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廳(局、委),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移民管理局各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消防救援總隊,中國船級社,各直屬海事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關於公務船舶檢驗的有關要求,進一步規範公務船舶檢驗行為,提升公務船舶安全與環保技術水準,現就做好公務船舶檢驗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對公務船舶檢驗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直屬海事局依據各自職責許可權負責公務船舶檢驗監督工作。
二、公務船舶使用人、管理人應當遵守公務船舶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的有關要求,按照《公務船檢驗規則》《公務船技術規則》等規定向國內船舶檢驗機構申請法定檢驗。公務船舶的法定檢驗主要包括建造檢驗、定期檢驗、初次檢驗、臨時檢驗等。
三、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確定的公務船舶所使用的關係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設備、部件和材料應當經過船舶檢驗機構實施的船用産品檢驗。
四、公務船舶使用人、管理人要統籌做好公務船舶執法公務活動與船舶日常保養,妥善安排好公務船舶的檢驗管理工作。
五、公務船舶使用人、管理人申請法定檢驗,要按照規定向國內船舶檢驗機構提交檢驗相關資料,並且要為法定檢驗提供必要的檢驗條件和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六、國內船舶檢驗機構要在核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公務船舶檢驗工作,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規定。
七、具有特殊功能性要求或者需求的公務船舶,其主管部門可以提出建議,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按照程式制定相應的船舶技術要求。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2年7月27日
(此件公開發佈)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船舶檢驗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