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國際航行船舶臨時進出寧波舟山港新奧(舟山)液化天然氣有限公司等兩家企業碼頭期限的批復

文號:交海批〔2021〕23號

文號

交海批〔2021〕23號

索引號

000019713O16/2021-00080

公開日期

2021年09月06日

主題詞

臨時進出;批復

機構分類

海事局

主題分類

辦理情況

行業分類

港口管理;船舶管理

公文類型

其他

浙江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辦公室:

  《浙江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辦公室關於國際航行船舶繼續臨時進出寧波舟山港新奧(舟山)液化天然氣有限公司等2家企業碼頭的請示》(浙口岸辦〔2021〕13號)收悉。根據《國務院關於口岸開放的若干規定》,經徵詢國家檢查檢驗機構和軍委聯參意見,同意國際航行船舶臨時進出寧波舟山港新奧(舟山)液化天然氣有限公司1號碼頭和寧波舟山港浙臺(舟山普陀)經貿合作區客貨滾裝公用碼頭,期限延長至2021年11月8日。
  請你辦督促舟山市人民政府積極協助海事管理機構推進舟山附近海域商船航路劃定工作。加強組織協調,注意提醒各口岸查驗管理機構加強管理,確保臨時進出寧波舟山港新奧(舟山)液化天然氣有限公司和寧波舟山港浙臺(舟山普陀)經貿合作區碼頭的國際航行船舶嚴格遵守我國法律法規以及軍方有關規定要求,提前報告船舶動態,遵守通航管理規定,確保船舶安全。提請有關單位嚴格履行疫情防控主體責任,落實疫情防控各項規定要求,加強對船員及輔助人員的管理,實施閉環管理,嚴防境外疫情輸入。
  請按照國家口岸管理有關規定加快推進口岸開放進程。 

  抄送:海關總署,國家移民管理局,軍委聯合參謀部,浙江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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