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佈《水運工程設計及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專家和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號:廳水字〔2006〕266號

文號

廳水字〔2006〕266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8/2006-00163

公開日期

2006年08月29日

主題詞

水運;工程;專家;通知

機構分類

水運局

主題分類

人才管理

行業分類

港口和航運設施建設

公文類型

部辦公廳文件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專家的管理,規範專家審查行為,健全專家庫的管理,保證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資質資質審查的公正、公平和合理,我司制定了《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專家和專家庫管理辦法》,現將本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辦公廳(章)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題詞:水運 工程 專家 通知


抄 送: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

 

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專家和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資質審查的規範、公正、公平、合理,根據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資質初審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資質初審專家的資格認定、入庫及專家庫的使用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交通部水運司委託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建立和管理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專家庫(以下簡稱資質審查專家庫)。
  第四條  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專家庫的專家採用有關單位推薦、協會初審、交通部水運司審定的方式確定。

第二章  專家的産生和專家庫的建立

  第五條  專家庫的專家原則上從具有資質的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中推薦産生。
  第六條  推薦的專家應為熟悉水運工程建設情況和資質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或管理人員。
  第七條  推薦的專家應能客觀、公正、公平地履行職責,自覺抵制不正之風,保密意識強,身體健康,能勝任資質審查工作。
  第八條  資質審查專家庫包括設計企業資質審查專家分庫和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分庫。
  第九條  有關單位按規定條件推薦專家,並認真填寫專家推薦表(見附件),專家推薦表應以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的形式報送協會。
  第十條  協會對推薦專家進行初審,並將初審結果及時報送交通部水運司,由交通部水運司負責審定。
  第十一條  通過交通部水運司審定的專家,由交通部水運司負責公佈並頒發“水運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審查專家庫專家證書” 或“水運工程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專家庫專家證書”,由協會負責入庫。

第三章  專家庫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協會負責對專家庫的入庫專家進行水運工程資質標準和資質審查等相關知識的培訓。
  第十三條  參加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資質審查的專家應根據審查資料的類別和數量,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産生,並報水運司備案。
  第十四條  專家選取應遵循回避原則,當抽取專家為當次申報企業資質單位人員或存在關聯關係時,應另行抽取。
  第十五條  專家所在單位應積極支援審查專家的工作,優先安排參加審查活動。
  第十六條  參加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資質審查的專家應按時參加資質審查工作,並應嚴格遵守審查紀律,不得將審查人員姓名、審查地點、專家分工、審查資料和審查結果等向外透露。
  第十七條  專家進行資質審查時,應嚴格執行資質標準、審查程式和有關規定,做到公平、公正,杜絕暗箱操作。
  第十八條  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專家庫的專家如發生工作變動等情況,不能履行專家職責時,專家所在單位應及時告知交通部水運司及協會。協會應按專家産生程式,及時補充專家庫的專家。
  第十九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應積極參加資質審查工作,連續兩次不能參加資質審查工作又不能説明正當理由的將被取消專家資格。專家違反審查紀律的將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專家資格,並通知專家所在單位。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水運司負責管理和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附件下載:

  1. 水運工程設計及施工企業資質專家庫專家推薦表.doc
  1. 水運工程設計及施工企業資質專家庫專家推薦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