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委)、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各中央航運企業集團,部救撈局、各直屬打撈局:
根據《行政許可法》、《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和《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為加強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規範從業者經營行為,打擊非法經營,保護合法經營者利益,維護水運市場秩序,促進水運業健康、有序發展,經研究,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至4月30日,在全國集中開展2009年度國內水路運輸業及水路運輸服務業核查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核查對象及內容
核查對象為已取得國內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服務業經營資格的經營者及其經營的運輸船舶。核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核查經營者在2008年度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二)核查經營者的經營資質情況,具體要求按《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和部《關於貫徹實施<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有關工作的通知》(交水發〔2008〕141號)執行。
(三)核查運輸船舶是否具有經營資格和相關證書是否齊全、有效,在2008年度有無違章行為及發生安全生産事故。
(四)了解經營者2008年度的生産經營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對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五)結合本次核查,完成部分經營者《水路運輸許可證》的統一換發工作(部辦公廳《關於換發水路運輸許可證有關事項的通知》(廳水字〔2008〕91號)已具體佈置)。
二、核查工作分工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航運管理機構(以下統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核查工作。具體分工如下:
(一)經部及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批准從事省際運輸的水路運輸經營者,由經營者所在地市(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逐戶到府核查,省(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核查情況進行現場抽查,部水運司及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視情況參加抽查。
(二)中央航運企業集團及其控股子公司、部屬各打撈局,由企業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對其進行到府核查並出具核查意見;核查合格的,由部水運司或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按管理許可權在其《水路運輸許可證》上加蓋年審章併為其船舶核發《船舶年審合格證》。請各中央航運企業、打撈局積極配合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年度核查工作。
(三)省內水路運輸經營者、內河個體運輸戶及水路運輸服務業經營者的核查許可權和形式由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三、核查具體事項
(一)經營者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其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填報《年度核查報告書》(附件1),並將其《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副本)和《船舶營業運輸證》附上。
(二)為確保不影響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在其上繳《船舶營業運輸證》核查期間,可由核查單位根據需要發給《待理證》,有效期不得超過30天(且不得超過2009年4月30日)。
(三)經核查合格的經營者,由負責核查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其《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上加注審核記錄,審核記錄的有效期統一註明從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對核查合格的船舶,由核查機關對其《船舶營業運輸證》核發新的《船舶年審合格證》,新核發《船舶年審合格證》有效期統一至2010年4月30日(但不得超過營運證的有效期)。對未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挂而不管”的船舶不得核發該證。
四、工作要求
(一)年度核查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週密組織,務求實效。
(二)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依法行政,增強服務意識,規範服務行為,提高工作效率。要認真貫徹落實政務公開的有關要求,採用適當方式將核查要求、工作程式等內容告知經營者。
(三)要嚴格執法,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對達不到要求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對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不落實的經營者,要明確提出整改意見;對達不到經營資質條件要求的,要責令限期整改,經過整改仍達不到資質條件的,按部有關規定處理。對在規定期限內無故不參加核查或拒不接受核查的經營者,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四)要嚴肅工作紀律和嚴格遵守廉政規定,嚴禁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要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嚴禁借核查名義亂收費或搭車收費。
(五)各單位要通過年度核查,做好企業、船舶、專職管理人員等基礎資訊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為完善全國水運基礎資訊做好前期準備工作。目前,部已完成了全國水路運政資訊系統的升級改造工作,並在部分單位試用。已安裝升級版資訊系統的單位要通過年度核查完善資訊系統基礎數據。
(六)為掌握各地核查工作情況,請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核查結束後,將核查工作總結、年度核查情況匯總表(附件2)以及部批准的國內水路運輸及水路運輸服務業經營者的《年度核查報告書》于2009年5月31日前報部水運司。長江、珠江水系各有關省(區、市)應將長江、珠江水系的上述情況分別報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核查情況匯總表除以書面形式報送外,還要以光碟形式或電子郵件報送(E-mail:sysgnc@mot.gov.cn)。
附件:1.年度核查報告書
2.年度核查情況匯總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
主題詞:水運 行業 核查△ 通知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08年12月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