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國際航行船舶臨時進出寧波舟山港金塘港區中澳現代産業園項目3萬噸級配套碼頭期限的批復

文號:交海批〔2021〕30號

文號

交海批〔2021〕30號

索引號

000019713O16/2021-00092

公開日期

2021年11月18日

主題詞

國際航行船舶;碼頭期限;批復

機構分類

海事局

主題分類

辦理情況

行業分類

船舶管理;港口管理

公文類型

其他

浙江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辦公室:

《浙江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辦公室關於國際航行船舶臨時進出寧波舟山港金塘港區中澳現代産業園項目3萬噸級配套碼頭的請示》(浙口岸辦〔2021〕18號)收悉。根據《國務院關於口岸開放的若干規定》,經徵詢國家檢查檢驗機構和軍委聯合參謀部意見,同意國際航行船舶臨時進出寧波舟山港金塘港區中澳現代産業園項目3萬噸級配套碼頭,期限自批復之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

你辦應加強組織協調,注意提醒各口岸查驗管理機構加強管理,確保臨時進出寧波舟山港金塘港區的國際航行船舶嚴格遵守我國法律法規以及軍方有關規定要求,落實疫情防控責任,提前報告船舶動態,遵守通航管理規定,確保安全。

請按照國家口岸管理有關規定加快推進口岸擴大開放進程。

抄送:海關總署,國家移民管理局,軍委聯合參謀部,浙江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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