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港口生産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

文號:廳水字〔2008〕125號

文號

廳水字〔2008〕125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8/2008-00732

公開日期

2008年11月05日

主題詞

港口 安全 報表 通知

機構分類

水運局

主題分類

安全監管

行業分類

港口管理

公文類型

部辦公廳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交通部水運科學研究院:

  為及時、準確了解和掌握港口生産安全事故資訊、特點和規律,做好港口生産安全事故統計分析工作,從而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控制、減輕和消除事故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産安全,保障港口安全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我部制定了《港口生産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以下簡稱為《制度》)。《制度》已經國家統計局審核同意,定於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現將《制度》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管理、分級負責。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港口生産安全事故統計工作,各省(區、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港口生産安全事故統計工作,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港區的港口生産安全事故統計工作,港口企業應當按照《制度》的要求,及時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港口生産安全事故情況和統計報表。
  二、加強領導、落實職責。《制度》統計範圍是港口企業在港區範圍內從事港口作業過程中因安全問題引發人員重傷及死亡的事故。各省(區、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切實加強領導,落實本部門統計職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落實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統計工作。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本港區港口企業落實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統計工作。
  三、認真負責、及時報送。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制度》規定的指標涵義、計算方法、範圍口徑和填報要求,認真組織實施,按時報送統計資料,並對報送的統計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四、加強監督、追究責任。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統計監督工作,對港口生産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期限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部有關規章給予相應的處罰。
  五、交通部水運科學研究院具體承擔全國港口生産安全事故統計數據的匯總和分析工作,並於每季度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上個統計期的全國港口生産安全事故統計分析報告,報送部水運司。
  六、各省(區、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確定事故統計工作的分管領導、處室領導和專門填報人員,並於2008年11月21日前將其姓名、單位、聯繫電話、傳真及通信地址傳真至部水運司。
  聯繫人:劉曉峰  羅德麟
  聯繫電話:(010)65292637  65292645  65292623
  傳真電話:(010)65292638
  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交通運輸部水運司
  郵遞區號:100736
  電子信箱:feng6251@sina.com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辦公廳(章)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主題詞:港口 安全 報表 通知


 

抄送:部規劃司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08年11月5日印發
 

  1. 港口生産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doc
  1. 港口生産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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