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交通運輸建設科技成果推廣目錄發佈工作的通知

文號:科技項目函〔2011〕174號

文號

科技項目函〔2011〕174號

索引號

000019713O11/2011-00216

公開日期

2011年05月27日

主題詞

科技司

機構分類

科技司

主題分類

科技與資訊化

行業分類

其他

公文類型

其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有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屬各單位,大型交通運輸企業:
  為加強交通運輸建設科技成果的推廣與應用,鼓勵行業積極採用先進實用新技術,推動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産力的轉化,切實提高交通運輸行業科技水準,促進交通運輸事業發展,我司將組織開展《交通運輸建設科技成果推廣目錄》(以下簡稱為《推廣目錄》)的發佈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目錄分類
  《推廣目錄》將分為道路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道路運輸、港口工程、內河樞紐與航道工程、水上安全與運輸、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資訊化等十個技術領域,列入《推廣目錄》的科技成果包括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新産品等。
  二、目錄內容
  列入《推廣目錄》的科技成果包含成果名稱、成果類別、依託項目名稱及合同號、成果體現形式、成果技術特點和性能指標、成果主要應用領域、成果已推廣應用的實例、成果申報單位等主要內容。
  三、發佈程式
  (一)申請將科技成果列入《推廣目錄》的,須由成果持有單位填寫申報書(附件1)。成果持有單位為地方交通運輸企業或地方交通科研單位或大型交通企業集團所屬單位的,應由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大型交通企業集團出具推薦意見後報部西部交通建設科技項目管理中心(簡稱“項目管理中心”);成果持有單位為部直屬單位或其他的,可直接將申報書報項目管理中心。項目管理中心對申報的成果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後,組織專家對通過審查的成果進行評審。通過評審的成果將在交通運輸部政府網站及項目管理中心網站上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後且無異議的成果列入《推廣目錄》予以發佈。
  凡列入《推廣目錄》的成果,由部頒發《交通運輸建設科技成果推廣證書》(以下簡稱《推廣證書》)。《推廣證書》有效期為3年。部將在組織開展科技示範工程等成果推廣工作中優先選用列入《推廣目錄》的成果。
  (二)申請列入《推廣目錄》的科技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國家産業、技術政策和行業技術發展方向;
  2.工藝成熟、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3.科技成果已通過省部級科技主管部門鑒定;
  4.具有國內應用實例,且應用時間達1年以上;
  5.技術適應性強,推廣應用前景廣闊;
  6.智慧財産權權屬明確。
  申報單位須有較強的相關技術服務能力且對所申報的有關材料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三)申報單位須登錄項目管理中心網站並進入交通運輸建設科技項目管理系統進行申報。同時,將加蓋公章的紙質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材料一式三份(分別裝訂成冊)報項目管理中心。相關證明材料包括:
  1.專利證書或其他智慧財産權證明文件(智慧財産權共有單位同意申報的授權書);
  2.具有相關資質的部門出具的技術性能、産品品質檢測報告;
  3.成果鑒定證書、獲獎證明及其他必要的技術資料;
  4.申報單位工商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證書複印件。
  四、目錄調整
  《推廣目錄》的調整包括變更、失效和撤銷:
  1.變更。列入《推廣目錄》的成果持有單位名稱、地址和聯繫人等相關資訊發生變化的,該單位應在1個月內向項目管理中心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2.失效。《推廣證書》有效期滿後將自動失效。成果持有單位可重新申請再次列入《推廣目錄》。
  3.撤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科技成果將從《推廣目錄》中撤銷,收回所發《推廣證書》並予以公告:
  (1)成果持有單位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2)在政府部門組織的有關品質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
  (3)成果持有單位不能按照合同規定的性能指標要求提供技術服務的;
  (4)利用《推廣目錄》或《推廣證書》進行虛假宣傳的;
  (5)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
  五、其他
  《推廣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在《推廣證書》有效期內,成果持有單位應于每年11月底前向項目管理中心上報成果推廣應用情況。項目管理中心在對相關內容審核後,將及時更新。
  請各有關單位提高認識,加強組織,認真做好《推廣目錄》的申報、推薦等相關工作。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1. 《交通運輸建設科技成果推廣目錄》申報書.doc
  1. 《交通運輸建設科技成果推廣目錄》申報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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