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進一步規範行政管理,根據部統一工作安排,現將國內水路運輸管理印章使用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啟用“交通運輸部水路運輸管理審批專用章”,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沿海運輸管理審批專用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內河運輸管理審批專用章”自本文印發之日起停止使用。
二、為方便行政相對人,強化一線管理部門的監管,原“交通運輸部水運管理年審專用章”停止使用,由航運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按規定開展年度核查。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