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收取港口設施保安費的通知

文號:交水發〔2006〕156號

文號

交水發〔2006〕156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8/2006-00152

公開日期

2006年04月10日

主題詞

港口 保安 收費 通知

機構分類

水運局

主題分類

收費資訊

行業分類

港口管理

公文類型

部文件

  2002年12月,國際海事組織通過了《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公約)海上保安修正案和《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ISPS規則),並從2004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兩年來,各港口經營人和管理人投入了大量資金,配備港口保安設施、培訓人員等,使經營和管理成本大大提高。為保證我國履約工作能夠按照公約要求順利開展下去,維護港口設施安全,保障我國經濟和對外貿易的平穩發展,經研究,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港口收費規則(外貿部分)》中增加港口設施保安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有效《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的港口設施經營人,按本通知規定,對進出對外開放港口的外貿進出口貨物(含集裝箱)收取港口設施保安費。
  二、港口設施保安費按下列標準收取:
  (一)外貿進出口集裝箱:20英尺重箱每箱20元人民幣,40英尺重箱每箱30元人民幣,空箱(含商品箱)免收;
  (二)集裝箱以外的其他外貿進出口貨物:每噸0.50元人民幣;
  三、進口化肥和規定免征貨物港務費的貨物免收港口設施保安費。
  四、港口設施保安費應當全部專項用於為履行SOLAS公約和ISPS規則所進行的港口保安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執行,執行期限暫定為三年(2006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章)
二○○六年四月十日

主題詞:港口 保安 收費 通知


主 送:黑龍江、遼寧、天津、河北、山東、江蘇、上海、浙江、福建、廣東、廣西、海南、安徽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各有關計劃單列市交通廳(局、委、港口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各對外開放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各對外開放港口經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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