舶大氣污染排放監測通用要求》等標準的研究,擬對營運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遙感遙測、線上監測等監測技術選擇、監測設備主要性能、數據處理與保存、品質保證等提出技術要求,目前已完成初步論證。

生態環境部積極指導上海等城市開展了船舶和港口大氣污染物排放量測算,正在研究編制港口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指南。

三、關於建立內河船舶排放智慧監測網路的建議

為進一步完善我國船舶污染物排放監測網路,推動建立綜合船舶大氣污染物監測監管系統,我部開展了全國船舶污染監測總體規劃研究,對船舶排放智慧監測網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了全面論證,並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船舶污染物排放監測技術裝備專題研究,對線上監測、嗅探、鐳射雷達、差分光譜等技術裝備實施了多次實地測試。

目前,長江幹線船舶防污染監管能力建設工程方案正在研究中,其中包括構建內河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智慧監測網路相關內容。隨著交通海事大數據系統建設的不斷深入,我部將研究建立與其他部門的合作機制,逐步實現資訊交互共用和監管聯動,不斷提升防治船舶大氣污染管控效能。

四、下一步工作

我部將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打贏藍天保衛戰的決策部署,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並結合您提出的建議,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完善防治內河船舶大氣污染管控體系,推動船舶污染監測和治理技術裝備的研發、試點和應用,不斷提升內河船舶污染防治技術水準,逐步實現對內河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全方位監控,推動內河航運綠色、高品質發展。

我部將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一是積極會同生態環境部修訂完善《船舶及船用發動機排氣煙度限值》標準,制修訂船舶技術法規,研究優化新建船舶安裝的以及重大改裝的船用柴油機的排放限值要求;二是研究提升船舶大氣污染防治監管技術手段,對通過後處理技術滿足排放限值要求的船用柴油機開展線上監測試點;三是研究在“十四五”期間依託海事管理機構現有資訊化系統,建立船舶污染排放大數據中心,將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接入船舶防污染監管綜合服務平臺。

感謝您對船舶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關注與支援。

聯繫單位及電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010-65292582。

交通運輸部

2020年8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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