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人事部關於印發《關於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的通知的通知

文號:交人勞發[2004]454號

文號

交人勞發[2004]454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6/2005-00265

公開日期

2005年03月11日

主題詞

事業單位;聘用制度

機構分類

人事教育司

主題分類

人才管理

行業分類

其他

公文類型

其他

《關於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

的通知的通知

部屬事業單位:
  現將人事部《關於印發<關於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4]63號)轉發給你們,請嚴格貫徹執行。在試行中遇到問題及時反饋部人事勞動司。
  關於印發《關於事業單位試行人員
  聘用制度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的
  處理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事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現將《關於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對試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給我們,以不斷完善有關待遇政策,促進人員聘用制改革的平穩順利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


關於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精神,積極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現就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中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受聘人員的工資待遇
  1.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事業單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崗位管理為基本內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時,進一步深化內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與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適應的分配激勵機制。確定受聘人員的工資待遇,要與其崗位職責、工作績效緊密結合,堅持按勞分配與按生産要素分配相結合,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向關鍵崗位和特殊崗位傾斜。
  2.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以及經費來源部分由財政支援的事業單位,受聘人員的崗位工資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國家規定工資構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據所聘崗位的等級(專業技術職務等級、職員等級、工人技術職務和技術等級,下同)確定;二是國家規定工資構成中活的部分及單位收入中按國家有關規定可用於個人分配部分,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搞活分配;三是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按現行政策執行。
  3.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受聘人員的崗位工資待遇,由單位在核定的工資總額內,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自主確定。受聘人員國家規定的工資待遇,由單位記載,並按國家工資政策相應調整,作為職工調動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計發退休(退職)費的依據。
  二、崗位變動人員的工資待遇
  1.受聘人員崗位變動後,按新聘崗位確定其工資待遇。
  2.有較高等級崗位受聘到較低等級崗位的人員,原則上按新聘崗位的等級就近就低確定國家規定的工資待遇。其中,對首次聘用時任原職務滿5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符合訂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條件的人員,可以保留原國家規定的工資待遇。
  由較低等級崗位受聘到較高等級崗位的人員,按新聘崗位的等級就近就高確定國家規定的工資待遇。
  3.由工勤崗位受聘到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的人員,以及由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受聘到工勤崗位的人員,原則上按新聘崗位的等級重新確定國家規定的工資待遇。對首次聘用時由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受聘到工勤崗位的人員,任原職務滿5年、符合訂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條件的,可以保留原國家規定的工資待遇。
  三、未聘人員及緩簽聘用合同人員的待遇
  1.試行人員聘用制度中未聘人員的待遇,由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在未聘期間按適當比例逐步遞減,最低不低於未聘人員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經確診患有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精神病的緩簽合同人員,在治療期內執行國家規定的病假期間生活待遇。
  四、解除聘用合同人員的待遇
  1.聘用單位依據國辦發[2002]3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向被解聘人員支付經濟補償時,以其上年實際領取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被解聘人員上年實際領取的月平均工資低於本人同期國家規定工資構成中固定部分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的,按被解聘人員同期國家規定工資構成中固定部分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計算。
  被解聘人員上年實際領取的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當地月平均工資標準,按國家統計部門公佈的聘用單位所在地同期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2.聘用單位、受聘人員雙方經協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以及聘用單位、受聘人員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不含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被重新錄(聘)用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後,被解聘人員解聘前的工齡與重新錄用後的工齡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3.受聘人員因被錄用或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依法服兵役及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而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解聘前的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
  五、受聘人員的退休(退職)待遇
  1.受聘人員原則上按所聘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退職)。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退休(退職)費以本人退休(退職)時國家規定工資構成中固定部分與活的部分兩項之和為基數,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計發;已參加當地養老保險費社會統籌的事業單位,按當地的有關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2.對由工勤崗位受聘到專業技術或管理崗位的人員,在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聘用滿10年(本意見下發前已被聘用的,可連續計算)且在所聘崗位退休(退職)的,可按所聘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退職),並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
  3.對首次聘用時由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受聘到工勤崗位的人員,任原職務滿5年、符合訂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國家規定工資待遇的,應按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退職),並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
  六、把握政策,嚴格程式
  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改革中的工資待遇問題,政策性強,情況複雜,涉及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各級人事部門和事業單位要高度重視,嚴格把握政策和程式,積極穩妥地開展這項工作。
  各事業單位在研究擬定受聘人員崗位的工資待遇分配辦法時,要根據國家有關政策,逐步規範個人收入,認真清理政策外各項津補貼收入,實現職工個人收入的公開化、透明化。同時要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妥善處理各類人員之間的關係,分配改革方案需充分聽取群眾的意見,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和政府人事部門備案。其中,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收入分配辦法,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主管部門批准。
  各級人事部門要抓住在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改革的契機,積極指導事業單位進一步深化內部收入分配改革,並加強對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和管理,認真研究和妥善處理本地區、本部門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確保人員聘用制改革的平穩順利進行。

相關文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