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近期港口設施保安工作的通知

文號:廳水字〔2009〕4號

文號

廳水字〔2009〕4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8/2009-00655

公開日期

2009年01月13日

主題詞

港口;;保安;;通知

機構分類

水運局

主題分類

安全監管

行業分類

公文類型

部辦公廳文件

黑龍江、遼寧、河北、山東、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廣西、海南、江西、安徽等省(區)交通廳,天津市交通委員會,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有關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為做好近期的港口設施保安工作,部港口設施保安履約工作組對有關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根據SOLAS公約修正案、ISPS規則和我國《港口設施保安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的要求,港口設施保安評估報告和保安計劃每五年應重新編制一次,《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以下簡稱《符合證書》)的有效期為五年。鑒此,取得我部于2004年6月28日簽發的第一批《符合證書》的港口設施,若在2009年6月28日前,未按規定重新編制保安評估報告和保安計劃並取得新的《符合證書》,將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後,不得再為航行國際航線的船舶提供服務。為確保航行國際航線的船舶的正常停靠,請各有關單位儘早安排工作,按規定要求和程式重新編制保安評估報告和保安計劃,重新申領《符合證書》。
  二、2008年,我部組織開展了新一輪的港口設施保安工作人員培訓,保障了各單位的培訓需求,解決了部分人員培訓證書到期換證的問題。各地從事港口設施保安工作的人員(含行政管理部門、企業和保安評估報告、計劃編制部門的人員)不得持過期培訓證書從事相關工作。請各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日常檢查和年度核驗工作中,認真審核培訓證書的有效性,以免影響評估報告和保安計劃的核準及其他相關工作。
  三、根據工作安排,我部將不再組織對2008年度《符合證書》核驗工作進行抽查,請各地按《規則》的要求,認真做好年度核驗工作,並請在2009年2月13日前,將2008年的核驗工作情況報我部備案。我部將結合各港新一輪保安評估報告和保安計劃的重新編制,加強對港口設施保安工作的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辦公廳(章)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主題詞:港口  保安  通知


抄送:交通部水運科學研究院、交通部科學研究院、中國船級社,部國際合作司、公安局、海事局。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09年1月1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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