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交通運輸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計量技術委員會,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司局:
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將《交通運輸標準外文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2年2月22日
(此件公開發佈)
抄送: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監察組。
交通運輸標準外文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交通運輸國際交流與合作,規範交通運輸標準外文版管理,根據《國家標準外文版管理辦法》和《交通運輸標準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通運輸標準外文版(以下簡稱標準外文版)是指交通運輸領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翻譯為外文語種的譯本。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綜合交通運輸和公路、水路領域的標準外文版立項、翻譯、審查和發佈工作。
國家標準按國家標準外文版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科技司(以下簡稱部科技司)負責綜合交通運輸、公路水運標準(工程建設標準除外)外文版管理工作。交通運輸部公路局、交通運輸部水運局(以下分別簡稱部公路局、部水運局)分別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標準外文版管理工作。部科技司、部公路局、部水運局以下統稱標準管理部門。
交通運輸部有關業務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業務管理部門)負責本專業領域標準外文版的業務指導。
交通運輸領域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負責組織本專業領域標準外文版的翻譯、審查。
第二章 立 項
第五條 標準管理部門、業務管理部門及標委會等組織有關單位提出標準外文版項目建議,編制標準外文版立項申請材料。
等同和修改採用國際標準制定的技術標準,原則上不制定外文版。
第六條 標準管理部門會同業務管理部門根據交通運輸國際交流與合作的實際需求,對項目建議進行審查和評估。行業標準外文版項目納入行業年度標準化計劃,由交通運輸部批准下達;國家標準外文版項目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立項。
從計劃下達到完成報批,外文版項目週期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
第七條 鼓勵根據需求同步開展標準制修訂與標準外文版翻譯工作。
第八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提出標準外文版項目建議或承擔翻譯工作。
第三章 翻 譯
第九條 承擔標準外文版計劃的翻譯單位(以下簡稱翻譯單位)應組建翻譯組,並確定一名主譯,負責組織開展標準翻譯工作。
翻譯組原則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三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驗,熟悉標準有關管理規定和擬翻譯標準的中文版;
(二)有豐富的交通運輸相關專業翻譯經驗;
(三)掌握標準編寫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鼓勵翻譯單位與專業性翻譯機構合作開展翻譯工作。
第十一條 翻譯單位應在計劃下達後兩個月內完成工作大綱的編制,並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工作大綱應包括:
(一)翻譯組成員及分工;
(二)翻譯工作方法及進度計劃;
(三)翻譯品質保證制度及程式;
(四)翻譯專業技術詞彙的選詞原則;
(五)梳理的中文版標準擬刪減、改動或擬增加譯注的情況等。
第十二條 標準翻譯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忠實原文,完整、準確地表達原文資訊;
(二)術語統一,符合目標語言的行業、專業通用標準或習慣,並前後一致;對較難詞、句的翻譯,可加註釋;
行文清晰易懂,符合目標語言文字規範和表達習慣等。
第十三條 標準外文版翻譯完成後,翻譯單位應組織不少於2名具有深厚專業背景和語言功底的專家進行統審。統審專家應認真負責,逐條統審。翻譯單位應匯總專家意見,並根據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審稿,報送標委會。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標準,分別報送部公路局、部水運局。
第四章 審 查
第十四條 標委會應組建審查專家組對標準外文版進行審查。部公路局、部水運局分別組織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標準外文版審查。
審查可採用會議審查或函審方式。
審查專家組不少於5人,應包含技術和語言專家。其中,語言專家1~2名,技術專家應具備第九條要求的條件。當翻譯單位不為中文版主編單位時,審查專家應包括中文版主要編寫人員1名。審查應確定一名主審,負責技術把關、問題協調等。標準翻譯人員不得作為審查專家。
第十五條 標委會至少應在會議審查前10個工作日將會議審查通知及審查材料提交審查專家。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標準外文版審查材料由翻譯單位提交審查專家。審查材料包括:
(一)標準外文版送審稿;
(二)標準翻譯工作情況説明;
(三)統審專家意見採納情況説明;
(四)工作大綱;
(五)標準中文版。
第十六條 審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標準外文版送審稿是否與中文版的結構一致、內容完整;
(二)內容是否準確,術語和符號是否統一,數值、公式、圖表、計量單位等是否正確;
(三)語法和修辭是否正確,用語是否恰當;
(四)增加的註釋是否合理;
(五)譯本編寫格式和表述是否符合相關要求等。
第十七條 審查專家組一致同意後方可通過審查,未通過審查的,翻譯單位應根據專家意見進行修改完善,重新申請審查。
審查應形成審查紀要,明確審查結論和送審稿的主要修改內容,並附簽名的審查專家和參會人員名單。審查紀要應包括審查過程、主要問題及處理、遺留問題及下一階段工作建議等。專家意見應單獨匯總。
第十八條 通過審查的標準外文版,翻譯單位應在20個工作日內根據專家意見完成標準外文版報批稿,並按照要求將報批材料報送標委會。標委會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報批材料的復核和報批工作。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標準外文版審查工作完成後,翻譯單位按前述要求向部公路局、部水運局報送材料。報批材料包括:
(一)標準外文版報批稿;
(二)標準翻譯工作情況説明;
(三)審查紀要、審查專家和參會人員名單;
(四)審查專家意見採納情況説明;
(五)統審專家意見採納情況説明;
(六)工作大綱;
(七)標準中文版。
第十九條 部交通標準審查組、出版機構應按《交通運輸標準審查管理規定》有關要求分別對報批材料開展形式審查和出版校核,報標準管理部門。
第五章 發 布
第二十條 標準管理部門會同業務管理部門進行發佈審查。審查通過後,行業標準外文版由交通運輸部批准發佈,國家標準外文版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佈。行業標準外文版發佈後按有關規定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標準外文版由具有相關資質的出版機構出版發行,並對出版印刷品質負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標準外文版與標準中文版出現異議時,以中文版為準。
第二十三條 標準中文版修訂時,應及時組織相應的標準外文版的修訂。標準中文版廢止時,相應的標準外文版應同步廢止。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計量技術規範的外文版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可依據法定職責和相關規定,參照本辦法分別制定鐵路、民航、郵政領域標準外文版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