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建偉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建立新能源遊覽排筏國家標準支援排筏油改電的建議》收悉。經商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國家能源局,現答覆如下:
一、我部積極支援內河新能源清潔能源船舶發展,在《綠色交通“十四五”發展規劃》中明確要因地制宜推動純電動旅遊客船應用,推動內河船舶綠色化、智慧化、標準化發展。生態環境部在《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氣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中提出要提高輪渡船、短途旅遊船等使用新能源和清潔能源比例。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等部門在《關於進一步推進電能替代的指導意見》中提出要推進內河短途遊船電動化,研究探索其他具備條件的內河船舶電動化更新改造可行性,支援各地區利用現有財政補貼資金渠道,對符合條件的電能替代項目給予支援。目前,純電動力技術在遊覽排筏等小型船舶上的應用已較為成熟,推廣應用無技術障礙。
二、根據《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排筏屬於船舶,其檢驗、登記、安全管理等依照《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執行。現行船舶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5號)進行登記,長度小于5米的艇筏可參照執行。同時,考慮到小型船舶地域性特點差異,我部《船舶檢驗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2號)規定船長15米及以下的內河渡船和12人及以下的載客船舶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檢驗技術規範。排筏結構簡單、地域性特點鮮明、航行水域環境條件差異大,不宜制定統一的全國性技術標準,宜由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適宜本地排筏安全發展的管理辦法。如桂林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頒布《漓江遊覽排筏檢驗管理辦法》《桂林市漓江風景名勝區遊覽排筏登記管理辦法》,有效規範了漓江遊覽排筏的管理,為其他地區提供了良好示範。
三、我部支援開展漓江遊覽排筏“油改電”試點,推動排筏旅遊綠色發展、改善和保護自然風景區域生態環境。隨著我國水運及旅遊業發展,排筏已從水上交通工具演變為水上游覽工具和傳統文化載體,市場化程度較高。根據財政部門關於資金補助相關辦法,補助資金支出範圍尚不包括遊覽排筏,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管理人等相關主體可按照市場化、可持續的原則將傳統汽柴油動力遊覽排筏改造為新能源排筏。
如對建議答覆內容有異議,請及時與我們溝通,以便我們更好地改進和提高。
感謝您對交通運輸事業的關心和支援。
聯繫單位及電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010-65292432。
附件:代表建議辦理和答覆徵求意見表
交通運輸部
2023年7月3日
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聯絡局),國務院辦公廳,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國家能源局,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選舉聯絡工作委員會(全國人大代表聯絡處),部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