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2號)的有關規定,為加強和規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動態監管,規範經營資質有關情況動態報備行為,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應按下列要求,在有關情況發生後的15日內向其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或其設置的航運管理機構,下同)履行報備手續:
(一)企業股東及其股份構成情況、註冊資本發生變化。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報備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國內水路運輸企業基本情況變動備案表》(見附件1);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等證明材料和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複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記載內容未發生變更的無需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增加新股東的,還應提供新股東的基本情況,其中法人股東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複印件,自然人股東提供身份證及其複印件;
4.變更註冊資本的,還應提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及其複印件。
(二)公司章程及其基本管理制度發生重大變化。
公司章程及《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第七條要求的基本管理制度發生重大變化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報備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國內水路運輸企業基本情況變動備案表》;
2.變更後的公司章程或基本管理制度。
(三)企業海務、機務、經營、船員管理等部門及其職責發生變化。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報備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國內水路運輸企業基本情況變動備案表》;
2.變更後的組織機構設置情況。
(四)企業主要負責人以及《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第九條要求的相關專職管理人員發生變化。
企業主要負責人(及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動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在辦理完《企業法人經營執照》變更手續後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辦理《水路運輸許可證》變更手續即可。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第九條要求的企業經營、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以及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企業最高管理層持證人員發生變動時,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報備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國內水路運輸企業主要管理人員變動情況備案表》(見附件2);
2.變更後的專職管理人員身份證、任職文件、任職資歷材料、勞動合同及其複印件。
(五)經營的船舶運力規模發生變化。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經營的船舶運力規模增加,應按規定辦理《船舶營業運輸證》,不必另行辦理報備手續。
二、請各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將本通知要求及時傳達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對未按規定履行報備手續的,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收到經營者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四)、(六)項要求報備的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逐級轉報至原審批機關。
部將通過建立全國聯網的水路運政資訊系統,逐步實現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變化情況網上報備。
附件:1.國內水路運輸企業基本情況變動備案表
2.國內水路運輸企業主要管理人員變動情況備案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辦公廳(章)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題詞:水運 資質 管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