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職責改革管理方式的通知

文號:交水發〔2002〕166號

文號

交水發〔2002〕166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8/2002-00051

公開日期

2002年04月24日

主題詞

水路;運輸;管理;通知

機構分類

水運局

主題分類

行政規範性文件

行業分類

水上貨物運輸

公文類型

部文件

 

  為加強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落實國務院關於行政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明確管理責任,理順管理關係,發揮市場機制對運輸資源的配置作用,簡化行政管理程式,部決定對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職責和管理方式進行適當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職責和改革管理方式的目的

    調整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職責的主要目的是,解決目前國內水路運輸管理中存在的管理職責交叉,責任不明晰;管理過程重前期審批,輕後期管理監督等問題,重新明確管理職責分工,分清部、部派出機構與地方交通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

    調整管理方式的主要目的是進一步發揮國內水路運輸市場機制對水路運輸資源的配置作用,轉變政府職能,減少審批環節。

    二、職責調整原則

    (一)管理職責和管理方式的調整,要依據國家和部現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符合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貫徹《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302號),落實“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二)建立和完善國內水路運輸準入管理的技術標準和資質條件,嚴格對運輸經營人的資質管理,規範、精簡審批項目,發揮市場機制對資源的配置作用。

    (三)原則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水上運輸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門為主負責管理;關係人命安全、涉及航運市場開放、對市場有重大影響的跨省運輸以部為主負責管理;涉及長江、珠江幹線的部分事項,部委託給長江、珠江航運管理局管理。

    三、管理職責分工

    (一)以部為主管理的事項

    1、“三資”航運企業的籌建、設立及相關事項的管理;

    2、經營跨省運輸航運企業的籌建、設立及相關事項的管理;

    3、跨省液貨危險品船運輸及重點區域跨省客船運輸的管理。重點區域包括:渤海灣、杭州灣、瓊州海峽、北部灣、長江幹線、珠江幹線。液貨危險品船運輸包括油船、化學品船、液化氣船運輸。客船運輸包括:普通客船、高速客船、客滾船(含載貨汽車滾裝船)、涉外旅遊船運輸,但不包括各類客渡船、庫區以及封閉水域客船運輸。

    4、集裝箱班輪內支線航線的管理;

    5、國外進口運輸船舶、國際海運船舶轉入國內市場的管理。

    (二)以地方交通主管部門為主的管理事項

    1、經營省內普通貨船運輸和本行政區域內水路運輸的航運企業(“三資”企業除外)的籌建、設立及相關事項的管理;

    2、在本行政區域內註冊的航運經營人從事省內運輸的各類船舶的管理;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航運經營人從事跨省普通貨物運輸船舶的管理。

    有關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每半年將跨省運輸的發證情況匯總報送交通部;屬於長江、珠江幹線運輸的,還應向交通部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備案。

    3、本行政區內各類客(渡)船運輸以及庫區、湖泊、陸島運輸及封閉水域水上運輸的管理。這類運輸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經營人所在地省級交通管理部門商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進行管理。有關運輸管理部門各自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及其船舶的資質、技術狀況等審核把關並按職責進行管理。

    有關地方交通主管部門,要在協助地方人民政府落實好國務院關於鄉鎮船舶安全責任制的同時,加強對上述船舶的管理。

    (三)以部派出機構為主管理的項目

    在以部為主管理的事項(2)、(3)中,涉及長江、珠江幹線省際間運輸的事項,部分別委託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進行管理。其中:長江涉外旅遊船、高速客船、載貨汽車滾裝船的管理在市場規範整頓完成後再進行調整。

    各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應按規定程式向長江或珠江航務管理局轉報申請材料,由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分別進行審核、審批。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每半年將批准、發證情況匯總報送交通部備案,在辦理完畢後應向有關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通報情況。部派出機構要加強對長江、珠江幹線航運市場的監督管理。

    四、改革管理方式

    為推進航運業結構調整,充分發揮市場體制對資源配置的作用,部決定改革現行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方式,全面廢止根據航運市場供求關係制定運力額度計劃的管理方式,根據航運經營人資質、管理制度、人員條件、船舶技術狀況等技術標準進行準入管理。國內航運管理方式做如下調整:

    (一)採取審批方式管理的事項

      1、設立航運企業,申請經營國內航運業務或調整水路運輸經營範圍,須事先得到相應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2、建造、購買或光租水路客運船舶(包括普通客船、高速客船、客滾船、載貨汽車滾裝船、旅遊船等)和液貨危險品運輸船舶(包括油船、化學品船、液化氣船等),須事先得到相應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有關經營人資質條件、申報程式、提交文件及資料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及交通部2001年第1、2、3號部令的規定。

    (二)採取登記方式管理的事項

    1、開闢或調整集裝箱班輪內支線航線、客運航線;

    2、在國內外建造購買或光租除客船、液貨危險品船以外的運輸船舶;

    3、航行國際航線船舶(客船和液貨危險品船除外)轉入國內運輸。

    水路運輸經營人申請前述登記事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及有關規章、規章規定的程式提交申請書,並附船舶經營人的《水路運輸許可證》等相關資料。

    符合資質條件的,管理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並出具登記文件;不符合資質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屬於建造、購買或光租船舶的,經營人應當根據管理機關登記文件的要求,在完成船舶建造、購置或光租後,持有效船舶證書向具有相應管理職責的交通主管機關辦理《船舶營業運輸證》。

    五、職責調整後的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是對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門管理水路運輸職責的調整,不影響國家有關法規、規章對企業資質、船舶運力技術、安全水準等方面規定的執行。各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和部派出機構,要充分認識這次明確或重申管理職責的意義,切實履行職責.嚴格依法行政。

    (二)屬於以部為主管理的項目,按照國家行政法規和規章需要報部審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按規定程式審核後轉報。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應對轉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列入中央管理的航運企業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有關申請事項,按規定需要報部審核批准的,由企業集團直接報部。原部屬其他企業(含參股、控股企業)按照屬地原則納入地方管理;需報部審批或登記的,由公司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門轉報文件。上述企業有關運輸管理費的政策暫保持不變。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運輸檢查監督,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水路運輸市場秩序實施監督。

    (三)屬於以省為主管理的事項,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對所管理事項的管理手段、方式、程式等進行改革和調整。改革和調整管理手段、方式,要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航運市場,促進航運業發展,減少企業負擔。

    (四)各有關交通主管部門,不得為非本行政區域內註冊的航運公司(經營人)辦理船舶營運證等手續。船舶在國內轉讓時,應先在原註冊地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登出或變更手續。船舶所有人在新註冊地航運管理部門辦理運力登記手續、申領《船舶營業運輸證》時,應出示原註冊地航運管理部門的登出或變更證明。

    船舶在註冊地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營運六個月以上的,應持原籍地船舶營運證書在其主要經營地運管部門換發《船舶營業運輸證》,並納入船舶經營地交通管理部門的行業管理。

    (五)各有關交通主管部門要建立水路運輸行業管理資訊報告制度,結合全國水運管理資訊系統的應用,每半年匯總分析並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我部報告本地有關水運企業的基本數據和發展情況。長航局和珠航局每半年匯總分析長江幹線和珠江水運的基本數據和發展情況。

    六、職責調整時間及交接工作

    2002年7月1日,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職責分工按本通知進行調整。自2002年7月1日起,不具備相應管理職能的水路運輸管理部門不再受理新的申請。已經受理的申請,應在2002年6月底前辦結。

  本通知發佈後,原有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部頒規定等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二OO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主題詞:水路 運輸 管理 通知


主  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中國海運(集團)總公司,中國長江航運(集團)總公司,中國對外貿易運輸(集團)總公司。
抄  送: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航運(務)管理局,部體法司、海事局。

相關文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