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廳(局、委),各港口(港航)管理局,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部屬有關單位,部內各司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資訊資源開發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04]34號),進一步規範和加快交通資訊資源的開發利用,更好地為行業管理和社會公眾服務,現就加強交通資訊資源開發利用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則
(一)交通資訊資源是指從公路水路交通建設、生産和管理過程中産生,並利用資訊化手段進行處理的有利用價值的、數字化的資訊。
(二)根據交通行業特點,交通資訊資源主要劃分為基礎資訊、生産運作資訊、行政管理資訊、統計資訊、交通安全監督及保障資訊和公眾服務資訊等六方面。
(三)交通資訊資源開發利用的主要內容包括:
1.交通資訊標準建設;
2.交通資訊資源目錄體系建設和管理;
3.交通資訊採集;
4.交通資訊資源公開;
5.交通資訊資源共用;
6.交通資訊資源的公益性和商業性服務;
7.交通資訊資源安全管理。
(四)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資訊化部門負責交通資訊資源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
(五)本意見適用於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交通行業企事業單位。
二、交通資訊標準建設
(六)交通資訊標準是指在交通行業範圍內推行的,在資訊化工作過程中必須遵守的一系列規定和規範。
(七)交通部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組織、協調交通資訊行業標準的制訂和修訂;指導和規範交通資訊地方標準的制訂。
(八)地方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交通資訊標準的制訂和修訂。
(九)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統一交通資訊技術要求的,可以制訂地方標準。制訂地方標準前,應向交通部資訊化主管部門報備並接受指導。
三、交通資訊資源目錄體系建設和管理
(十)交通資訊資源目錄體系是通過對交通資訊資源分級分類和格式標準化,實現交通資訊資源的有序組織,從而便於交通資訊資源採集、公開、共用的工具。
(十一)交通部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和管理交通資訊資源目錄體系總體框架,制定有關管理規定,更新和調整部級目錄內容,合併和整理下一級交通主管部門上報的目錄。
(十二)在交通部確定的交通資訊資源目錄體系總體框架下,地方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區域交通資訊資源目錄,制定有關管理規定,更新和調整相關目錄內容,合併和整理下一級交通主管部門上報的目錄,向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上報目錄的建立、更新和調整。
(十三)在交通部確定的交通資訊資源目錄體系總體框架下,交通部直屬行政機構負責建立和管理所管理領域交通資訊資源目錄,制定有關管理規定,更新和調整相關目錄內容,向交通部資訊化主管部門上報目錄的建立、更新和調整。
(十四)為保證交通資訊資源目錄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交通部直屬行政機構和地方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在建立交通資訊資源目錄以及更新和調整目錄內容時,需經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四、交通資訊採集
(十五)交通資訊的採集是指對交通資訊的收集、錄入、加工、分類和整理等。
(十六)各類交通資訊的採集分別依託現有管理體制,有關具體工作按照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現有管理規定執行。
(十七)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利用先進的資訊技術進行資訊採集的力度,加強業務系統和數據庫系統的建設,保證資訊採集與日常業務應用相銜接,提高資訊採集的效率和準確性。
五、交通資訊資源公開
(十八)交通資訊資源的公開是指各級交通主管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在依法履行管理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及交通部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向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或者部門內部公開相關資訊。
(十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是交通資訊公開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公開交通資訊的義務。
(二十)交通資訊公開應當及時、真實和公正。國家和交通主管部門明確規定保密的資訊按照相關規定管理。
(二十一)地方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交通部的有關規定制定本部門的資訊公開規定。
六、交通資訊資源共用
(二十二)交通資訊資源共用是指各級交通主管部門之間在資訊的處理、傳送、存儲、交換和使用等方面的共用。
(二十三)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本部門的資訊資源共用工作計劃和管理制度。
(二十四)交通資訊資源共用應遵循充分發揮資訊資源最大效益的原則,避免資訊資源的重復建設、重復開發。
(二十五)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行政、計劃和預算等手段,協調內部各業務部門間的資訊交流,推動交通資訊資源在各級交通主管部門間的共用。
七、交通資訊資源的公益性和商業性服務
(二十六)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結合工作特點和社會需求,主動為企業和社會公眾提供公益性交通資訊服務,積極向公益性機構提供必要的交通資訊資源。
(二十七)引導和鼓勵企業及其他組織從事交通行業市場資訊、允許加工利用的政府資訊等資訊資源的商業性服務,發揮市場對資訊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使交通資訊資源更好地為行業管理和社會公眾服務。
八、交通資訊資源安全管理
(二十八)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資訊安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規範的基礎上,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交通資訊安全方面的技術和管理規範、規定或辦法,保證交通資訊資源安全。
九、附則
(二十九)對於交通資訊資源的開發利用,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資金支援。
(三十)本意見由交通部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三十一)本意見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題詞:資訊 開發 利用△ 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