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港口、中央所屬一級交通企業(集團)單位、部署一級事業單位: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七號令《中華技能大獎和全國技術能手評選表彰管理辦法》,交通部制定了《全國交通技術能手評選表彰管理辦法》,現印發各你們,請遵照執行。
主題詞:印發 管理 辦法 通知
全國交通技術能手評選表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表彰、宣傳和鼓勵交通行業的優秀技術工人,促進交通行業工人提高技術技能,規範全國交通技術能手(以下簡稱交通能手)評選表彰活動,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建立“中華技能大獎”和“全國技術能手”評選、表彰制度的通知》(勞部發[1995]269號)和勞動保障部《中華技能大獎和全國技術能手評選表彰管理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七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通能手評選表彰是交通部對交通行業優秀技術技能人才的勵獎制度。交通部人事勞動司負責交通能手評選表彰的組織和日常管理工作。
交通能手評選的工種範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人技術等級標準》(交通)中設置高級工的工種。
交通能手的評選表彰活動每兩年進行一次,每次評選的時間及具體名額由交通部確定。
第三條 交通行業技術工人,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且具有高級工及其以上資格,技術技能水準在本行業工種中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參加交通能手的評選:
(一)在本行業工種中具有較高技藝,並在帶徒傳藝方面做出了突出貢獻。
(二)在開展技術革新、技術改造以及推廣、應用改進國內外先進技術方面成績顯著,做出重大貢獻,取得了一定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在本行業或同類單位中具有領先的技術技能水準,並在某一工作領域,經本人的努力研究出先進操作技術方法,取得了一定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在開發應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産力方面有突出貢獻,並取得了一定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四條 交通能手候選人由用人單位申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港口、中央所屬一級交通企業(集團)單位、部屬一級事業單位(以下統稱“主管單位”)的人事勞動部門按當年交通部確定的數額推薦。推薦交通能手候選人應在報送申報表的同時,提供候選人事跡材料和技能水準及主要技術成果證明材料。全部材料均應提供一式三份。
交通能手候選人事跡材料應嚴格按照“全國交通技術能手候選人事跡材料格式和撰寫要求”(見附件)認真撰寫和整理。
第五條 交通能手的評選實行交通部和主管單位兩級評審制。交通部設立全國交通技能人才專家評審委員會,主管單位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本單位交通技能人才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為臨時性機構,由5人以上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管理人員組成,其中專業技術人員所佔比例為三分之二。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本單位交通技能人才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本地區或單位交通能手候選人的初評審工作。
全國交通技能人才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各主管單位初評審推薦的交通能手候選人的終評審工作。
交通能手由全國交通技能人才評審委員會進行評議表決,交通部批准。
第七條 交通能手稱號獲得者可獲得如下表彰和獎勵:
(一)交通部授予交通能手獲得者榮譽稱號,進行表彰和頒發證書、獎章(牌),用人單位可酌情給予物質獎勵。
(二)交通能手稱號獲得者原具有高級工或技師資格,且本工種設置技師或高級技師的,高級工者由主管單位按管理許可權破格認定技師資格;技師者由交通部人事勞動司按管理許可權破格認定高級技師資格。
(三)交通能手稱號獲得者,有資格參加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組織的全國技術能手候選人的評選。
第八條 交通能手評選表彰活動所需經費由各級人事勞動部門商同級財務部門予以支援。
第九條 全國交通行業技能競賽前10名,地區性或系統性技能競賽前3名,經交通部人事勞動司復核認定,由交通部直接授予交通能手稱號。
第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國交通技術能手候選人事跡材料格式和撰寫要求及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