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辦公室:
《浙江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辦公室關於國際航行船舶繼續臨時進出寧波舟山港石浦港區新港碼頭的請示》(浙口岸辦〔2021〕16號)收悉。根據《國務院關於口岸開放的若干規定》,經徵詢國家檢查檢驗機構和軍委聯參意見,同意國際航行船舶臨時進出寧波舟山港石浦港區新港碼頭,期限自批復之日起至2022年2月18日。
你辦應加強組織協調,注意提醒各口岸查驗管理機構加強管理,確保臨時進出寧波舟山港石浦港區的國際航行船舶嚴格遵守我國法律法規以及軍方有關規定要求,提前報告船舶動態,遵守通航管理規定,確保船舶安全。要嚴格履行疫情防控主體責任,落實疫情防控各項規定要求,加強對船員及輔助人員的管控,實施閉環管理,嚴防境外疫情輸入。
請按照國家口岸管理有關規定加快推進口岸開放進程。
抄送:海關總署,國家移民管理局,軍委聯合參謀部,浙江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