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際集裝箱班輪運價備案實施辦法的公告

文號:2009年第20號

文號

2009年第20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8/2009-00672

公開日期

2009年06月09日

主題詞

班輪;運價;公告

機構分類

水運局

主題分類

行政規範性文件

行業分類

水上貨物運輸

公文類型

其他

  為維護我國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市場秩序,保護公平競爭,保障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航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以下簡稱《國際海運條例》)第20條規定,實施國際集裝箱班輪運價備案。現將實施辦法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則
  國際集裝箱班輪運價屬於市場調節價,由班輪經營者自主制定。班輪經營者應遵循依法經營、誠實信用的原則,提高運輸服務品質和效率,降低經營成本,根據運輸經營成本和航運市場供求狀況,以正常、合理的運價提供運輸服務,禁止以“零運價”、“負運價”方式承攬貨物。
  二、備案義務人
  持有交通運輸部頒發的《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並經營集裝箱船舶運輸業務的經營者為運價備案義務人。
  三、備案範圍
  備案的運價包括公佈運價和協議運價。
  運價備案義務人應報備中國港口至外國基本港的出口集裝箱貨物海運運價(Ocean Freight)幅度,即對外報價的上限和下限。備案的運價幅度應正常、合理。實際執行的運價超出備案公佈運價幅度的,按照協議運價的方式報備,協議運價生效時間為受理備案之時起滿24小時。
  基本港是指在交通運輸部確定公佈的範圍內,各班輪經營者經營船舶(含租用艙位、共用艙位的船舶)直接挂靠的港口。
  班輪經營者根據各自經營的航線,自行確定運價幅度,並應按照上海航運交易所經交通運輸部備案同意的格式報備。
  各班輪經營者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調整運價幅度,備案的公佈運價幅度自受理之日起滿30日生效,但本辦法生效後首次備案的運價幅度自受理之日起生效。
  四、受理機構
  交通運輸部指定上海航運交易所為運價備案受理機構。上海航運交易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運價備案操作指南,並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
  上海航運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涉及商業秘密的運價備案資訊。
  五、監督檢查
  各有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港口航運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本地區國際海運市場監管,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對違反《國際海運條例》的企業,應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向交通運輸部報告。
  六、處罰措施
  (一)未按規定履行運價備案手續或未執行備案運價的,將依照《國際海運條例》第49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如班輪經營者備案的運價超出正常、合理的範圍,嚴重偏離同一航線同類規模班輪經營者的平均運價水準,可能對公平競爭造成損害的,交通運輸部將依照《國際海運條例》第五章規定實施調查。
  調查期間,被調查人應將每航次的所有有關運輸單證、運費發票、服務合同文本、會計賬簿等有關資料如實提供給調查機關,不得拒絕調查或隱匿真實情況、謊報情況。對拒絕調查或不如實提供調查資料的,依照《國際海運條例》第53條規定,責令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調查,班輪經營者對公平競爭造成損害的,依照《國際海運條例》第40條規定,將採取限制其航班數量、中止運價本或者暫停受理運價備案等限制性、禁止性措施。
  七、生效日期
  本辦法自2009年6月15日起生效,生效後過渡期為45天。1996年原交通部發佈的《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運價報備制度實施辦法》(交水發〔1996〕880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主題詞:班輪 運價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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