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開展2016年國內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核查工作的通知

文號:交水函〔2016〕94號

文號

交水函〔2016〕94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8/2016-00874

公開日期

2016年03月03日

主題詞

國內水運;核查

機構分類

水運局

主題分類

抽查清單

行業分類

水上貨物運輸

公文類型

部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各中央航運企業集團,各直屬打撈局,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

  為加強對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的監督檢查,全面掌握行業發展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交通運輸部決定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在全國集中開展2016年國內水路運輸及輔助業核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5年核查情況
  根據各省(區、市)上報數據,2015年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共核查水路運輸企業6777家,核查率95.1%;核查水路運輸輔助企業4036家,核查率92.8%;核查個體運輸經營者22339戶,核查率91.6%。在核查的經營者中,水路運輸企業核查通過率、限期整改率和未通過率分別為89.7%、4.8%、5.5%;水路運輸輔助企業核查通過率、限期整改率和未通過率分別為99.0%、0.4%、0.5%;個體運輸經營者核查通過率、限期整改率和未通過率分別為98.9%、0.3%、0.8%。截至2014年底,全國共有營運船舶158100艘,同比增加1%,運力總計12945萬總噸,同比增加7.4%。(各省2015年國內水路運輸及輔助業核查情況匯總表見附件1)
  二、2016年核查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核查對象。
  核查對象為取得經營資格的國內水路運輸及輔助業務經營者(包括水路運輸、船舶管理業務、船舶代理業務、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業務、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等經營者)及運輸船舶。
  (二)核查內容。 
  1.水路運輸和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資質保持情況,其他水路運輸輔助業經營者備案情況;
  2.運輸船舶的經營資格條件和相關證書有效性;
  3.2015年度經營者及其經營、管理的船舶的生産經營狀況、市場經營行為以及違規違章記錄;
  4.了解、收集經營者的意見和建議。
  (三)核查標準。
  對在2008年8月1日前取得經營許可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自有運力的標準按照《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號)進行核查。在2008年8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間取得經營許可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自有運力的標準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2號)進行核查。在2014年3月1日後取得經營許可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自有運力的標準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5號)進行核查。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除自有運力以外的經營資質條件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5號)進行核查。
  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資質條件、辦理備案手續的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者,按照《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3號)進行核查。
  (四)核查工作流程。
  1.經營者(含中央航運企業、部直屬打撈局及其所屬企業)應當按水路運輸管理部門的要求,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提交《年度核查報告書》(附件2),《國內水路運輸(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專職管理人員與高級船員配備情況證明材料、《船舶營業運輸證》等材料;需要取得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達標證書或者安全與防污染符合證明的,還應提供有相關證書的證明材料。其中《年度核查報告書》除提交經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加蓋公章的紙質材料外,還應同時提交電子版。
  水路運輸經營者提交《船舶營業運輸證》核查期間,負責核查的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可為其發放有效期不超過30天的《待理證》。
  2.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轄區內經營者(含中央航運企業、部屬各打撈局及其所屬企業)到府核查。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對核查情況進行現場抽查,抽查率原則上不得低於10%。
  3.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對其核查的經營者出具核查意見。
  符合經營資質條件的,在《國內水路運輸(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上簽署審驗記錄並加蓋年審章,為水路運輸經營者經營的船舶發放《船舶年審合格證》。審核記錄和《船舶年審合格證》的有效期統一註明“至2017年4月30日止”。對不符合規定的經營資質條件的,應當加注未通過年審的審核記錄,並按照規定書面責令經營者限期整改,對整改後仍不合格的水運運輸經營者,應當報有許可許可權的部門按規定撤銷其經營許可。對核查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五)核查結果匯總報送。
  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按照經營者提交的材料和到府核查結果等,認真統計轄區內經營者及運輸船舶(含中央航運企業、部屬各打撈局及其所屬企業和船舶)的相關資訊,對比、分析與往年的變化情況及原因,做好本地區《轄區內經營者情況匯總表》(附件4)、《轄區內所屬營運船舶情況匯總表》(附件5)和《年度核查情況匯總表》(附件6)的匯總工作。(附件在交通運輸部網站下載)
  各省(區、市)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應將本省核查工作總結(含工作開展情況、工作成效、存在問題、與往年變化情況及原因等)、上述匯總表于2016年6月30日前報交通運輸部水運局。長江、珠江水系各有關省(區、市)還應將長江、珠江水系的上述材料分別報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  
  上述材料除以書面形式報送外,還應一併將從事國內沿海省際客船、危險品船舶運輸的水路運輸業經營者的《年度核查報告書》電子版(每個經營者需建立一個獨立的電子文檔)以光碟或電子郵件(Email:sysgnc@mot.gov.cn)方式于2016年6月30日前報送。
  在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對核查情況抽查的基礎上,請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分別對相關省份年度核查情況進行抽查。
  (六)注意事項。
  1.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年度核查工作,深刻吸取“東方之星”事件教訓,制定和完善相關工作制度,加強對水路運輸、船舶管理企業和營運船舶資質的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資質條件的企業或者“僵屍企業”,要按相關規定及時進行清理。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建立年度核查工作督查制度,明確責任人,指導、督促各地按本通知要求及時開展相關工作,按時匯總材料並報部。
  2.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通過年度核查,做好經營者、船舶等基礎資訊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對水路運政管理資訊系統中經營者及其經營、管理船舶的資訊逐一核對並補充完善。對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資訊,不得對外泄漏。
  3.《交通運輸部關於實施國內水路運輸及輔助業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交水發〔2014〕141號)要求現有客船、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和普通貨船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在“2017年3月1日”和“2018年3月1日”前滿足新的自有運力標準,請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在本次年度核查工作中,主動服務,對不符合該標準的現有企業進行書面警示。 
  水運局聯繫人:王穎,聯繫電話:010-65292619,傳真:010-65292675。
  附件:1.各省2015年國內水路運輸及輔助業核查情況匯總表
     2.年度核查報告書
     3.《年度核查報告書》填寫説明
     4.轄區內經營者情況匯總表
     5.轄區內所屬營運船舶情況匯總表
     6.年度核查情況匯總表

 

交通運輸部
2016年3月1日

(此件公開發佈)


抄送:國家工商總局,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港航(航運、航務、水運、運輸)管理局(處),中國船東協會,中國船級社,各直屬海事局,部法制司、海事局、救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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