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做好《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實施工作的通知

文號:交辦人教〔2024〕14號

文號

交辦人教〔2024〕14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6/2024-00007

公開日期

2024年04月01日

主題詞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

機構分類

人事教育司

主題分類

政策性文件

行業分類

公路建設;港口和航運設施建設

公文類型

部辦公廳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24年第3號,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24年5月1日正式施行。為做好《辦法》實施工作,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註冊對象

符合《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人員。

二、註冊類型及有關事項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註冊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包括初始註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和登出註冊四種類型。

(一)初始註冊。初始註冊是通過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後首次申請註冊或登出註冊後再次申請註冊。初始註冊申請表式樣見附件1。

(二)延續註冊。註冊有效期屆滿擬繼續從事交通運輸工程監理相關工作,可在註冊證書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延續註冊。延續註冊申請表式樣見附件2。

(三)變更註冊。註冊有效期內變更聘用單位或聘用單位名稱發生變更,應當自變更之日起60日內申請變更註冊。申請材料如下: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變更執業單位的,應提交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確立勞務關係的合同;執業單位名稱發生變更的,應提交執業單位新名稱的營業執照和工商核準通知書。變更註冊申請表式樣見附件3。

公路工程和水運工程兩個類別註冊在同一單位的監理工程師,聘用單位或聘用單位名稱發生變更的,應同時提交兩個類別的變更註冊申請。

變更註冊不改變註冊有效期。

(四)登出註冊。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停止執業的,應當申請登出註冊。登出註冊申請表式樣見附件4。對於逾期未辦理延續註冊手續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情形的,許可機關將依法辦理登出註冊。

登出註冊後符合條件再次申請註冊的,按《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辦理。

(五)其他事項。

1.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的註冊工作由交通運輸部公路局、交通運輸部水運局按類別分別組織。

2.已註冊一個類別的監理工程師,通過第二類別考試後可申請將第二類別註冊在同一單位,註冊程式按照初始註冊辦理。第二類別准予註冊的,單獨計算有效期。

3.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社保繳納單位應當與擬註冊單位保持一致,存在特殊情況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三、註冊流程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註冊實行線上辦理,可在全國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相關管理系統進行註冊的申請、受理和查詢。

(一)監理工程師註冊可登錄交通運輸部“全國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臺”(http://zwfw.mot.gov.cn/),線上提交申請材料。

(二)許可機關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准予許可的頒發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電子或者紙質註冊證書。註冊證書式樣見附件5。

(三)申請人可登錄註冊系統查詢註冊結果,接收電子註冊證書。

四、註冊證書與執業印章 

(一)《辦法》施行前取得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或通過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尚未完成從業登記或過渡註冊的人員,按照《辦法》申請相應類別的初始註冊。經當事人申請,符合《辦法》第六條第(二)(三)(四)項規定條件的,許可機關頒發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

(二)《辦法》施行前取得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或通過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已完成從業登記或過渡註冊的,《辦法》施行後,社保繳納單位與從業登記或過渡註冊單位一致的人員,在註冊系統內上傳製作註冊證書所用照片及有關資訊,許可機關頒發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社保繳納單位與從業登記或過渡註冊單位不一致的人員,應當申請初始註冊。

(三)《辦法》施行後通過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註冊工作按照《辦法》規定開展。

(四)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註冊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行製作執業印章,執業印章式樣見附件6。

(五)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在公路水運工程諮詢、評估等領域執業,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五、繼續教育

(一)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的繼續教育方式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執行。

(二)註冊兩個類別的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學時應按類別分別計算;其中,公需科目學時可以計入兩個類別的繼續教育學時。

六、監督管理

(一)申請人在註冊申請以及執業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納入信用管理。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應當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和從業規範,誠信執業,主動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應當在本人形成的工程監理文件上簽字和加蓋執業印章,並承擔相應責任。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或聘用單位有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違紀違規行為的,均可通過監督渠道反映。反映的情況應實事求是,以單位名義反映情況的,應加蓋單位公章;以個人名義反映情況的,應署真實姓名和聯繫電話。

附件:1.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初始註冊申請表

   2.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延續註冊申請表

   3.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變更註冊申請表

   4.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登出註冊申請表

   5.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式樣

   6.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執業印章式樣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4年3月25日

(此件公開發佈)


抄送:部職業資格中心,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監察組。

  1. 附件1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初始註冊申請.wps

  2. 附件2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延續註冊申請.wps

  3. 附件3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變更註冊申請.wps

  4. 附件4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登出註冊申請.wps

  5. 附件5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式樣.wps

  6. 附件6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執業印章式樣.wps
  1. 附件1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初始註冊申請.wps
  2. 附件2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延續註冊申請.wps
  3. 附件3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變更註冊申請.wps
  4. 附件4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登出註冊申請.wps
  5. 附件5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式樣.wps
  6. 附件6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執業印章式樣.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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