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彥明委員:
您提出的關於強制散貨船在卸貨完畢後清理貨物殘余的提案收悉。現答覆如下:
一、前期工作開展情況
(一)積極履行防治船舶貨物殘余物污染海洋環境的國際公約。
交通運輸部歷來高度重視船舶垃圾造成的海洋污染,嚴格履行國際海事組織《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責任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要求,發佈實施了《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會同生態環境部門修訂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調整了船舶垃圾分類方案和排放控制要求,及時將船舶貨物殘余物納入船舶垃圾管理範疇,有效保障了國際公約在我國的順利實施。
(二)持續完善船舶垃圾排放接收轉運處置監管法規和制度文件。
為加強海運固體散裝貨物監督管理,保護海洋環境,交通運輸部發佈實施《海運固體散裝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明確了對環境有害的貨物殘余物禁止排放入水的規定。同時,交通運輸部辦公廳、生態環境部辦公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于2019年聯合印發《關於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轉移處置聯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並結合《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督查等方式,指導和督促地方政府建立完善覆蓋多部門的船舶污染物轉移處置聯合監管制度,逐步實現對包括船舶貨物殘余物在內的水污染物“全週期”聯合監管,推行“船上儲存、交岸處置”為主的“零排放”治理模式。
(三)持續加大船舶貨物殘余物污染海洋環境的執法監管力度。
在加強履約和立法的同時,交通運輸部所屬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法開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檢查,將船舶貨物殘余物的監督納入船舶安全檢查和船舶現場監督,實現常態化監管,重點對船舶防污染設施設備運維情況、船舶貨物殘余物等污染物排放與接收情況實施檢查,督促船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收集、轉移和處置貨物殘余物,嚴厲打擊船舶違規排放行為。
二、關於具體建議的答覆
(一)關於全面禁止一切固體貨物殘余物拋撇入海。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規定,貨物殘余物作為船舶垃圾,在距最近陸地12海裏以內(含)的海域,應收集並排入接收設施;在距最近陸地12海裏以外的海域,不含危害海洋環境物質的貨物殘余物方可排放。一直以來,交通運輸部海事管理機構嚴格按照上述排放控制要求,依法開展船舶貨物殘余物排放監督檢查,交通運輸部所屬上海海事局、遼寧海事局積極探索使用高科技手段對船舶海上非法排放行為進行監測和監管,先後利用空中巡航監測、衛星監測等手段,查處了多起船舶違法排放貨物殘余物的行為,對船舶違規拋灑固體貨物殘余物入海形成高壓震懾。
另據現場監管和調研了解的情況來看,大部分運輸煤炭、糧食的散貨船舶卸貨完畢後,碼頭會根據貨主的要求協助安排船舶掃艙,並將貨物殘余物回收上岸,作為貨物的一部分進入貨物堆場。加之各級海事管理機構的嚴格監管,近年來尚未發現存在大量貨物殘余物拋入海中的情況。
(二)關於強制要求幹散貨船舶卸貨完畢離開最後卸貨港前,必須將船舶的貨物殘余清掃乾淨,由碼頭或貨主回收清掃出的貨物殘余,並經港口國或其授權機構對船舶進行檢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海洋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也就是説,我國在制定船舶污染海洋環境防治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時,在兼顧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充分考慮污染防治需要、船舶製造技術、執法監管成效等因素的基礎上,還需遵守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履行我國遵守公約的義務和責任。因此,目前國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對船舶貨物殘余物的排放控制要求與《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V保持一致。
同時,強制要求幹散貨船舶卸貨完清理貨物殘余物並進行檢驗,涉及碼頭、船舶、貨主的各方利益,影響船舶運營效率,導致船舶及航運企業的運營成本上升。若出臺此類規定,將顯著增加船舶、船員及碼頭等管理對象的責任與義務,需要有相對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作為依據。
綜上所述,在當前監管方式有效,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要求與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環境保護要求相適應的前提下,設置強制要求船舶卸貨完畢將貨物殘余清掃乾淨並進行檢驗的制度,需要進一步調研論證,廣泛聽取貨主、碼頭、船東及船員等各方意見、建議;涉及國際公約修訂的,還需在此基礎上聽取國際海事組織其他成員國的意見。
三、下一步工作
交通運輸部將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持續完善船舶污染防治體系,按照國內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要求,紮實做好船舶貨物殘余物監管工作,為全面提升海洋生態環境品質提供堅強保障。
(一)持續加強船舶防污染監管,督促航運企業和船員及時掌握船舶污染防治方面的最新規定,遵守船舶防污染規定,嚴厲打擊船舶違規向水體排放污染物,共同保護海洋環境。
(二)開展貨物殘余物掃艙技術研究,組織港航企業以及有關科研單位積極開展散貨船舶貨物殘余物清艙技術研究,通過研發新技術,逐步實現機器掃艙代替人力掃艙,解決散貨船舶貨物殘余物掃艙難題。
(三)持續跟蹤國內外最新環保政策,結合行業實際情況,聯合水運科研單位以及包括河北遠洋在內的航運企業,視情向國際海事組織提交關於船舶貨物殘余物排放控制的提案,以修訂完善船舶貨物殘余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感謝您對交通運輸工作的關注與支援。
交通運輸部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