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徵求《交通運輸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文號:交辦科技函〔2023〕1213號

文號

交辦科技函〔2023〕1213號

索引號

000019713O11/2023-00027

公開日期

2023年08月28日

主題詞

行業標準;徵求意見

機構分類

科技司

主題分類

公眾參與

行業分類

其他

公文類型

部辦公廳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秘書處,國家鐵路局綜合司、中國民用航空局綜合司、國家郵政局辦公室,部屬各單位:

為加強交通運輸行業標準的規範化管理,提高標準制修訂工作品質與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行業標準管理辦法》《交通運輸標準化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我部組織編制了《交通運輸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附後)。現印送你單位,並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請研究提出意見建議,于2023年9月8日前反饋。

聯繫人:科技司 付熙,電話:010-65292100(兼傳真),電子郵箱:fuxi@mot.gov.cn。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3年8月17日

(此件公開發佈)

交通運輸行業標準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為加強交通運輸行業標準的管理,提高標準制修訂工作品質與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行業標準管理辦法》《交通運輸標準化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交通運輸行業標準(以下簡稱行業標準)的立項、制定、審批、發佈、復審及實施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行業標準定義】行業標準是指需要在交通運輸行業範圍內統一的,以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為基礎,對工程建設、重要産品和設施設備、行業服務和管理提出的技術要求。

第四條 【行業標準效力】行業標準是推薦性標準。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基本要求】制定行業標準應當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社會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保證行業標準的科學性、規範性、時效性,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第六條 【技術要求】行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應當與有關標準協調配套。

禁止在行業標準中規定資質資格、許可認證、審批登記、評比達標、監管主體和職責等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增加市場主體義務的行為。

禁止利用行業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第七條 【部標準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綜合交通運輸、公路水運作業標準(工程建設標準除外)管理工作。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工作。交通運輸部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公路工程、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部標準管理部門。

第八條 【部業務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有關業務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部業務管理部門)負責本專業領域行業標準制定和實施工作的業務指導,提出制定需求建議和立項評估意見。

第九條 【技術歸口單位】交通運輸部委託交通運輸領域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或相關標準化技術機構歸口管理本專業領域行業標準,包括組織行業標準的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及復審等。未成立標委會或無相關標準化技術機構的,由該領域的部業務管理部門歸口管理。歸口管理行業標準的單位和部門以下統稱標準技術歸口單位。

第十條 【審查組】交通運輸部委託技術支援單位成立交通標準審查組或成立專家組,負責行業標準的形式審查,協助開展立項評估、標準復審等。

第二章  立    項

第十一條 【一般程式】行業標準由交通運輸部組織制定並批准頒布。制定行業標準的一般套裝程式括:立項、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編號發佈、出版、備案。

交通運輸部應當建立和完善涵蓋立項、起草、徵求意見、審查、批准發佈等環節的標準化資訊系統,強化標準制定資訊公開和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標準體系】交通運輸部應當組織標準技術歸口單位根據交通運輸標準化規劃、行業發展需要、業務管理需求制定專業領域標準體系。

標準體系實行動態管理,根據需要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項目徵集】行業標準計劃項目實行常年公開徵集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據交通運輸標準化規劃、標準體系、部重點工作和有關要求,向標委會、部業務管理部門或部標準管理部門提出計劃項目建議。

標準立項申請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並具備相應的技術水準和條件。

第十四條 【申報條件】申報行業標準計劃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化工作的有關規定;

(二)符合國家産業發展政策和交通運輸發展要求,對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推動作用;

(三)與現行和正在制定的標準無重復、交叉;

(四)項目申報書和標準草案應當形式規範、內容完善;

(五)申報採用國際標準的還應當提交國際標準國內適用情況分析報告。

鼓勵根據需求同步開展行業標準制修訂與標準外文版翻譯工作。

第十五條 【立項評估】部標準管理部門會同部業務管理部門,針對行業標準計劃項目的立項必要性和技術可行性以及標準立項申請單位的基礎條件等組織開展立項評估。

多家單位參與行業標準起草時,主要負責單位為標準第一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標準第一起草人。

標準第一起草單位應當對所制定的行業標準及其技術內容全面負責。

標準起草人應當實質性參與標準章節及編制説明的執筆編寫工作。

第十六條 【計劃下達】通過立項評估審核的行業標準計劃項目應當納入交通運輸標準化年度計劃,由交通運輸部發佈。

第十七條 【項目週期】行業標準計劃項目完成週期一般不超過18個月。標準修訂計劃項目和採用國際標準的計劃項目完成週期一般不超過16個月。

第十八條 【項目執行與調整】行業標準計劃項目應當嚴格按照交通運輸標準化年度計劃執行。標準技術歸口單位應在標準執行過程中加強過程管理,做好對第一起草單位的計劃執行監督,確保標準品質和推進效率。

確需對標準名稱、範圍、第一起草單位等進行調整的,應當由標準第一起草單位書面提出調整申請,經標準技術歸口單位審查並徵求部業務管理部門同意後,報部標準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項目延期和撤銷】行業標準計劃項目應當按交通運輸標準化年度計劃規定的期限完成,無法按時完成的,標準第一起草單位應當提前3個月向部標準管理部門提出項目延期或終止申請並詳細説明原因,申請項目延期的應當制定後續執行計劃。行業標準計劃項目可以申請延期1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

規定期限內因技術變化或政策調整等原因無法繼續執行的,標準第一起草單位應當向標準技術歸口單位提出項目終止申請。標準技術歸口單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徵求部業務管理部門意見後,向部標準管理部門提出項目終止申請。部標準管理部門根據行業標準管理需要作出是否准予項目終止的決定。

超過立項時規定的期限未完成也未提出延期申請的,或者申請延期後在延長期之內仍未完成的,項目自動撤銷。

項目自動撤銷的,標準第一起草人5年內不得申報計劃項目。標準第一起草單位累計3次項目自動撤銷的,2年內不得申報計劃項目。

第三章  組織制定

第二十條 【編制實施計劃或工作大綱】行業標準計劃項目下達後,標準第一起草單位應當編制實施計劃或工作大綱。

第二十一條 【標準起草】標準起草組應當根據標準特點按照《交通運輸標準制定、修訂程式和要求》(JT/T 18)、《公路工程標準編寫導則》(JTG A04)、《水運工程標準編寫規定》(JTS 101)等要求編寫,在廣泛調研、深入研討、試驗論證的基礎上,提出行業標準徵求意見稿、編制説明及有關附件。

第二十二條 【徵求意見】行業標準徵求意見階段,標準起草組、標準技術歸口單位應當向部業務管理部門、標委會委員,以及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消費者組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廣泛徵求意見,並向社會公眾進行公開徵求意見。

強制性標準、綜合交通運輸標準和對行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標準應當由部標準管理部門組織徵求意見。

推薦性標準的徵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得少於30日,強制性標準的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60日。

第二十三條 【標準審查】行業標準的技術審查和形式審查應當按照國家和交通運輸部關於標準審查的有關規定執行。

行業標準的技術審查可以採用會議審查、書面審查、網路電子投票審查等方式。

強制性標準應當採用會議審查。對技術、經濟和社會意義重大以及涉及面廣、分歧意見多的推薦性標準,原則上應當採用會議審查。

會議審查每項標準審查時間一般不得少於1天。

第二十四條 【標準涉及專利】行業標準一般不涉及專利。行業標準中涉及的專利應當是實施該標準必不可少的專利,其管理參照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採標】行業標準確需採用國際標準的,應當符合有關國際組織的版權政策。以國外標準為基礎起草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國外標準發佈機構的版權政策。

第四章  審批發佈

第二十六條 【審批、編號、發佈】交通運輸部負責行業標準的審批、編號和發佈。

行業標準編號由代號、順序號及年份號三部分組成,行業標準代號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公佈,順序號為自然數,推薦性行業標準在代號後加“/T”。

第二十七條 【出版】交通運輸部應當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出版機構負責行業標準出版。

出版機構應當對行業標準的出版印刷品質負責。

第二十八條 【備案和公開】行業標準發佈後60日內,交通運輸部應當按規定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交通運輸部應當通過標準化資訊系統推動行業標準免費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歸檔】行業標準制定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應當按照歸檔管理的有關規定歸檔。

第三十條 【快速程式】採用快速程式制定行業標準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快速制定程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修改單】行業標準發佈後,個別技術要求需要進行調整、補充或者刪減的,可以採用修改單的方式進行修改,修改內容一般不得超過5項。

採用修改單方式修改行業標準的,應當按照標準的制定程式進行標準修改單的起草、徵求意見、審查和審批發佈。

第五章  實施監督

第三十二條 【標準替代轉換】行業標準的發佈與實施之間應當留出合理的過渡期。

行業標準發佈後實施前,可以選擇執行原行業標準或者新行業標準。

新修訂的行業標準實施後,被代替的行業標準同時廢止。

第三十三條 【宣貫、實施評估】部標準管理部門、部業務管理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相關標委會等應當加強標準宣貫,推進標準落實。

標準技術歸口單位應當持續跟蹤標準實施情況,適時開展行業標準實施效果評估。

鼓勵開展標準品質和標準實施第三方評估。

第三十四條 【解釋與日常管理】行業標準發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運輸部應當委託標準技術歸口單位組織標準起草組研究提出解釋草案:

(一)需要進一步明確條文含義的;

(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使用行業標準依據的;

(三)需要解釋的其他事項。

行業標準的解釋由交通運輸部審核後發佈。

行業標準的解釋與行業標準具有同等效力。

行業標準實施過程中有關具體問題由交通運輸部委託標準技術歸口單位組織標準起草組研究答覆。

第三十五條 【試點】鼓勵開展交通運輸標準化試點示範和宣傳工作,傳播標準化理念,推廣標準化經驗。

第三十六條 【復審】行業標準的復審週期一般不得超過5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復審:

(一)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關鍵技術、適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其他需及時復審的情形。

交通運輸部應當公告復審結論。復審結論分為繼續有效、修訂、廢止三種情形。復審結論為修訂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行業標準制定程式執行。復審結論為廢止的,應當在公告廢止前公開徵求意見。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國家標準】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委託交通運輸部管理的國家標準制修訂的管理,在遵守國家標準管理規定的基礎上,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工程建設標準】公路、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外文版】標準外文版管理應當按照《交通運輸標準外文版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鐵路、民航、郵政標準】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可依據法定職責和相關規定,參照本辦法分別制定鐵路、民航、郵政領域行業標準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 【實施時間】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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