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我國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國際航運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保護承運人和托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對涉及中國航線的班輪公會和運價協議組織的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班輪公會、運價協議組織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和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聯合國《1974年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的相關規定,不得損害國際海運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二、各相關班輪公會和運價協議組織應在2007年4月15日前指定派駐在中國境內的聯絡機構和代表人,在交通部指定的媒體(附後)上公佈聯絡機構名稱、地址和代表人的姓名和聯繫方式,並向交通部報備,同時知會中國境內的托運人或托運人組織。報備材料還應包括:
(一)班輪公會和運價協議組織負責人簽發的明確委託事項的委託書;
(二)派駐聯絡機構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複印件;
(三)派駐聯絡機構的代表人及身份證明。
上述聯絡機構和代表人如有變更,應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公佈並報交通部報備,同時知會中國境內的托運人或托運人組織。
三、班輪公會和運價協議組織應當與中國境內的托運人或托運人組織建立有效的協商機制,對調整收費項目、運價、附加費等有關事項進行充分有效的協商。一方在收到另一方的協商請求後,應當及時派出代表進行協商,不得無故拖延。有關各方應尊重和認真考慮彼此的意見和問題,力爭達成共識。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的規定,參與訂立涉及中國港口班輪公會協議、運營協議、運價協議的國際班輪公司是協議報備義務人。本條所指的公會協議、運營協議和運價協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所列相關協議。
國際班輪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22條規定履行報備事項,可以自行或委託班輪公會、運價協議組織,通過班輪公會、運價協議組織在中國境內的聯絡機構,在協議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協議複印件向交通部報備。報備材料應包括:
(一)經簽字的協議複印件,包括討論涉及收費項目及其費率、運價或者附加費調整等內容的會議紀要、決議、協議等材料。
相關協議或會議紀要和決議等材料應明確載明相關決定事項對各成員公司不具有約束力,各成員公司有採取獨立行動的權利。各成員公司的代表應在協議或會議紀要文本中簽名確認。
(二)由班輪公會和運價協議組織負責人簽署的關於報備事項的説明書。
如協議涉及收費項目調整及運價或者附加費提高的內容,應詳細説明下列事項:
1.理由和依據;
2.與中國境內托運人組織的協商情況及各有關方的主要意見;
3.在中國大陸以外地區的相關情況。
報備材料應當齊備有效。報備材料不符合要求又不及時補充或調整的,交通部將不接受報備。
報備材料應當用中文書寫,如使用其他文字的,應隨附中文譯文。
五、班輪公會和運價協議組織應在相關協議生效前不少於15天,將協議的主要內容和執行的理由在交通部指定媒體上刊登公佈。
六、報備方式
報備義務人除向交通部提交上述書面報備材料外,還應以電子郵件方式向交通部提交上述材料的電子文檔。
書面報備材料郵寄地址:
2007年12月31日前:北京市安定門外大街2號,郵編:100013;2008年1月1日後: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郵編:100736。
收件單位:交通部水運司,聯繫電話:(010)65292650。
請在報備信封右上角註明“協議報備”字樣。
電子文檔接收地址:filing@moc.gov.cn。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交通部指定媒體名單
1. 中華航運網(http://www.chineseshipping.com.cn)
地址:上海市楊樹浦路88號4001室
電話:021 65038781
2.《中國交通報》
地址:北京市安外安華西裏三區13號樓
電話:010 64250642/64250640
3.《中國水運報》
地址:武漢市漢口青島路7號
電話:027 82767376/82836021
4.《航運交易公報》
地址:上海市楊樹浦路18號1902室
電話:021 55970334
5.《中國航務週刊》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曙光西裏甲6號時間國際大廈1號樓5F
電話:010 58678891/58678999-138
6. 中國船東協會網站(http://www.csoa.cn)
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6號中國船東協會
電話:010 65212474/65212484
注: “中華航運網”為必選媒體,其他媒體為自選媒體,自選媒體應選擇不少於兩家。
主題詞:班輪 組織 管理 公告
交通部辦公廳 2007年3月1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