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增加運營船舶,依照《條例》第二十三條向我部備案,按以下方式辦理.
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依法向船舶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船舶國籍登記(新增的運營船舶屬於光船租賃情形的,還應辦理光船租賃登記)等手續,領取相關船舶證書.增加的運營船舶取得相關船舶證書後,國際船舶運輸企業應于該船舶投入運營前15日內報我部備案,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際海上運輸船舶備案申請表》 (見附件1);
(二)報備企業《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三)報備企業《符合證明》(DOC證書)複印件(或安全代管協議及安全代管單位DOC證書);
(四)備案船舶《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複印件;
(五)備案船舶《船舶國籍證書》複印件;
(六)備案船舶《安全管理證書》(SMC證書)複印件;
(七)備案船舶《光船租賃登記證明書》複印件(申請備案的船舶屬於光船租賃情形的).
我部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日內出具《國際海上運輸船舶備案證明書》,並抄送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
二、各類國際工程船舶和非從事進出中國港口貨物、旅客運輸的其他國際航行船舶,其經營活動不屬於進出我國港口的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不適用《條例》的規定.經營上述國際船舶的有關企業,無需向我部辦理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資格許可手續;上述國際船舶,無需向我部辦理國際海上運輸船舶備案手續.
三、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進口運營船舶,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海上運輸安全技術要求和我部頒發的《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2號)的有關規定,並依照本公告規定的程式,提交相關文件,向我部辦理國際海上運輸船舶備案手續.
四、在中國境內設立企業或者中國企業法人申請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國際船舶代理業務或者無船承運業務,按照《細則》規定應提交以下申請書:
1、《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申請書》 (見附件2)
2、《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申請書》 (見附件3)
3、《無船承運業務申請書》 (見附件4)
申請人向我部提出申請,應如實填寫申請書,並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同時抄報企業所在地或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
五、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或外國國際海運輔助企業依法在中國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變更名稱或首席代表的,應填寫《外國(境外)水路運輸企業在中國常駐代表機構變更備案申請表》 (見附件5),並提交《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在變更後15日內向我部備案.
六、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申請者應依照《條例》和《細則》的規定,向擬經營業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辦理登記,符合資格條件的,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頒發《國際海運輔助業經營資格登記證》 (樣本見附件6).
七、我部指定下列媒體,供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履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義務:
1、《中國交通報》
2、《中國水運報》
3、《航運交易公報》
4、《中國航務週刊》
5、中華航運網
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需在上述媒體中至少選擇一種公佈《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有關公佈事項,媒體名稱需向我部備案.
八、本公告規定的《國際海上運輸船舶備案申請表》、《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申請書》、《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申請書》、《無船承運業務申請書》、《外國(境外)水路運輸企業在中國常駐代表機構變更備案申請表》、《國際海運輔助業經營資格登記證》(樣本)可從交通部政府網站和中華航運網上下載.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題詞:海運 船舶 細則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